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 開發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 二、避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 三、避免海岸侵蝕、淤積、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響等。 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遊憩資源及水下文化資產。 五、維持親水空間。 第二十八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 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文化景觀、人口分布、當地 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 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 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提 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 第三十五條 港灣、港埠工程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各該結構物對 沿岸流、漂砂、鄰近海域生態、水下文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 地形變遷、或對河口之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之各河 口、浮游生物與底棲生物、沿岸流、潮汐、海岸地形變遷、沉 積物流失、排水、水質交換等問題,說明其整體之負面影響, 並提出因應對策。 在海域抽沙或浚挖航道水域者,應詳細調查水域地形及地 質探查,評估對海底、水域水質、生物、漁業及水下文化資產 之影響範圍與其程度,並提出因應對策。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1 附件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 相關證明資 開發區位 是 未知 否 備註 料、文件 是否位於「台灣沿海自然環 台灣沿海地區自 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 然環境保護計畫 □ □ □ 「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 護區」? 是否位於國家重要濕地? □ □ □ 是否位於河口、海岸潟湖、 紅樹林沼澤、草澤、沙丘、 □ □ □ 沙洲、珊瑚礁或其他濕地? 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 自來水法 □ □ □ 保護區? 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水量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 □ □ □ 口一定距離? 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 體,自放流口以下至出海口 前之整體流域範圍內是否 有取用地面水之自來水取 □ □ □ 水口,或事業廢水預定排入 河川,自預定放流口以下二 十公里內是否有農田水利 會之灌溉用水取水口? 是否位於水庫集水區、蓄水 水利法 範圍或興建中水庫計畫 □ □ □ 區? 是否位於特定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法 □ □ □ 區? 是否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 野生動物保育法 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 □ □ 境? 是否位於獵捕區、垂釣區? □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是否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 野生動物保育法 珍貴稀有之植物、動物? □ □ □ 及文化資產保存 法 是否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所稱之文化資產(含 □ □ □ 水下文化資產)所在地或保 存區或鄰接地? 是否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 國家公園法、發 景區或其他風景特定區? 展觀光條例、風 □ □ □ 景特定區管理規 則 2 14 15 16 17 18 19 是否有獨特珍貴之地理景 觀? 是否位於保安林地、國有 林、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或森 林遊樂區? 是否位於取得礦業權登記 之礦區(場)或地下礦坑分 布地區﹖ 是否位於水產動植物繁殖 保育區、漁業權區、人工魚 礁網具類禁魚區或其他漁 業重要使用區域? 是否位於河川區域、地下水 管制區、洪水平原管制區、 水道治理計畫用地、排水設 施或排水集水區域範圍? 是否位於地質構造不穩定 區(活動斷層、地質災害區) 或河岸、海岸侵蝕地帶? □ □ 森林法 □ □ 21 22 23 24 是否位於空氣污染三級防 制區? 是否位於第一、二類噪音管 制區? 是否位於水污染管制區? 是否位於海岸、山地、重要 軍事管制區、要塞堡壘地 帶、軍事飛航管制區或影響 四周之軍事雷達、通訊、通 信或放射電波等設施之運 作? □ 礦業法 □ □ □ □ □ □ □ □ □ □ 是否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 質敏感區? 20 □ □ □ 水利法、排水管 理辦法 河岸、海岸侵蝕 地帶應進行實地 調查。 □ □ □ □ 位於地質法公 地質法 告之地質敏感 區且依法應進 行基地地質調 查及地質安全 □ 評估者,應檢 附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 估報告書。 空氣污染防制法 □ □ □ □ □ □ □ □ □ □ 3 噪音管制法 水污染防治法 要塞堡壘地帶法 國安法暨其施行 細則 海岸、山地及重 要軍事管制區與 禁建、限建範圍 劃定、公告及管 制作業規定 25 是否位於已劃設限制發展 地區(不可開發區及條件發 □ 展區) 是否位於飛航管制區﹖ □ 26 □ □ 27 是否位於山坡地或原住民 保留地? □ □ 區域計畫 □ 國土綜合開發計 畫 應提供開發基 航空站飛行場助 地之經緯度、 航設備四周禁止 □ 高程及最大開 限制建築物及其 發高度 他障礙物高度管 理辦法 水土保持法及原 □ 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 開發基地面積是否百分之 28 五十以上位於百分之四十 □ □ □ 坡度以上﹖ 是否位於森林區或林業用 區域計畫法施行 □ □ □ 29 地? 細則 是否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 區域計畫法施行 地保育區、古蹟保存用地、 細則 □ □ □ 30 生態保護用地或國土保安 用地? 是否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 □ □ □ 31 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是否位於都市計畫之保護 都市計畫法 □ □ □ 32 區? 是否位於核子設施周圍之 □ □ □ 33 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是否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 □ □ □ 34 百公尺以上? 是否有其他環境敏感區或 □ □ □ 35 特定區? 註:1.可明顯判定不位於上述區位者,得免附證明文件。但應於備註欄說明理由。 2.位於上述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應敘明法規限制並訂定相關對策。 4 附件三 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 應記載事項 一、開發單位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 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出生年 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 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 計畫及環境現況。 