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file_32003.pdf

高雄市政府協助中小企業關懷輔導計畫
簡介及申請說明
高雄市政府協助中小企業關懷輔導計畫
專案辦公室
李睿妤
99年3月
1
大綱
計畫簡介
申請方式說明
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
輔導費用及獎勵金說明
計畫管考與注意事項
收件與服務窗口
2
大綱
計畫簡介
申請方式說明
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
輔導費用及獎勵金說明
計畫管考與注意事項
收件與服務窗口
3
計畫簡述
內
容
目
標
本計畫由大學教授擔任中小企業顧問,協助高
雄市中小企業提升技術研發或資訊應用能力,
突破中小企業之經營瓶頸與困境,而顧問費用
則由高雄市政府支付。
運用學界豐沛研發能量,輔導高雄市中小企業
提升技術研發及資訊應用能力,強化產業競爭
力。
鼓勵高雄市中小企業投入研發並申請經濟部相
關補助計畫,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4
計畫屬性
本計畫係鼓勵高雄市中小企業提升技術研發及資
訊應用能力,並藉由學界之專家資源,輔導廠商
解決問題並進行技術諮詢與服務,及透過專家協
助廠商申請經濟部之相關補助計畫。
本計畫之受輔導廠商之產業依「高雄市獎勵民間
投資實施辦法核定之策略性產業」及縣市合併後
高雄地區9大發展重點產業,分為「金屬鋼鐵製造
產業」、「海洋遊艇及造船產業」、「倉儲物流
產業」、「綠能產業」、「數位內容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觀光休閒產業」、「會展
產業」及「農業精緻產業」等九大產業。
5
計畫執行方式
專家應依據輔導計畫相關規劃協助廠商標定問題並進行
輔導,提供廠商必要之技術諮詢與服務,以協助廠商解
決問題進而提升廠商研發及技術能力,其輔導計畫執行
期間為99年9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
若廠商有意申請研提經濟部相關補助計畫,專家應提供
必要之協助。
專家每月至少臨廠輔導2次以上,協助廠商解決問題,
並執行輔導計畫相關內容。
專家應於親臨輔導時,應填寫「輔導紀錄表」,並於每
月25日前繳交至專案辦公室。
6
大綱
計畫簡介
申請方式說明
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
輔導費用及獎勵金說明
計畫管考與注意事項
收件與服務窗口
7
申請資格(1/2)
參與專家資格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服
務於國內大專院校(含分校或辦事處)之助理
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
8
申請資格(2/2)
參與廠商資格
• 於高雄市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
• 須為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加入勞
保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製造業;或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
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之服務業)。
• 無欠稅之情事(含「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之無欠
稅證明)。
• 輔導期間無「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
方型SBIR)補助者。
• 不得同時為申請99年「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
畫」(地方型SBIR)之廠商。
• 廠商需具研發意願與需求,並同意依本計畫之相關規定參與
專家所研提輔導計畫,以提升軟體資訊能力及強化競爭力。
9
申請流程
10
產學媒合專區
設有「專家資料庫」與「廠商資料庫」,待媒合之專
家與廠商可登入網站後,於「產學媒合專區」尋找合
適之合作對象,並提出合作申請。
為達到資源充分利用,增加媒合機會,每位專家與廠
商之媒合個數為3個,提出3個申請後,將會暫時予以
管制。
提出之合作申請,將由專案辦公室聯繫欲合作對象並
確認其意願後,再由雙方進行洽談。
若已提出合作申請者,想中斷合作申請,請連繫專案
辦公室辦理。
11
預約申請專區(1/3)
已確定合作意願者,請至「預約申請」專區提出預約。
主要目的:了解申請者申請狀況,以便專案辦公室主動
提供相關服務,協助排除申請與撰寫計畫書障礙等。
提出預約申請,即為填寫輔導計畫申請表並取得計畫編
號。
此計畫編號即為正式送交提案之計畫編號,申請者可用
此編號在「提案進度查詢」 得知目前最新處理進度。
提出預約申請,並不代表正式提案,仍需依照正常流程
提出申請,並於正式提出申請時,列印出之輔導計畫申
請表,於用印後與輔導計畫書一併送交至專案辦公室。
12
申請預約專區(2/3)
自動產生計畫編號,此編號可用來查詢提案進度。
若需要修改,可由「提案進度查詢登入」修改。
13
申請預約專區(3/3)
在正式提案前,將申請表列出並填寫完整。
簽章欄位請親簽並用印。
14
申請應備資料(1/2)
輔導計畫申請表1式乙份(正本) Æ「預約申請專區」填寫
輔導計畫書乙式15份及電子檔(光碟)乙份
公司登記核准函或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
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登記資料乙份或工廠登記證影本乙
份。
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年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影本各乙份(新創未滿1年
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無欠稅之證明文件乙份(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
之無欠稅證明)
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個月「勞保繳費清單之投
保人數資料」)
專家在職證明文件乙份(至少包含職稱及服務單位名稱)
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1份
15
申請應備資料(2/2)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16
大綱
計畫簡介
申請方式說明
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
輔導費用及獎勵金說明
計畫管考與注意事項
收件與服務窗口
17
審查作業流程
Step1
Step1
Step2
Step2
Step3
Step3
Step4
Step4
Step5
Step5
Step6
Step6
計畫
畫申
申請
請
計
文件
件資
資格
格審
