義守大學學生服務教育施行細則 101 年 6 月 4 日校長核定公告全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本校「學生服務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六條所稱服務教育課程,凡本校大學部新生及 轉學生入學第一年,每人必修「服務教育(一)」及「服務教 育(二)」各一學期,計一學年;新生由系統自動選課,轉學 生於他校已修類似課程者,予以抵免,未修此類課程之轉學 生需自行上網選課補修之。 第 三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服務教育課程之兩種施作類型,由學生 事務處服務教育組(以下簡稱服教組)將大學部選課學生及轉 學生隨機分為兩種施作類型,第一施作類型學生於上學期修 習「勞作教育課程」,第二施作類型學生於上學期修習「服 務學習基礎課程」;下學期則互換施作類型,以利學生多元 學習。 第 四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勞作教育課程實施對象及方式如 下: 一、對象:本校大學部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年),每 人必修「勞作教育課程」一學期。 二、時間:週一至週五,依排定時段,每人每週服務三 個時段,每個時段以半小時為原則,實施時段如下: (一)早晨:七時三十分至八時。 (二)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至十二時五十分。 (二)下午: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 三、服教組依學校環境特性規劃成若干工作區,配合勞 作教育課程班級數分成若干小組,各置小組長一 人,負責協助服務教育課程並執行服教組相關交辦 事項。 四、每學期各小組實施勞動服務區域至少至校外週邊社 1 區或道路,實施敦親睦鄰服務活動乙次。 五、服教組得於新生講習、班會、學務活動時間宣導服 務教育。 六、服務項目: (一)各大樓之清潔工作(含教室、黑板、桌椅、樓 梯、走廊、清除垃圾等) 。 (二)校園環境清潔工作(含馬路、操場、球場、排 水溝、草皮維護等) 。 (三)其他服務性工作。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服務學習基礎課程實施對象及方式 如下: 一、對象:本校大學部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年),每 人必修「服務學習基礎課程」一學期。 二、時間:修課學生依據服教組排定之課程內容時數, 於在學期間完成並通過三個單元項目。 三、方式: (一)基礎認知單元: 1、由服教組每學期辦理服務學習基礎認知講 座,以建立學生服務學習概念之根基。學生 至少須參加四小時講座,並至服務學習課程 網站,進行服務學習概念線上施測通過後, 方完成本項四小時單元時數。 2、修習本課程之學生,若已參加內政部規範之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可持完成「志工 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證書至服教組辦理免參 與講座,惟仍須至服務學習課程網站,進行 服務學習概念線上施測,通過後方完成本項 單元。 (二)服務學習施作單元:由服教組於服務學習課程網 站下設置服務單位媒合平台,學生可自行上網查 2 詢及報名參與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 定成立之社團(含系學會)及本校行政單位(含教 師)辦理之校內外公共性服務,但不包含個人學 術研究活動;服務時數須達十二小時,方完成本 項十二小時單元時數。 (三)反思及回饋單元: 1、學生須於完成上述第一、二單元後,撰寫服務 學習心得至少一千字,並上傳至服務學習課程 網站,且填寫服務學習回饋問卷,方完成本項 二小時單元時數。 2、心得繳交期限,依據教務處課務組每學期公告 之行事曆,表訂學期第十七週最後一個工作日 完成。 3、若未完成上述第一、二單元,則無法進行本單 元心得撰寫。本單元由導師審閱服務學習心 得,並評定通過與否。 第 六 條 依本法第十條所稱服務教育課程成績考評指標如下: 一、 勞作教育課程: (一)每學期分為三期,每期成績評分比重如下: 1、倫理道德(佔三十五%):倫理情操、敬業、環 保與關懷社會等素養。 2、社會知能(佔三十五%) :發展生涯規劃、合作、 溝通與自我行銷等素養。 3、生活態度(佔三十%)。 (二)學期成績為三期實得成績平均分數,六十分為 及格,最高為一百分,成績不及格者,必須重 修。 二、 服務學習基礎課程: (一)採「通過」或「不通過」之考評方式。 (二)每學期期末進行結算,三個單元皆已完成並通 3 過者,於該學期成績註記「通過」字樣,若該 學期三個單元未全部完成者,則於該學期成績 註記「未通過」字樣。 (三)成績顯示「通過」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必 須重修。 第 七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服務教育課程之請假及出缺席考核標 準如下: 一、勞作教育課程請假,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二、請公假須事先辦理,並檢附相關單位簽准之證明。 凡公假經核准者,得免予勞作教育補做。單一學期 公假請假次數,至多為學期應施作之總次數三分之 ㄧ,超過三分之ㄧ者以事假論。 三、直系親屬二親等以內死亡者,應檢具相關文件申請 喪假。喪假一週以內以公假論,超過一週以事假論。 四、凡完成學生請假規定程序者,須於假後五個工作日 內完成補作勞作教育活動;惟連續請假者,依下列 規範: (一) 連續請假達一週者,須於假後五個工作日內完 成補作勞作教育活動。 (二) 連續請假達兩週者,須於假後十個工作日內完 成補作勞作教育活動,得以此類推。 (三) 連續請假逾一個月者,則由服教組以專案處理。 (四) 最遲須於學期第十八週最後一個工作日完成上 述補作。 五、遲到早退者由小組長依考評標準給分,超過十五分 鐘者視同曠課。 六、請假作業流程: (一)至學校便利商店購買請假單。 (二)導師簽核。 (三)完成請假手續後假單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4 核備。 (四)服教組登錄。 七、服務學習基礎課程:總計應完成三個單元,每完成 一個單元,系統即在該單元顯示「完成」,若該單 元未完成,則系統將顯示「未完成」,以供服教組、 導師及學生本人查詢。 第 八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服務教育成績表現優良者,除原獎勵 方式外,得另為以下之獎勵: 一、服務教育成績得列為學生申請工讀助學金及擔任各 種自治幹部或候選人之優先參考資料。 二、各學期服務教育課程績優學生,得請校長頒獎鼓勵。 第 九 條 本施行細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 告日實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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