審查要件 如附表一。 如附表一。 如附表二及附表二之一。 如附表三。 如附表四。 (一)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 計畫,如附表五。 (二)環境現況﹕ 1.依附表六之規定作業,若因區位環 境或個案特性得免辦部分調查項 目。 2.前項辦理情形除於本文詳述外,並 應依附表七填寫明細表。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 各環境項目、環境因子及預測方式參考 響。 附表八之規定作業﹔若引用本規定以外 方式預測,應敘明學理依據及應用條件 或相關之驗證。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一)環境保護對策﹕應對開發行為施 工階段、營運階段及封閉階段之環 境影響,分別敘述具體可行之環境 保護對策。 (二)替代方案﹕如附表九。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包括施工及營運期間之人事費、設備 費、操作維護費、監測費、代處理費…… 等。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 如附表十。 響對策摘要表。 十一、參考文獻。 就本計畫所引用之資料、數據及預測、 評估模式等來源加以明列,如無參考文 獻則免列。 十二、附錄。 包括須依第五條附件二提出之地質敏感 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書、依第五條之一所定評估範疇、相關 意見處理或討論會辦理情形與第十條之 一公開說明會辦理情形、說明書撰寫人 員資格證明文件、外業調查原始資料、 相關機關同意文件、環境敏感區位及特 定目的區位證明文件、審查結論以及歷 5 十三、其他。 次審查意見處理說明等。 (一)定稿本之封面及本文第一頁應加註 主管機關審查結論函之日期及文 號。 (二)須承諾依說明書及審查結論切實執 行,並於施工前三十日內,將預定 施工日期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原審查之主管機關。 6 附件四 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 應記載事項 一、開發單位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 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出生年 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 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 要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審查要件 如附表一。 如附表一。 如附表二及附表二之一。 如附表三。 如附表四。 (一)相關計畫依附表五填寫。 (二)環境現況: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調 查之項目、內容、方法。 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項目依評估範疇界定會議決定。預測、 評估方式參考附表八之規定作業﹔若 引用本規定以外方式預測、評估,應敘 明學理依據及應用條件或相關之驗證。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應對開發行為施工及營運階段之環境 影響,分別擬訂具體可行之對策,且所 採行對策之處理流程、效率應加以敘 明,並與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結 果相互驗證。 九、替代方案。 如附表九。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應包括施工階段及營運階段之環境管 理計畫(含環保人力與組織、環境監測 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環境衛生管理計 畫等)。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應附相關之公函或會議紀錄並敘明處 理過程與結果。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應附公眾閱覽及公開說明程序,各相關 機關、團體、當地居民之書面意見及會 議紀錄答覆說明(實錄)。 十三、結論與建議。 (一)應以開發單位立場提出。 (二)結論至少包括環境衝擊之綜合評定 結果、對策之可行性以及承諾事項 等。 (三)建議應包括推動本計畫所須仰賴各 單位軟硬體設施之配合度。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應包括施工及營運期間之人事費、設備 費、操作維護費、監測費、代處理費…… 等。 十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 如附表十。 影響對策摘要表。 7 十六、參考文獻。 十七、其他 就本計畫所引用之資料、數據及預測、 評估模式等來源加以明列。 (一)開發行為之規劃、設計、發包、施 工監造與經營管理分別由不同單 位主辦或分隸屬不同機構者,應說 明各該單位之權責範圍以及環境 影響評估承諾事項交接方式。 (二)須承諾依評估書及審查結論切實執 行,並於施工前三十日內,將預定 施工日期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原審查之主管機關。 (三)定稿本之封面及本文第一頁應加註 主管機關審查結論函之日期及文 號。 8 附件六 範疇界定指引表 環境 環境項目 環境因子 範 疇 類別 界 資 定 參 考 料 評估 評估 調 查 項目 範圍 地 點 頻 率 起迄 時間 物 理 1.地形、地 地形 質及土壤 地形圖(平面、剖面) 、水 深圖、高程、坡向、坡度 及 以及實地補充調查紀錄。 化 學 地質 現地地質探查報告及紀 錄、地質報告及地質圖、 地質災害圖、不透水層位 置與深度。 特 殊 地 現地勘查紀錄、地形圖、 形 或 地 地質圖(地質構造)資料、 質 土 壤 及 土 壤 污 染 保護管制計畫。 土壤鑽探紀錄、土壤組 成、漲縮特性、含水率、 透水性、固化、液化特性 及土 壤化學性( 含酸鹼 值、 重金屬含量 )等資 料。 廢氣或廢(污)水排放或 廢棄物處理對土壤污染之 影響。 取 棄 土 及 取 砂 石 取棄土場地形圖、整地施 工計畫、挖填方處理、取 土計畫、棄土計畫、以及 抽砂或採砂石計畫(均含 場所、地形、地質、施工 方法、數量、運送方式、 路線)。 9 備註 沖 蝕 及 沉積 地形圖、集水區圖、土壤 組成、風化及暴露程度、 地形坡度、地面植生、水 土保持、沖蝕沉積、河川 地形圖、水道縱橫斷面、 水道河岸沖蝕、水庫淤 積、進水口沖刷或淤積、 海岸地形圖、海底地形等 深線圖、海岸地區沈積物 分布圖、衛星影像等資 料、距重要水道距離。 邊 坡 穩 定 地質探查紀錄、土壤性 質、地層條件、地層結構、 坡度、排水、風化狀況、 崩塌紀錄、開挖型式、挖 填土方量載重等資料。 基 地 沈 陷 基礎調查紀錄、基礎深 度、土壤組成、承載重 量、基礎沉陷、地下水抽 用情形。 施工中及完工後地下水 位變化、地面下陷趨勢、 範圍。 土壤液化資料與潛能分 析。 計畫區位堆置棄土、礦碴 以及 鄰近地區之 採礦紀 錄。 地 震 及 斷層 研究單位提供之研究報 告、地形圖、地質圖、地 質構造圖、地震分級、地 震紀錄等資料。 礦 產 資 源 礦產種類、數量、位置、 型式、價值、開採現況、 附近地區相同礦產分布。 10 2.水文及水 海象 現地觀測紀錄、附近海象 觀測站紀錄與研究分析報 質 告,包括潮汐潮位(暴潮、 潮汐、潮差) 、流況分析(潮 流、匯流、分流、漩渦)、 波浪(波高、頻率) 、沿岸 流(流向、流速) 、漂砂、 水深、飛砂、海底沈積物。 地面水 現場觀測紀錄或最近之 水文觀測站紀錄、水體型 式、位置、大小、水文特 性、河床底質、水體使 用、調節設施、排放設 施、標的用水取引水地點 之水文數據、必要之水理 演算、輸沙量演算、潰堤 後淹沒區範圍演算或水 工模型試驗。 越域引水地點與排放口 之地形圖、水文觀測紀 錄、引水量分析。 地下水 開發場所附近深井調查或 地下水探查、抽水試驗與 研究報告、地下水位、含 水層厚度及深度、水層特 性參數、滲透係數、出水 量、季節變化、地下水流 向、補注區補注狀況及水 權量。 水 文 平 衡 水利機構研究報告、地面 水及地下水之流入蓄積及 流出抽用、水文循環及水 資源管理、水資源設施操 作方式。 11 水質 現場調查紀錄或附近測 站觀測紀錄、水體資料、 水質取樣分析紀錄、水體 使用狀況、標的水質要求 標準、污染源、處理排放 方式、水文資料、輸砂量 及施工資料。 各種水質參數之變化(溫 度、pH 值、DO、BOD、COD、 SS、總凱氏氮、氨氮、硝 酸鹽氮、亞磷酸鹽氮、總 磷、正磷酸鹽、矽酸鹽、 葉綠素、硫化氫、酚類、 氰化物、陰離子界面活性 劑、比導電度、重金屬、 農藥、大腸菌類、礦物性 油脂)。 農藥及肥料(種類及使用 量)進入水體之可能傳輸 途徑、殘留量。 