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守大學教學助理實施管理辦法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96.10.17)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96.12.12) 98年 11月 14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一~九條條文 100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101.06.06) 101年06月07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二、五、七、十、十一條條文 第 一 條 為增進學生學習能力,有效提升學習成效,協助教師教學 事務之推動,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義守 大學教學助理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教學助理由授課教師自行遴選,以本校研究生或高年級學 士班成績優異學生擔任,經審查核可後為之。 第 三 條 中心依學生數、開課課程數及教學助理年度預算經費規劃 每學期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助理員額,並於學期初公 告之。 第 四 條 請教學助理之教師須填寫「教學助理申請表」並檢附「教 學助理推薦表」及其相關資料,依公告時程向各學院及通識 教育中心提出申請。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依下列課程進行 審核: 一、院共同必修課程。 二、系必修課程。 三、經院、系、中心主管同意申請之選修課程。 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審核後,造冊送至本中心彙整辦 理。 第 五 條 教學助理依工作需求不同,分為以下類別: 一、一般課程教學助理: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提供 全班課後諮詢輔導以及其他相關學生學習輔助等工 作。 二、實驗課程教學助理: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課程所需器 材、帶領學生操作實驗,以及管理實驗室等工作。 三、實習課程教學助理:協助教師準備實習課程所需教 材、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實作演練或校內外實習活 動,以及其他相關實習課程等工作。 四、數位教材教學助理:協助教師推動數位學習課程、 製作教學課程電子檔以及維護教學資源平台等工 作。 第 六 條 教學助理之工作規範如下︰ 一、本中心每學期辦理工作說明會、培訓研習會、分享座 談會等各項系列活動,協助教學助理確實瞭解該制度 之精神與實施要點,強化輔導與溝通技能。教學助 理 須 配 合 參 與 各 項 活動,參與時數不列入工讀時 數。 二、教學助理每月須確實填寫「教學助理諮詢輔導紀錄 表」及「教學助理工讀紀錄表」,內容以呈現工作 執行狀況為原則,紀錄表經由指導教師簽章確認 後,逕送本中心核報薪資。 第 七 條 考核與評量: 一、 教學助理於 學期末繳交 「教學助理 實施成果報告 書」,經教學單位各級主管審閱後 ,送本中心備 查。 二、教學助理之指導教師於每學期末需完成「教學助理成 效問卷調查」含執行後之具體成效。 三、教學助理於學期末須依「教學助理評量表」進行自 我評量。 第 八 條 教學助理薪資依學務處服務教育組訂定之標準核發,且須 遵守工讀相關規範。 第 九 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末依「義守大學教學助理獎勵辦法」遴選 優秀教學助理。 第 十 條 有關作業細則,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 義守大學教學助理獎勵辦法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96.10.17) 98 年 11 月 14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1~6 條條文 100 年 6 月 19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 5 條條文 100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101.06.06) 101 年 06 月 07 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二、四、六條條文 第一條 為鼓勵表現優秀之教學助理,彰顯其課程輔導熱忱及技 能,期以全面提升教學助理輔導品質,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特訂定「義守大學教學助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 二 條 本中心於期末甄選優秀教學助理,並設審核委員會,當然 委員為本中心主任及教師發展組組長;遴聘委員由各學院院長 及通識中心主任各推薦教師一人等組成,於學期末召開「優秀 教學助理遴選會議」,選拔優秀教學助理。 第 三 條 每學期獎勵優秀教學助理人數,以不超過當學期教學助理 總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 第四條 優秀教學助理遴選程序,依下列三項資料作為遴選標準︰ 一、指導教師之「教學助理成效問卷調查」滿意度平均 值為 Likert 五點量化表分數 4.0 以上。 二、教學助理參與培訓及相關活動之出席狀況。 三、教學助理之各項工作表現、 「教學助理實施成果報 告書」及自我評量。 第五條 獲選優秀教學助理者,頒予獎狀一紙及面額新臺幣三千元 之圖書禮券,以茲鼓勵。獲獎之教學助理須繳交「優秀教學助 理心得報告」 ,並配合參與示範助理輔助教學與課業輔導等分 享座談活動。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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