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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期間
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執行需要,曾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第二條
條文,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九十九年二月
二十五日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
修正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一百零二年度本署及所屬機關預
算,做成主決議:「應參酌規費法規定,儘速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
查收費辦法』之合理性。」,後並於一百零二年度公務預算審查決議第十三項
敘明:「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二年度預算第三目『綜合企劃』項下『環
境影響評估』編列二千五百三十三萬四千元之五分之一,應公告新版之符合立
法院歲入增加決議的環評書件審查收費表並建立環評委外預審制度後,始得動
支」。本案乃依前開立法院決議內容,辦理本「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
鑑於近來特大型之重大開發個案,涉及可能影響之生活環境、自然環境、
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程度及範圍,日趨廣泛及複雜,另檢討現行收
費金額尚不足支應目前審查費用實際支出,擬提高現有之收費標準,爰修正本
辦法,其修正要旨如下:
(一)配合歷次環境影響評估個案審查經驗,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
標準,將收費級距由原區分為三種規模(大型開發行為、小型開發行為
及一般開發行為)
,修正納入特大型開發行為規模「園區之開發,屬石化
工業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或其他園區申請開
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一千公頃以上。」
,並將原大型開發行為規模之「核
能之開發,屬核能電廠興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及「放射性廢棄物
貯存或處理設施興建。」改列特大型開發行為規模,規範差別收費標準,
以反映本署實際審查成本,另調整各開發行為規模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審查收費額度,以反映實際審查成本。(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
(二)因調整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額度,為配合開發單位編列相關預算
因應,本辦法修正條文及附表調整至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修正條
文第七條)
1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十九年三月二日施行。
十九年三月二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
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 日施行。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2
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附表
書件別
開發行為類別
一、特大型開發
行為:
(一)園區之開
發,屬石
化工業
區,申請
開發或
累積開
發面積
達五百
公頃以
上,或其
他園區
申請開
發或累
積開發
面積達一
千公頃以
上。
(二)核能之開
發,屬核
能電廠興
建或添加
機組擴建
工程。
(三)放射性廢
棄物貯存
或處理設
施興建。
二、大型開發行
為:
(一)工廠之設
立,申請
開發或累
積開發面
積達五十
公 頃 以
上。
(二)園區之開
發,申請
開發或累
積開發面
現行規定
環境影 評估書 評估書 變更內 環境影 預審會 附表
響說明 初稿審 認可審 容對照 響調查 議或諮
書件別
書審查 查費 查費 表審查 報 告 詢會議
費
(單 費(單 書、環 審查費
(單 位:新 位:新 境影響 ( 單
(單 位:新
臺幣元 臺幣元 差異分 位:新
位:新 臺幣元
/每 /每 析 報 臺幣元
臺幣元 /每 件) 件) 告、環 / 每
/每 件)
境現況 件)
件)
差異分
析及對
策檢討
報告、
因應對
策或環
境影響
開發行為類別
調查分
析及因
應對策
審查費
( 單
位:新
一、工廠之設
臺幣元
立,申請開
/ 每
發或累積開
件)
發面積達五
十 公 頃以
上。