廢(污)水再利用計畫。 排水 現地調查資料、集水區及 排水地形圖、現有排水系 統(斷面構造、縱坡、通 水容量)、地面淹水紀錄 及範圍圖、坡向、坡度、 地面植生、計畫排水型式 及設施之配置圖、灌溉排 水輸水設施圖、土壤透水 性與侵蝕性。 溫水排放方式、排放地點 調查、擴散效應等資料。 洪水 現地觀測紀錄或附近水文 站洪水觀測紀錄與研究調 查報告、洪水位、洪水量、 洪水流速、洪水演算、各 河段洪水分配圖、排洪設 施、洪水控制、計畫地區 防洪計畫。 12 水權 引水地點之水權量統計、 過去引水或分水糾紛紀錄 以及對下游河道取水之影 響。 3.氣象及空 氣候 氣象水文測站﹔開發範圍 氣 品 質 內或附近測站位置及型 (包括陸 式、溫度、濕度、降雨量、 地 及 海 降雨日數、暴雨、霧日、 上) 日照、蒸發量、氣候紀錄 時間、氣候月平均值、極 端值資料。 風 主要風向、平均風速、颱 風紀錄、風花圖、建築物 (外型及尺寸)與其他結 構物之相對位置、風洞試 驗成果分析。 日 照 陰 地理位置、建築物尺度、 影 周圍結構物之分布及尺 度、採光受阻之建築物數 量及受阻程度。 熱平衡 地理位置、地表熱能散發 遞減率。 空 氣 品 現地觀測或附近空氣品 質 質測站位置、設備型式、 記錄時間、現地空氣品質 狀況:鹽分、一氧化碳、 碳氫化合物、粒狀污染 物、光化學霧、硫氧化 物、氮氧化物、硫化氫、 臭氧、重金屬及有害污染 物等。 Dioxin 之檢測。 施工及營運期間各種污 染源之位置與污染物排 放量(包括交通量、車輛 種類、數量、固定污染 源) 。 經 排 放 後 環 境 中 SO2 、 NOX、粒狀污染物(PM2.5、 13 PM10、TSP)、CO、HC 之 濃度與環境空氣品質標 準之比較、最不利擴散 之氣候條件時模擬污染 物濃度。 可能發生緊急狀況之短 期高濃度。 地形對空氣滯留之影響。 各種工廠、火力電廠、焚 化爐……等燃燒、製程 設施可能影響空氣品質 之設計及操作資料。 4.噪音 噪音 現場測定及附近噪音監 測站之紀錄、音源、型 式、噪音量、傳播途徑、 距離、緩衝設施、測定地 點、量測方式、施工機具 種類及數量、航空器種類 及數量、飛航班次時間、 陸路交通流量、地形地 勢、土地利用型態。 施工中之交通噪音、施工 機械噪音、環境背景噪 音。 完成後之交通(航空)噪 音、機械運轉噪音、環 境。 5.振動 振動 現場測定及調查研究資料 包括振動源、特性、振動 量、量測方式、地點、土 壤種類、距離、土地使用 型式、施工方式。施工中 及完工後至少應分施工機 械振動及交通工具振動。 6.惡臭 臭氣 可能產生惡臭之來源、物 質種類、發生頻率、時 間、擴散條件及其濃度推 估。 居民對惡臭影響之反應。 14 7.廢棄物 廢棄物 地區之人口數、行政區 分、區域土地使用方式、 廢棄物產量、貯存清除處 理方式。 施工期間廢棄物之種 類、產量、分類、貯存、 運輸路線、清除處理方 法。 營運期間廢棄物來源、種 類、性質、產量、分類、 貯存、運輸路線、清除、 處理及處置方法。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理 方式。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產生之滲流水及惡臭處 理方法。 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中 石綿等毒化物之調查處 理。 自設掩埋場應預測廢棄 物質量之變化、可能之地 下水污染、覆土來源之影 響、滲出水處理、惡臭及 最終土地利用。 自設焚化爐處理應提出 飛灰、爐渣量以及清除、 處理方式﹔灰爐重金屬 溶出試驗。 8.電波干擾 電 波 干 擾 建築物設置產生之障礙。 電車、大眾捷運電訊系統 對鄰近無線電系統及其 他通信系統造成之電磁 干擾。 電力機械造成之突發性 電磁輻射干擾。 高架結構物對無線電波 或電視信號之遮蔽或反 射。 15 9.能源 能源 當地能源供應方式、居住 戶數、平均每戶能源消耗 量。 能源來源。 能源節約計畫。 省能源計畫。 10.核輻射 核輻射 來源、劑 量 直接輻射、放射性液體外 釋劑量、放射性氣體外釋 劑量(包括惰性氣體、 碘、氚及微粒)、一般人 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及集 體有效等效劑量。 緩衝帶劃設資料。 11.核廢料 核 廢 料 來源、種 類 、 性 質、儲存 處 理 方 式 待儲存或處理廢料之來 源、種類、輻射性質(核 種名稱、核種濃度、每年 擬儲存或處理各核種總 活度、污染分布狀況) 。 儲存或處理之廢料、總重 量(每年)、總體積(每 年)、平均密度、發熱量 及其組成。 廢料之篩選、分類、包 裝、裝載作業、處置前檢 查程序。 儲存處理設施之設計、規 格、使用年限資料及其二 次污染防治設施資料。 核廢料運送方式、工具及 路線。 生 態 1. 陸 域 動 種 類 及 物 數量 族群種類、相對數量、分 布、現場調查位置、時間、 方法、範圍。 種 歧 異 度 棲 息 地 及習性 種類、數量、豐富度、均 度、採樣面積。 動物生活習性、食物、生 命週期、繁殖、棲息地資 料。 16 通 道 及 屏障 調查區內植物分布資料、 地形圖、動物活動觀察、 移動通道及屏障。 2. 陸 域 植 種 類 及 物 數量 植物種類、數量、植生面 積、空照圖與現場勘查核 對。 種 歧 異 度 植 生 分 布 種類、數量、豐富度、均 度、採樣面積。 植物種類、植生面積、植 群分布、植物社會結構及 生長狀況。 優 勢 群 優勢種、數量、分布。 落 3. 水 域 動 種 類 及 物 數量 族群種類、數量、游移狀 況、調查方法、位置、時 間及範圍。 種 歧 異 度 棲 息 地 及習性 遷 移 及 繁衍 4. 水 域 植 種 類 及 物 數量 種 歧 異 度 植 生 分 布 優 勢 群 種類、數量、豐富度、均 度、採樣體積。 游移特性、生命週期、繁 衍方式及條件。 游移特性、生命週期、繁 衍方式及條件。 種類、數量、植生情形與 其分布。 種類、豐富度及均度、採 樣體積。 植生種類、面積、分布、 生長狀況。 優勢種、數量、分布。 落 5. 瀕 臨 滅 動物 稀有種、特有種、瀕臨絕 種及政府公告之保育類野 絕及受保 生動物、保護管制計畫。 護族群 植物 稀有種、特有種、瀕臨絕 種及珍貴稀有植物、保護 17 管制計畫。 6.生態系統 優 養 作 用 生物累 積 景 1.景觀美質 原 始 景 觀 觀 營養鹽之來源、排入量及 防治方法。 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質 之生物累積。 景觀原始性、可出入性及 可觀賞利用方式、開闊性 及 品質、現地勘查紀錄、位 遊 置、和諧性、組成。 憩 生 態 景 觀 視覺主體組成、生態性美 質、品質及使用狀況、環 境保育方式、觀景點位 置、特殊性、範圍、型式、 數量。 文 化 景 觀 具文化性價值美質、目的 及使用狀況型式、位置、 特有性、範圍、型式、類 別。 人 為 景 觀 計畫實施前後視覺景觀變 化之模擬、景觀規劃設計 資料、計畫內容、視覺範 圍、品質、現地勘查紀錄、 人為構物景緻、位置、視 野分析、特性、型式、數 量。 2.遊憩 遊 憩 需 求 遊憩設施使用次數、人口 成長、遊憩方式、需求預 測。 遊 憩 資 源 靜態、動態遊憩資源、位 置、型式、規模、可開發 性、規劃報告、保護管制 計畫。 遊 憩 活 動 遊 憩 設 施(含建 築體) 遊憩方式、目的、時間、 主題、發展。 設施型式、數量、目的、 使用狀況、保護管制計 畫。 18 遊 憩 體 驗 遊 憩 經 濟效益 遊 憩 承 載量 遊客訪問調查、心理向度 分析、遊憩方式調查。 遊憩區內、四周之受益情 形。 遊憩需求及資源潛力限 制、社會心理承載量、環 境承載量。 遊 憩 類 別 遊憩規模、型態(都會型、 鄉村型、原野型、自然型 等) 、遊憩序列之界定。 社 1.土地使用 使 用 方 會 式 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 畫、區域計畫、非都市土 經 地使用計畫、建築物及土 濟 地使用現況、土地使用分 區圖。 鄰 近 土 地 使 用 型態 位置圖(鄰近垃圾場、礦 區、棄土場、海岸、溼 地……等位置)以及相關 資料。 發 展 特 性 地區發展歷史、發展型式 及重點、聚落型態、成長 誘因及發展限制條件。 2.社會環境 公 共 設 施 下水道、垃圾處理、公共 給水、電力、瓦斯、停車 場、教育文化、郵電、市 場。 公 共 衛 生 及 安 全 現有公共衛生、公共安全 制度及執行狀況、環境衛 生及飲用水水準、公共危 害事件資料、醫療保健。 化 學 災 害 災害發生或然率。災害影 響範圍及程度。預防及緊 急應變措施計畫。 3.交通 管 線 設 施 施工期間對自來水管線、 下水道、瓦斯管線及油 管、高低壓電纜、電話線 及交通號誌電纜之服務, 19 可能造成之損害。 交 通 運 輸 交通設施、運輸網路及其 服務水準。 運輸途徑、運輸工具、頻 率、計畫區附近聯外道路 現況及其服務水準。 施工期間及完工後之運 輸路徑及其交通量變化。 交通設施、主次要道路、 遊憩步道、車站、運輸工 具等。 步道與停車需求。 交通維持計畫。 施 工 交 通干擾 道路、人行道、建築物通 道封閉或改道。 車道封閉。 道路人行道之破壞。 4.經濟環境 漁 業 資 源 漁場作業、人工魚礁與海 洋牧場等之面積、漁獲 量、產值、漁場拆遷及漁 業權撤銷之補償。 土 地 所 有權 5. 社 會 關 安 全 危 係 害 土地所有權、土地大小、 分布、使用情形。 