審查
查
文
計畫
畫審
審查
查
計
計畫
畫核
核定
定
計
計畫
畫簽
簽約
約
計
輔導
導計
計畫
畫執
執行
行
輔
若文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將予以退件,恕不補件
從文件資格審查到計畫簽約期程約1個月
18
審查重點
計畫輔導項目是否屬產業技術範疇。
受輔導廠商之產業是否屬9大發展重點產業:「金屬鋼
鐵製造產業」、「海洋遊艇及造船產業」、「倉儲物流
產業」、「綠能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創
意產業」、「觀光休閒產業」、「會展產業」及「農業
精緻產業」等9大領域。
專家專長與廠商需求之契合度。
輔導工作項目是否明確,相關規劃是否合宜。
輔導計畫之規劃對廠商的提升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之後續規劃(如:是否申請經濟部相關補
助計畫)。
19
計畫簽約
簽約專家應於核定函文指定之期限前完成簽
約,逾期視同放棄受簽約之權利。
契約生效日為99年9月1日。
輔導期間為99年9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為
期9個月。
20
協同輔導申請
資策會為針對過案之廠商給予最大的輔導能量,故
建置協同輔導服務(亦稱雙輔導服務),提供多方
面輔導服務給有需求之過案廠商。
若於輔導過程中,專家及廠商認為有與專家專長領
域不同之輔導需求,可由專家填寫協同輔導申請
表,送至專案辦公室,專案辦公室將視其需求,引
介協同輔導專家(資策會各領域專家)進行協助。
21
大綱
計畫簡介
申請方式說明
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
輔導費用及獎勵金說明
計畫管考與注意事項
收件與服務窗口
22
輔導費用撥付
輔導費用撥付條件:
每月至少臨廠輔導2次。
親臨輔導時需填寫輔導紀錄表,並於每月25日前繳交至
專案辦公室。
專家需依輔導計畫內容按時完成所有輔導工作,並經被
輔導廠商確認,並於輔導紀錄表上簽名。
輔導費用撥付原則:
第一期款:經專案辦公室核對前4個月輔導紀錄完整無誤
後,於100年1月發放99年9月至12月份輔導費用予專
家。
第二期款:經專案辦公室核對輔導紀錄及結案報告完整
無誤後,於100年6月發放後5個月份輔導費用予專家。
23
獎勵金說明(1/3)
申請說明:
為鼓勵專家協助廠商研提經濟部相關補助計畫,本計畫
輔導期間,專家輔導廠商提出經濟部相關補助計畫且於
100年8月31日(含)前通過並接獲經濟部相關補助計畫
核定通知文件者,得提出獎勵金申請,未能於時限內接
獲核定文件者,概不受理。
申請方式:
專家得於接獲核定通知文件後填寫獎勵金申請表,於
100年8月31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郵寄至專案辦公室提出獎
勵金申請:
–獎勵金申請表一式1份(正本)
–相關補助計畫書摘要表影本一式1份
–計畫申請文件影本一式1份
–計畫核定文件影本一式1份
24
獎勵金說明(2/3)
提案計畫條件:
提案計畫需通過經濟部相關補助計畫,各類補助
計畫可以下列為參考:(不以其為限)
z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z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ITDP)
z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Phase 2計畫(ITAS)
z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
z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z 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z 資訊服務業旗艦輔導計畫
25
獎勵金說明(3/3)
獎勵金核發原則:
核發原則依序以下列項目為比較基準:
–補助總金額較多者優先發放
–計畫總金額較多者
–計畫核定日期較早者
–獎勵金申請送件日期較早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獎勵金核發原則:
獎勵金由專案辦公室直接撥付予申請專家,每案支付獎勵
金新台幣5萬元整,總計50萬元整,核發完畢為止。
另將擇期在公開場合對獲得獎勵之專家與廠商進行表揚。
26
大綱
計畫簡介
申請方式說明
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
輔導費用及獎勵金說明
計畫管考與注意事項
收件與服務窗口
27
計畫管考
執行計畫之專家及廠商應配合本計畫進行相關成果發
表活動。
同一廠商同一技術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者不得申請
本計畫。
經核定執行之計畫,必要時本計畫將派員進行訪查,
專家及廠商應配合辦理,若發現任何異常現象將進行
相關必要處置。
計畫執行期間,因輔導需要所應用或衍生之專利、技
術等智慧財產權歸屬,原則上由專家及廠商自行協調
合意。若有衍生專利產出應列入本計畫之績效項目。
28
注意事項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本府及審查委員及相關人員均
已簽署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
本府正式函知。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故均不予以發還。
申請計畫之專家及廠商基本資料得於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公佈。
過案之專家及廠商須於本計畫結束後的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
與本府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本計畫執行期間若因預算遭調整或刪減之特殊原因,本計畫得逕
行通知調整輔導費用款項、輔導款項撥付期日及相關作業規定或
中止計畫執行,參與之專家及廠商不得異議。
本計畫保留變更、修改、解釋或終止之權利,相關機制以本計畫
網站公告內容為準。
29
大綱
計畫簡介
申請方式說明
計畫審查及執行作業
輔導費用及獎勵金說明
計畫管考與注意事項
收件與服務窗口
30
收件與服務窗口
高雄市政府協助中小企業關懷輔導計畫專案辦公室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南區資訊處)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2號3樓之3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B棟)
網址:http://care-sid.iii.org.tw
聯絡人:李睿妤
電話專線:(07)966-9558
傳真專線:(07)339-1170
E-mail:care@iii.org.tw
關懷計畫收件截止日:99年7月15日下午5點止,親
送或郵寄(以送達日為憑,非以郵戳)至專案辦公
室。
3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