二、園區之開
發,申請開
發或累積開
發面積達一
百 公 頃以
六十 七十 二萬 二萬 四十 六 萬
上。
三、道路之開
萬
四萬
四千 萬
五千
發,屬高速
公路或快速
道(公)路之
興建或其延
伸工程長度
十 公 里以
上、聯絡道
路長度十公
里以上、交
流 道 之興
建。
四、鐵路之開
發,屬高速
鐵路興建、
拓寬或延伸
工程。
五、大眾捷運系
統之開發,
屬大眾捷運
系統興建工
程。
六、港灣之開
發 , 屬商
四十 五十 二萬 二萬 二十 五萬
港、工業專
萬
二萬
四千 八萬
用港、遊艇
港 興 建工
程。
七、機場之開
發,屬機場
興建、興建
機場跑道、
跑道延長五
百公尺以上
3
環境影
響說明
書或環
境影響
調查報
告書審
查費
(單
位:新
臺幣元
/每
件)
十五萬
說
明
評估書 評估書 環境影 預審會 一、 增列「特
初稿審 認可或 響差異 議或諮
大型開發
查費 變更內 分析報 詢會議
容對照 告、環 審查費
行 為 規
(單 表審查 境現況 (單
位:新
模」
,納入
費(單 差異分 位:新
臺幣元
位:新 析及對 臺幣元
「園區之
/每 臺幣元 策檢討 /每
件)
/每 報告、 件)
開發,屬
件) 因應對
石化工業
策或環
境影響
區,申請
調查分
開發或累
析及因
應對策
積開發面
審查費
積達五百
( 單
位:新
公 頃 以
臺幣元
/ 每
上,或其
件)
他園區申
請開發或
累積開發
面積達一
千公頃以
上。」
,並
將「核能
之開發,
屬核能電
廠興建或
添加機組
擴 建 工
二十萬 二萬 四萬 二萬
程。」及
「放射性
廢棄物貯
存或處理
設 施 興
建。」改
列 此 級
距,並規
範此級距
審查費費
額。
二、 配合增列
「特大型
開發行為
規模」之
審 查 級
距,訂定
大型開發
積達一百
公頃以
上,屬石
化工業區
未達五百
公頃者,
或其他園
區未達一
千公頃
者。
(三)道路之開
發,屬高
速公路或
快速道
(公)路之
興建或其
延伸工
程三十公
里以上、
聯絡道路
長度三十
公 里 以
上、交流
道 之 興
建。
(四)鐵路之開
發,屬高
速鐵路興
建、拓寬
或延伸工
程。
(五)大眾捷運
系統之開
發,屬大
眾捷運系
統興建工
程。
(六)港灣之開
發,屬商
港、工業
專用港、
遊艇港興
建工程。
(七)機場之開
發,屬機
場興建、
興建機場
跑道、跑
道延長五
百公尺以
上或跑道
中心線遷
移。
(八)探礦、採
礦及其擴
大工程,
申請開發
面積達五
十公頃以
上。
(九)蓄水工程
之開發,
屬水庫、
攔河堰之
興建者或
越域引水
工程。
(十)環境保護
工程之興
建,屬一
般廢棄物
或一般事
業廢棄物
掩埋場或
焚化廠之
四十
五十
萬
二萬
二萬
二萬
二十
四千
八萬
或跑道中心
線遷移。
八、探礦、採礦
及其擴大工
程,申請開
發面積達五
十 公 頃以
上。
九、蓄水工程之
開發,屬水
庫、攔河堰
之興建或越
域 引 水工
程。
十、環境保護工
程之興建,
屬一般廢棄
物或一般事
業廢棄物掩
埋場或焚化
廠之興建、
擴建或擴增
處理量,有
五萬
機污泥、污 十五萬 二十萬 二萬
泥混合物或
有害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
機構興建、
擴建工程或
擴增再利用
量。
十一、核能及其
他能源之開
發,屬核能
電廠、水力
發電廠、火
力發電廠興
建或添加機
組 擴 建工
程。
十二、放射性廢
棄物貯存或
處理設施興
建。
十三、輸電線路
工程,其三
百四十五千
伏或一百六
十一千伏輸
電線路架空
或地下化線
路鋪設長度
五十公里以
上。
十四、超高壓變
電所興建或
擴建工程。
十五、纜車之興
建或擴建。
十六、於海域築
堤排水填土
造成陸地。
十七、核子反應
器設施之除
役。
十八、一至十七
以外之開發
行為。
十九、開發行為
申請開發面
積未達一公
4
九萬
六萬
十二萬 二萬
九萬
二萬
四萬
二萬
四萬
二萬
四萬
二萬
規模園區
之開發上
限。
三、 提高各開
發規模之
環境影響
說明書、
評估書、
評估書認
可或變更
內容對照
表、環境
影響調查
報告書、
環境影響
差異分析
報告、環
境現況差
異分析及
對策檢討
報告、因
應對策或
環境影響
調查分析
及因應對
策、預審
會議或諮
詢會議收
費額度。
四、 參採交通
部公路總
局提供意
見,道路
之開發屬
高速公路
或快速道
(公)路
之興建或
其延伸工
程,聯絡
道路長度
修正為三
十公里以
上為大型
開 發 規
模。
興建、擴
建或擴增
處理量,
有 機 污
泥、污泥
混合物或
有害事業
廢棄物再
利用機構
興建、擴
建工程或
擴增再利
用量。
(十一)除核能
外其他能
源之開
發,屬水
力發電
廠、火力
發電廠興
建或添加
機組擴建
工程。
(十二)輸電線
路工程,
其三百四
十五千伏
或一百六
十一千伏
輸電線路
架空或地
下化線路
鋪設長度
五十公里
以上。
(十三)超高壓
變電所興
建或擴建
工程。
(十四)纜車之
興建或擴
建。
(十五)於海域
築堤排水
填土造成
陸地。
(十六)核子反
應器設施之
除役
三、中型開發行
為:非屬前
開一、二類
之開發行為
四、小型開發行
為:各類開
發行為申請
開發面積未
達一公頃、
或長度未達
一公里者。
頃或長度未
達一公里者。
四十
五十
萬
二萬
十六
萬
二十
萬
十一
萬
十四
萬
二萬
二十
四千
八萬
二萬
二萬
四千
十三
萬
三萬
五千
二萬
二萬
四千
八萬
二萬
二萬
五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