現地勘查紀錄及相關資 料。 可能之範圍及位置圖。 防護設施之說明或規範。 社 會 心 理 居民居住分布,教育職業 組成、與計畫之關係、有 關遷村、補償及輔導就業 資料。 6.開放空間 開放空 間 7.阻隔 阻隔 開放空間之改變、消失或 創新。 施工及運轉時期造成之心 理性阻隔及活動性阻隔。 8.私密性及 私密性 心理 及心理 路線兩側及場站設施附 近居室受視線侵犯範圍。 住宅區居民受噪音振動 20 影響。 文 化 建築物位置、型式、特點、 1.教育性及 建築 價值、使用狀況、維護方 科學性 式。 生態系 特殊價值生態區域、種 類、規模、價值、保育方 式。 地質、地 特殊地質地形、位置、型 式、特殊性及價值、保護 形 方式。 2.歷史性 建 築 物、結構 建築物、結構體位置、型 式、特點、價值。 體 宗教、寺 位置、型式、數量、特點。 廟、教堂 活動、事 件 3.文化性 民俗 特定活動、事件、民俗、 典故、歷史特性及價值。 特性、保存價值、保存方 式。 文化 特性、保存價值、保存方 式。 地域內文化資產和史蹟 調查。 施工中及完工後文化資 產及史蹟變更程度與周 圍環境現況之改變。 註:本指引表之項目及因子得依個案需求而選擇界定 21 附表六 類別 調查項目 1.區域氣候。 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 調查方法 調查地點(應以可反應目的 調查時間/頻率 之圖表示之,並含測點座標) 1.既有資料蒐集(半徑 1.場址一處(地面)﹕風向、 1.應取得開發區鄰 2.地面:降水量、降水 二十公里內之氣象水 風速(於地上十公尺處調 近範圍氣候條件 日數、氣溫、相對濕 文觀測站資料)。 查)、氣溫、濕度、日射 相似之氣象水文 度、風向、風速、颱 2.現地調查﹕ 量、輻射量(於地上1.5公 站,最近十年之 風、蒸發量、氣壓、 (1)左列地面氣象項目 尺處調查)。 月、年平均值及 日照時間、日射量、 均為連續測定(風 2.場址一處(高空)﹕ Pibal 極端值。但年最 全天空輻射量、雲 向應以十六方位作 高至1000公尺(每50公尺 大降雨量或年最 量。 頻率統計)。 記錄一次),繫留氣球高 大小時雨量需取 至500公尺(每50公尺記錄 得最少三十年資 一次)。 料。 3.高空(限焚化廠(資 (2) 左 列 高 空 氣 象 項 源回收廠)興建及其 目 ﹕ 高 空 氣 球 他涉及高煙囪設施之 象 開發行為)﹕風向、 (Pibal)觀測、繫 氣 2.若無法取得具代 表性測站資料, 留氣球觀測、遙測 風速、氣溫垂直分 則應進行左列現 儀器觀測。 布、混合層高度。 地調查,其中地 面氣象項目應觀 測一年。 3.高空氣象項目應 物 於一年內依季節 理 性差異觀測二 及 次,每次觀測一 化 週(每日上、下 學 午各一次) 。 1. 空 氣 品 質 ﹕ 粒 狀 污 1.既有資料蒐集。 染物(粒徑小於等於 1. 點 源 ﹕ 計 畫 場 址 一 處 以 1.若開發位址預定 上,周圍地區二處以上(含 測點周界半徑五 主要上、下風處)。 (1)二氧化硫、氮氧化 粒,粒徑小於等於10 2.線源﹕沿線兩側各500公尺 物、一氧化碳、碳 微米之懸浮微粒、總 範圍內之代表點及沿線10 氫化合物等設立自 懸浮微粒)、二氧化 公里一站以上。 空 硫、氮氧化物(一氧化 動偵測站。 公里內有空氣品 氣 氮、二氧化氮)、一氧 (2)PM2.5檢測採手動採 品 化碳、臭氧、鉛、落 樣法。 站最近一年之資 2.現地調查: 2.5 微 米 之 細 懸 浮 微 質監測站,經分 析足以代表計畫 區位之空氣品 質,可引用該測 料。 質 塵量,其他污染物應 (3)依環保署公告之環 視需要測定,包括碳 境檢測方法,若無 氫化合物、揮發性有 則採經環保署認可 機物、氯化氫、氟化 之方法。 氫、石綿、重金屬、 2.若無法取得代表 性測站資料,則 應經環保署認可 之環境檢驗測定 機構於送審前二 戴奧辛(焚化廠興建) 年內進行實地調 等。 查,其頻率為六 2.現有污染源(包括固 個月測三次,每 22 備註 定及移動污染源)。 次間隔一個月為 原則,各測一日 3.相關法規。 (連續二十四小 時,不含下雨天 及雨後四小時 內)。 1.噪音管制區類別。 2. 噪 音 及 振 動 源 ( 道 市政府法規。 2.計畫區、取棄土場、運輸道 路、鐵路、捷運、機 2. 噪 音 測 定 以 CNS 路及取棄土道路之敏感 場、車站、調車場、 NO.7127-7129 規 定 點。 營建工地…)。 之 儀 器 測 定並 依噪 3.敏感受體(學校、醫 院、住宅區、精密工 噪 1.位置圖、環保署、縣 1.開發範圍及附近。 廠…)。 1.計畫區與取棄土 區周界各測一 點,二十四小時 連續測定(距離 200 公 尺 內 如 無 敏感點,可用一 音管制法及參考 小 時 測 值 代 ISO,JIS測定方法執 替)。 行,若有關主管機關 另訂定標準方法,應 景噪 音 及振 動位 4.背 音 從其規定。 準。 與 3. 振 動 測 量 依 JIS 振 Z8735及ISO 2631方 2.計畫區外一公里 動 法執行,若有關主管 3.運輸道路旁敏感 機 關 另 訂 定標 準方 點﹕二十四小時 法,應從其規定。 連續測定。 內受影響之敏感 點連續測定二十 四小時。 4. 調 查 頻 率 ﹕ 二 次,如附近有遊 樂區或通往遊樂 區道路,須分平 日與假日調查。 5.調查期間應為送 審前二年內。 1.相關法規。 1.既有資料蒐集。 1.至少場址處。 2.惡臭濃度﹕氨、硫化 2.現場調查﹕依環保 2.場址附近住宅區及相關敏 惡 臭 氫、硫化甲基、硫醇 署 公 告 之 標 準 方 感區。 類、甲基胺或其他。 法,若無則採經環保 3.居民反應。 署認可之方法。 3.現場訪問或問卷調 查。 23 至少一次。 1. 河 川 ( 含 灌 溉 水 1.既有資料蒐集。 道)﹕ 1.水質調查﹕放流口上游未 1.若調查點上下游 受影響段至少一點、放流口 二公里影響之流 至少一點、放流口下游十公 域範圍內有具代 里內或影響段內及重要取 表性水質、水文 水口至少一點、河流交會口 監測站,可引用 或河海交會處一點,但線形 該測站最近一年 開發行為與河川僅單點交 之資料。若無法 叉者,則於該水體影響區至 取得代表性測站 少調查一點,其他情形則沿 資料,則應進行 受影響河段之上、中、下游 下列現地調查, 各至少調查一點。 其水檢驗應由經 文﹕ 既 有水 文資 活性劑、油脂、化 4.水 2.流量調查﹕同上。 料蒐集或實地量測。 學需氧量、農藥等 環保署認可之環 2.調 查方 法 ﹕混 合均 (1)水質﹕水溫、氫離 勻處取中心點、河寬 子濃度指數、溶氧 三 十 公 尺 以 上 取 左 量、生化需氧量、 中 右 三 垂 直 斷 面 全 懸浮固體、比導電 深混合。 度、硝酸鹽氮、氨 氮、總磷、大腸桿 菌群,視需要加測 重金屬、氰化物、 3.水 質分 析 方法 ﹕環 保署公告之環境檢 測方法,若無則採經 環保署認可之方法。 酚類、陰離子界面 項目。 (2)水文﹕集水區範圍 為之。 5.水 體利 用 ﹕既 有資 料蒐集。 2.水質調查於最近 六個月內至少三 特性、地文因子、 次,每次間隔一 流域逕流體積、流 個月為原則;其 量、流速、水位、 水 中感潮河段每次 河川輸砂量及泥砂 文 來源、感潮界限、 及 潮位、水庫放水狀 水 況。 境檢驗測定機構 取高平潮及低平 潮各一次。 3.於雨季(五月~十 月)及旱季(十 質 (3)地面水體分類。 一月~四月)各 (4)水體利用﹕水權分 至少一次流量調 配、用水情形。 查。 4.位於自來水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區 水質調查應含枯 水季。 5.調查期間應為送 審前二年內。 2.水庫、湖泊(非位於 1.既有資料蒐集。 水庫、湖泊集水區內 者免調查): (1)水質﹕水溫、氫離 子濃度指數、溶氧 量、生化需氧量(或 總有機碳)、化學 需氧量、總氮、總 1.採樣地點﹕ 2.調查方法﹕上、中、 (1)水庫湖泊中心一點。 下 層 , 各 採一 個水 樣。 3.分 析 方 法 ﹕ 環 保 署 若有水庫管理單位 調查資料,可引用 其最近一年之資料 (2)計畫區所屬水體流入區完 整理;若欠缺調查 全混合地點。 資料,則應由環保 (3)流出地點(如取水口)。 署認可之環境檢驗 公 告 之 環 境檢 測方 法,若無則採經環保 (4)以上至少各一點。 署認可之方法。 測定機構進行實地 調查,水質於最近 六個月內,每月至 磷、正磷酸鹽、大 少一次實測,並應 24 腸桿菌群、透明 含枯水季﹔水理於 度、葉綠素甲、藻 豐水季與枯水季至 類、矽酸鹽、硫化 少各一次。 氫、氨氮,必要時 加測油脂、重金屬 及農藥。 (2) 水 理 ﹕ 水 位 、 容 積、進出水量、深 度、集水區範圍特 性。 3.海域(距海域十公里 1.既有資料蒐集。 以外或非屬影響範圍 1.水質及底質﹕影響範圍內 1.影響範圍內無政 2.採樣方法﹕ 者免調查): (1)水面下一公尺。 (1)水質﹕水溫、氫離 子濃度指數、溶氧 (2)中間。 度、透明度,油脂、 必要時加測重金 屬。 (2) 海 象 及 水 文 ﹕ 潮 府單位之水質資 者,至少六點,且測點應 料,則於最近六 作合理之配置。 個月至少實測三 2.海象及水文:計畫區及影響 量、生化需氧量、 (3)底床上一公尺。 大腸桿菌群、鹽 至少三點,但屬填海造地 範圍。 次,每次以間隔 一個月為原則。 2.海象及水文﹕可 3.分析方法(水質、底 蒐集代表性資料 質)﹕環保署公告之 至少一年以上, 環境檢測方法,若無 若無應實地調查 則採經環保署認可 六個月。 之方法。 汐、潮位、潮流、 3. 底 質 : 至 少 一 波浪。 次。 (3)底質﹕重金屬。 4.水質檢測,應由 經環保署認定之 環境檢驗測定機 構為之,並須為 送審前二年內之 資料。 4.地下水﹕ 1.既有資料蒐集。 (1)水質﹕水溫、氫離 2.現地調查。 開發位址鄰近五公里範圍內 1.水質﹕最近六個 既有水井及地質鑽孔至少二 月至少實測二 子濃度指數、生化 3.水質分析方法﹕環 點。 次,每次間隔一 需氧量(或總有機 保署公告之環境檢 個月為原則,含 碳)、硫酸鹽、硝 測方法,若無則採 枯水季。 酸鹽、氨氮、比導 經環保署認可之方 電度、鐵、錳、懸 法。 2.地下水位﹕雨季 至少二次,旱季 浮固體、氯鹽、大 至少一次。 腸桿菌群密度、總 3.水質檢測應由經 菌落數,必要時加 環保署認可之環 測酚類、油脂、其 境檢驗測定機構 他重金屬。 為之,並須為送 25 (2) 水 文 ﹕ 水 位 、 流 審前二年內之資 向、目前抽用情 料。 形、含水層厚度及 深度、庫床與附近 水層的水力連結 性。 表土、裏土﹕ 1.既有資料蒐集。 1.場址處附近及其周界一公 若無代表性測定資 里內適當位置各一點,線形 料,則應於最近三 1.銅、汞、鉛、鋅、砷、 2.分析方法﹕環保署 鎘、鎳、鉻之含量。 開發為沿線兩側各五00 個月內至少測定一 公 告之 環境 檢測 方 公尺範圍內之代表點。 次。 2.氫離子濃度指數值。 法,若無則採經環保 土 署認可之方法。 2.初步分析結果如重金屬含 壤 3. 多 氯 聯 苯 及 戴 奧 辛 量 較高,應作密集採樣分 等污染物質視需要 析,至少每公頃一測點。 加測。 3.表土(0~15公分)、裏土 (15~30公分)分別測定。 1.地形區分、分類。 1.既有資料蒐集。 開 發 位 址 及 併 案 開 發 之 取 至少一次。 2.現地調查。 (棄)土區。 2.特殊地形。 地 質 3.地 表地質 及土 壤分 布。 及 4.特殊地質。 地 5.地震及斷層。 形 6.地質災害(崩塌地、 廢棄礦坑、地盤下陷 區)。 7.集 水區崩 塌地 及土 地利用。 1. 廢 棄 物 調 查 ﹕ 種 1.既有資料蒐集。 類、性質、來源、物 2.採樣分析。 1.場址處。 2.鄰近鄉鎮、市區或清除處 理 形態 、數 量、貯 廢 存 、清 除、 處理方 3.訪談。 棄 式。 4.問卷。 理範圍。 3.以工程地點為中心,半徑 十五公里之範圍。 物 2.既有棄土場、廢棄物 處 理及 處置 設施調 查,含設計容量、目 前 使用 量及 可擴充 之容量。 26 若無代表性分析資 料,則採樣分析至 少一次。 1.陸域生態﹕植、動物 1.既有資料蒐集。 之種類、數量、歧異 2 .現 地調查。 度、分布、優勢種、 1.陸域生態﹕計畫區及取棄 如無代表性資料, 土區與影響區。 2.水域生態﹕計畫影響範圍。 保育種、珍貴稀有 2.水域生態﹕植、動物 間則應含括其季節 之種類、數量、歧異 態 至少二次,但調查 區域具季節性之重 3.特殊生態系:計畫區內及影 要生態特性,如候 響區。 鳥季節等,調查時 種。 生 則應於最近六個月 性。 度、分布、優勢種、 保育種、珍貴稀有 種。 (1)指標生物﹕浮游性 植動物、附著性藻 類、水生昆蟲、魚 類、底棲動物。 (2)底棲生物、魚類之 重金屬及毒性化學 物質分析。 3.特殊生態系。 景 觀 及 遊 憩 1.計畫範圍。 1.地形景觀。 1.既有資料蒐集。 2.地理景觀。 2.現地調查:區位環境 2.影響範圍地區。 3.自然現象景觀。 分析、景觀分析、遊 3.取棄土區。 4.生態景觀。 憩資源分析。 5.人文景觀。 3.訪談或問卷調查:基 6.視覺景觀。 地內或周邊居民、道 7.遊憩現況分析。 路使用者、遊憩使用 8.現有觀景點。 者及專家意見。 1.現有 產業結構及人 1 .既 有 資 料 蒐 集 。 1.計畫範圍及影響區。 數、農漁業現況。 2 .實 地 查 訪 。 2.區域 內及土地利用 情形(包括流域、水 社 會 經 濟 域) 。 3.徵收、拆遷之土地、 地上物及受影響人 口。 4.實施 或擬定中之都 市(區域)計畫。 5.公共設施。 6.居民關切事項。 2.計畫區附近市鎮。 3 .第 6 項 實 施 問 卷 調查。 若無代表性資料, 則應於最近六個月 內至少調查一次。 問卷視需要辦理, 對象應涵蓋多層面 人士。 3.半徑五公里及十公里之同 心圓劃分十六個扇形區內 之人口分布、土地使用型 態。 4.半徑五十公里範圍內之鄉 鎮市位置及人口超過一萬 人之聚集點。 5.水庫淹沒區。 6.以上第 3、4 點僅核能電廠 開發,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 理場所興建適用。 27 7.水權及水利設施。 8.社區及居住環境。 1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 1 .既 有 資 料 蒐 集 。 計 畫 區 及 施 工 車 輛 、 運 若 無 代 表 性 資 2 .停 車 場 設 施 。 3 .道 路 現 況 說 明 。 2. 現 址 調 查 ﹕ 可 參 輸 車 輛 所 經 過 出 入 口 及 料,則 應 依 下 列 考「交通工程手 聯外道路。 規定辦理: 冊」、「公路容 1.二 十 四 小 時 連 量手冊」、「放 續 測 定 為 原 射性物質安全運 則;但因區位 送規則」。 或開發行為特 性,得以連續 十六小時,並 交 分尖離峰時段 通 測定。 2.附 近 如 有 遊 樂 區或通往遊樂 區道路,須分 平日及假日測 定。 3.在 市 區 應 分 平 日 及 假 日 測 定。 4.須 為 送 審 前 二 年內之資料。 1.古 蹟 、 遺 址 、 古 1. 既 有 資 料 ( 含 文 計 畫 區 及 沿 線 地 區 ( 含 若 無 代 表 性 資 物、歷史建築、 聚 落 、 文 化 景 獻)蒐集。 2 .現 地 調 查 。 附 近 500 公 尺 範 圍 內 ) 料,則 應 調 查 至 及取(棄)土區。 觀、民俗及有關 文物、特殊建築 文 化 物(含歷史性、 紀 念 性 建 築 物)、紀念物、 其他具有保存價 值之建築物暨其 周邊景物。 2.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水域範圍)。 28 少一次。 環 境 衛 病 媒 生 物 、 蚊 、 1.既有資料蒐集。 與場址相鄰之村里和進 若 無 代 表 性 資 2.現場病媒指數、密度 蠅、蟑螂、老鼠及 出 口 處 半 徑 1 .5 公 里 範 料 , 則 應 調 查 至 調查。 其他騷擾性危害 圍內之村里。 少一次。 性生物。 生 註:1.調查項目及調查時間,得視開發行為地區及實際作業狀況延長或調整,於備註欄詳加說明,但調 查次數仍不得少於上開規定。 2.開發行為若因區位環境或個案特性得免辦部分調查項目,但應依附表七填寫明細。 29 海岸地區填海造地增列之環境因子調查(說明書應符合所列規定,評估書則依範疇界定會議決 定) 類 別調 查 項 調 查 地 點 目 調 查 方 法 (應以可反應目的之 調 查 時 間 / 頻 率 備 圖表示之,並含測點座 標) 1.波浪﹕波高、波向、 1. 既 有 資 料 週期。 蒐集。 2.潮汐﹕特性、潮位、 2. 現 地 調 查。 海 潮差、暴潮位。 3.海流、潮流及近岸 象 流﹕流向、流速。 4.漂砂﹕漂砂來源、漂 砂量、漂砂移動臨界 水深、優勢方向。 計畫影響範圍(至 1.至少應蒐集最近五 少應包括近上、下 年內之資料,並於 游面主要河川各一 最近一年內進行實 條)。 地調查。 2.若不足五年資料,得 以經認可之數值模 擬推估值補充。 漂砂來源、漂砂量、漂 1. 既 有 資 料 同上。 輸 物 砂移動臨界水深、優勢 蒐集。 2. 現 地 調 砂 方向、粒徑分析。 查。 同上。 理 1. 地形地貌、海岸變 1. 既 有 資 料 1.計畫範圍、附近 既 有 資 料 蒐 集 , 若 化。 蒐集。 範 圍 及 取 棄 土 無,則應進行一年觀 2.水深。 2.現 地調查。 區、包括抽砂地 測。 地 3.地質特性。 點(含海底等深 及 4.土壤沖蝕。 線二十公尺內之 文 5.飛砂。 海底地形)。 6. 地盤下陷範圍及下 2.地盤:場址處及 化 陷量。 周界半徑五公里 範圍內。 1.地表水。 學水 2.地下水。 3.伏流水。 文 1. 既 有 資 料 1. 地 表 水 ﹕ 計 畫 1.地表水:計畫場址 蒐集。 場址所在之集 所在之集水區範 2. 現 地 調 水區範圍。 圍,豐水期、枯水 查。 2. 地 下 水 ﹕ 開 發 期至少一次。 範 圍 半 徑 五 公 2. 地 下 水 ﹕ 既 有 資 里範圍內可顯 料蒐集至少五 示水位及流向 年,並應有最近一 處。 年內分豐水期、枯 3. 伏 流 水 ﹕ 開 發 水期實測資料至 範圍半徑五公 少各一次。 里範圍內可顯 示水位及流向 30 註 處。 31 海岸地區填海造地增列應特別調查、評估之重點 類別 物 理 及 化 學 調 查 項 目 評估重點 1.海埔地維護 海岸工程規劃時,係採用離岸式開發,或在 原海埔地填海造陸,應由開發單位提出兩種 方法之優劣點並比較利弊得失。 2.砂源、覆土來源 海岸工程建設修建後,對沿岸漂砂流動,造 成何種影響;採取何種方式使上游砂源可以 越過工程建設。工程建設所需覆土來源為 何?覆土採取及運輸過程之影響? 備註 3.海砂及河砂抽取 工程建設所需砂石來源為何?若就近採沙 區 對當地砂源平衡、海底地形、河口地形及附 近範圍海岸線有何長遠影響? 4.沈積物流失 台灣西南海域之工程建設,其因砂源經海底 峽谷向外海流失,對附近海岸有何影響? 5.水質交換 工程建設對潮流、近岸流、河口水質交換之 影響﹖ 6.海底地震及斷層 發生海底地震、引發海嘯及土壤液化之可能 影響及因應對策。 註:1.調查項目及調查時間,得視開發行為地區及實際作業狀況延長或調整,於備註 欄詳細說明,但調查次數仍不得少於上開規定。 2.開發行為若因區位環境或個案特性得免辦部分調查項目,但應依附表七填寫明 細。 32 附件六、附表六及附表七調查項目欄專有名詞之英文名詞與中文名詞釋註對照 中文 類別 中文 項目 類別 項目 釋註 PM2.5 PM10 釋註 粒徑小於等於 2.5 微米之細懸浮微粒 氫離子濃度指數 DO 溶氧量 BOD 生化需氧量 COD 化學需氧量 SS 懸浮固體 粒徑小於等於 10 微米之懸浮微粒 空 水 TSP 總懸浮微粒 氣 文 SO2 二氧化硫 品 及 NOX 質 pH (NO、NO2) 氮氧化物(含一氧 化氮及二氧化氮) CO 一氧化碳 HC 碳氫化合物 TOC 總有機碳 VOC 揮發性有機物 SO42- 硫酸鹽 PCBs 多氯聯苯 NO3- 硝酸鹽 H2S 硫化氫 水 質 土 壤 Dioxins 惡 戴奧辛 臭 33 附表七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 類 別調 查 項 目 章 節 頁數 未 調 查 之 原 因 ( 應 敘 明 理 由 ) 註: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加頁。 34 附表七 類 別調 查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範例 項 目章 1.區域氣候 2.地面 氣 降水量 象 降水日數 氣溫 日照 相對濕度 風向 物 理 及 化 學 數 未調查之原因(應 敘 明 理 由 ) 6-1 60 6-1 6-1 6-1 6-1 6-1 6-1 61 61 61 62 62 62 風速 颱風 蒸發量 6-1 6-1 6-1 62 63 63 氣壓 輻射量 最大降雨強度及其發生時間 6-1 6-1 6-1 63 63 64 6-2 6-2 6-2 70 71 71 6-3 6-3 6-3 無 74 74 74 空 粒狀污染物(PM2.5、PM10 及 TSP) 氣 SO2 品 NOX(NO、NO2) 質 噪 音 及 振 動 節頁 屬於何類噪音管制區? 背景噪音量與振動值? 是否位於主要道路旁? 附近是否有學校、醫院、住宅 區等環境敏感場所? 註:依附表六所列各項調查項目依次填寫。 35 實地調查本計畫 影響區內無學 校、醫院、住宅區 等環境敏感場 所,故未進行噪音 及振動之監測。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 總說明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八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發布,迄今曾辦理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年十月七日 修正發布。為加強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並配合地質法有關地質敏感 區位規定,以及空氣品質標準修正發布施行,爰辦理本次修正。本次 修正重點如下: 一、 開發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之原則,新增避免破壞 水下文化資產。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 化資產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提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 新增文化資產之影響評估須包含水下文化資產。 (修正條文第二 十八條) 三、 港灣、港埠工程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新增應說明各該結構物對 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在海域抽沙或浚挖航 道水域者,新增應詳細調查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範圍與其程 度,並提出因應對策。(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四、 「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第十二項刪除「開 發單位應先取得地方文化資產主管證明文件」之規定;第十八 項增列排水集水區域調查;增訂第二十項「是否位於地質法公 告之地質敏感區?」及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法應 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檢附地質敏感區基地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 (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二) 五、 「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錄新增須依第五條附件二 所提出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 六、 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三) 1 七、 「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錄新增須依 第五條附件二所提出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 估報告書。(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四) 八、 「範疇界定指引表」空氣品質之範疇界定參考資料,增列經排 放後環境中新增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細懸浮微粒(PM2.5) 之濃度與環境空氣品質之比較。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附件六) 九、 「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空氣品質類別之調查項目, 新增 PM2.5;文化類別之調查項目,新增歷史建築、聚落、文化 景觀及水下文化資產。(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三附表六) 十、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範例」空氣品質類別之調查項目, 新增 PM2.5。(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三附表七) 十一、 鑑於本次修正增列之相關規定,應有充分過渡期間供開發單 位瞭解熟悉,爰明定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修 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2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條 開發基地位於海岸 第二十條 開發基地位於海岸 為 加 強 對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下列原 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下列原 護,增訂開發基地位於海岸地 則: 則: 區,其規劃應符合之原則,應 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 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 避免破壞水下文化資產,爰修 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 或 生 態 系 統 之 正 常 機 正第四款規定。 能。 能。 二、避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 二、避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 三、避免海岸侵蝕、淤積、 三、避免海岸侵蝕、淤積、 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 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 響等。 響等。 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遊 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及遊 憩資源及水下文化資 憩資源。 產。 五、維持親水空間。 五、維持親水空間。 第二十八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 第二十八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 為 加 強 對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開 發 行 為 在 施 工 與 營 運 期 開 發 行 為 在 施 工 與 營 運 期 護,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 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 間 , 對 周 遭 環 境 之 文 化 資 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 (含水下文化資產) 、文化景 產、文化景觀、人口分布、 境之文化資產之影響,並對負 觀、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 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 面影響提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 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 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 代方案,其屬位於文化資產主 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包 括 公 共 給 管機關認定之水下文化資產敏 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 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 感區位者,文化資產之影響評 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 水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設 施 之 負 估須包含水下文化資產。 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 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 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 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 對負面影響提出因應對策或 提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 另覓替代方案。 案。 第三十五條 港灣、港埠工程 第三十五條 港灣、港埠工程 為 加 強 對 水 下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 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 護,增訂港灣、港埠工程或填 各 該 結 構 物 對 沿 岸 流 、 漂 各 該 結 構 物 對 沿 岸 流 、 漂 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各該結 砂、鄰近海域生態、水下文 砂、鄰近海域生態以及未來 構物對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 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地形 之海岸地形變遷、或對河口 並提出因應對策;在海域抽沙 變遷、或對河口之影響,並 之影響,並訂定因應對策。 或浚挖航道水域者,應詳細調 提出因應對策。 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 查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範圍與 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 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之 其程度,並提出因應對策。 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之 各河口、浮游生物與底棲生 各河口、浮游生物與底棲生 物、沿岸流、潮汐、海岸地 物、沿岸流、潮汐、海岸地 形變遷、沉積物流失、排水、 形變遷、沉積物流失、排水、 水質交換等問題,說明其整 水質交換等問題,說明其整 體之負面影響,並訂定因應 3 體之負面影響,並提出因應 對策。 對策。 在海域抽沙或浚挖航道 在海域抽沙或浚挖航道 水域者,應詳細調查水域地 水域者,應詳細調查水域地 形 及 地 質 探 查 , 評 估 對 海 形 及 地 質 探 查 , 評 估 對 海 底、水域水質、生物及漁業 底、水域水質、生物、漁業 之影響範圍與其程度,並訂 及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範圍 定因應對策。 與其程度,並提出因應對策。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 為使開發單位瞭解並熟悉本次 施行。 施行。 修正條文規定,應有過渡期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 間,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三 布後三個月施行。 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 個月施行,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4 第五條附件二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附件二 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 的區位限制調查表 相 關 證 明 開發 備 是 未知 否 資 區位 註 料 、 文 件 是否 台 位於 灣 「台 沿 灣沿 海 海自 地 然環 區 境保 自 護計 然 畫」 環 核定 境 公告 保 □ □ □ 1 之 護 「自 計 然保 畫 護 區」 或 「一 般保 護 區」 ? 是否 位於 國家 □ □ □ 2 重要 濕 地? 是否 □ □ □ 3 位於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二 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 一、第五條附件二「環境 敏感區位及特 定 目 的區位限制調查表(共三頁) 的區位限制調查表」 相 現行規定 第十 二 項 關 開發區位之相 關 證 證 明資料、文件,不必 明 開發 備 然須由地方文 化 資 是 未知 否 資 區位 註 產主管取得,且本準 料 則第五條已規定,開 、 發單位 應查明 開 發 文 行為基地是否 位 於 件 環境敏感區位 及 特 是否 台 定目的區位限 制 調 位於 灣 查表所列之環 境 敏 「台 沿 感區位及特定 目 的 灣沿 海 區位,並應檢附有關 海自 地 單位公函、圖件或實 然環 區 地調查研判資 料 等 境保 自 文件,爰刪除「開發 護計 然 單位應先取得 地 方 畫」 環 文化資產主管 證 明 核定 境 文件」之規定。 公告 保 □ □ □ 1 之 護 二、配合經濟部於「排水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自 計 規定:「於排水集水 然保 畫 區域內辦理土 地 開 護 發利用、變更使用計 區」 畫或其他事由,致增 或 加排水之逕流量 「一 者,應將排水計畫書 般保 送該排水之管 理 機 護 關審查同意後 始 得 區」 辦理」,爰修正第十 ? 八項調查項目,增列 是否 排水集水區域調查。 位於 三、配合經濟部中央地質 國家 □ □ □ 2 調查所九十九年十二 重要 月八日公布地質法第 濕 八條第一項規定: 「土 地? 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 是否 □ □ □ 3 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 位於 感區內者,應於申請 5 河 口、 海岸 潟 湖、 紅樹 林沼 澤、 草 澤、 沙 丘、 沙 洲、 珊瑚 礁或 其他 濕 地? 是否 位於 自來 水水 □ 4 質水 量保 護 區? 是否 位於 飲用 水水 源水 質水 量保 □ 5 護區 或飲 用水 取水 口一 定距 離? 排放 廢 □ 6 (污 )水 □ □ □ □ □ □ 自 來 水 法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河 口、 海岸 潟 湖、 紅樹 林沼 澤、 草 澤、 沙 丘、 沙 洲、 珊瑚 礁或 其他 濕 地? 是否 位於 自來 水水 □ 4 質水 量保 護 區? 是否 位於 飲用 水水 源水 質水 量保 □ 5 護區 或飲 用水 取水 口一 定距 離? 排放 廢 □ 6 (污 )水 6 □ □ □ □ □ □ 自 來 水 法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土地開發前,進行基 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 全評估。」及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 「依第 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 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者,應於 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 之書圖文件中,納入 調查及評估結果」 。爰 修正規定增訂第二十 項「是否位於地質法 公告之地質敏感 區?」之調查項目, 並規定位於地質法公 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 法應進行基地地質調 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者,應檢附地質敏感 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報告書。 四、第二十六項有關應提 供開發基地之經緯 度、高程及最大開發 高度,從備註欄移至 相關證明資料、文件 欄,較符合其內容涵 義。 五、現行規定自第二十項 之後作項次調整。 之承 受水 體, 自放 流口 以下 至出 海口 前之 整體 流域 範圍 內是 否有 取用 地面 水之 自來 水取 水 口, 或事 業廢 水預 定排 入河 川, 自預 定放 流口 以下 二十 公里 內是 否有 農田 水利 會之 灌溉 用水 取水 口? 是否 7 位於 □ 水庫 □ □ 水 利 法 之承 受水 體, 自放 流口 以下 至出 海口 前之 整體 流域 範圍 內是 否有 取用 地面 水之 自來 水取 水 口, 或事 業廢 水預 定排 入河 川, 自預 定放 流口 以下 二十 公里 內是 否有 農田 水利 會之 灌溉 用水 取水 口? 是否 7 位於 □ 水庫 7 □ □ 水 利 法 8 9 1 0 集水 區、 蓄水 範圍 或興 建中 水庫 計畫 區? 是否 位於 特定 □ 水土 保持 區? 是否 位於 野生 動物 保護 區或 □ 野生 動物 重要 棲息 環 境? 是否 位於 獵捕 區、 □ 垂釣 區? 是否 有保 育類 野生 動物 1 或珍 □ 1 貴稀 有之 植 物、 動 □ □ □ □ □ □ □ □ 水 土 保 持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及 文 化 資 8 9 1 0 集水 區、 蓄水 範圍 或興 建中 水庫 計畫 區? 是否 位於 特定 □ 水土 保持 區? 是否 位於 野生 動物 保護 區或 □ 野生 動物 重要 棲息 環 境? 是否 位於 獵捕 區、 □ 垂釣 區? 是否 有保 育類 野生 動物 1 或珍 □ 1 貴稀 有之 植 物、 動 8 □ □ □ □ □ □ □ □ 水 土 保 持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及 文 化 資 物? 1 2 1 3 是否 位於 文化 資產 保存 法第 三條 所稱 之文 化資 產 □ (含 水下 文化 資 產) 所在 地或 保存 區或 鄰接 地? 是否 位於 國家 公 園、 國家 風景 區或 其他 風景 □ 特定 區?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 □ 1 2 □ □ 物? 國 家 公 園 法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1 3 是否 位於 文化 資產 保存 法第 三條 所稱 之文 化資 產 □ (含 水下 文化 資 產) 所在 地或 保存 區或 鄰接 地? 是否 位於 國家 公 園、 國家 風景 區或 其他 風景 □ 特定 區? 9 □ □ 開 發 單 位 應 先 取 得 地 方 文 □ 化 資 產 主 管 證 明 文 件 □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國 家 公 園 法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1 4 1 5 1 6 1 7 是否 有獨 特珍 貴之 地理 景 觀? 是否 位於 保安 林 地、 國有 林、 國有 林自 然保 護區 或森 林遊 樂 區? 是否 位於 取得 礦業 權登 記之 礦區 (場) 或地 下礦 坑分 布地 區﹖ 是否 位於 水產 動植 物繁 殖保 育 □ □ 理 規 則 1 4 □ 森 林 法 □ □ 1 5 □ 礦 業 法 □ □ □ 1 6 □ □ □ 1 7 是否 有獨 特珍 貴之 地理 景 觀? 是否 位於 保安 林 地、 國有 林、 國有 林自 然保 護區 或森 林遊 樂 區? 是否 位於 取得 礦業 權登 記之 礦區 (場) 或地 下礦 坑分 布地 區﹖ 是否 位於 水產 動植 物繁 殖保 育 □ □ □ 森 林 法 □ □ □ 礦 業 法 □ □ □ □ □ □ 10 區、 漁業 權 區、 人工 魚礁 網具 類禁 魚區 或其 他漁 業重 要使 用區 域? 是否 位於 河川 區 域、 地下 水管 制 區、 洪水 平原 管制 1 區、 □ 8 水道 治理 計畫 用 地、 排水 設施 或排 水集 水區 域範 圍? 水 利 法 、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 1 8 □ 1 9 區、 漁業 權 區、 人工 魚礁 網具 類禁 魚區 或其 他漁 業重 要使 用區 域? 是否 位於 河川 區 域、 地下 水管 制 區、 洪水 平原 □ 管制 區、 水道 治理 計畫 用地 或排 水設 施範 圍? 是否 位於 地質 構造 不穩 □ 定區 (活 動斷 層、 11 水 利 法 □ □ □ □ 河 岸 、 海 岸 侵 蝕 地 帶 是否 位於 地質 構造 不穩 定區 (活 動斷 1 層、 □ 9 地質 災害 區) 或河 岸、 海岸 侵蝕 地 帶? 是否 位於 地質 法公 告之 地質 敏感 區? 2 0 □ □ □ □ 河 岸 、 海 岸 侵 蝕 地 帶 應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 位 地 於 質 地 法 質 法 公 告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 且 依 法 應 進 行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2 0 2 1 2 2 2 3 地質 災害 區) 或河 岸、 海岸 侵蝕 地 帶? 是否 位於 空氣 污染 三級 防制 區? 是否 位於 第 一、 二類 噪音 管制 區? 是否 位於 水污 染管 制 區? 是否 位於 海 岸、 山 地、 重要 軍事 管制 區、 要塞 堡壘 地 帶、 軍事 應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 □ □ □ □ □ □ □ □ □ □ □ □ 12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噪 音 管 制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法 國 安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質 安 全 評 估 者 , 應 檢 附 地 質 敏 感 區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 2 1 2 2 是否 位於 空氣 污染 □ 三級 防制 區? 是否 位於 第 □ 一、 二類 噪音 □ □ □ □ 飛航 管制 區或 影響 四周 之軍 事雷 達、 通 訊、 通信 或放 射電 波等 設施 之運 作?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噪 音 管 制 法 是否 位於 已劃 設限 制發 2 展地 □ 4 區 (不 可開 發區 及條 13 □ □ 則 海 岸 、 山 地 及 重 要 軍 事 管 制 區 與 禁 建 、 限 建 範 圍 劃 定 、 公 告 及 管 制 作 業 規 定 區 域 計 畫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2 3 2 4 管制 區? 是否 位於 水污 □ 染管 制 區? 是否 位於 海 岸、 山 地、 重要 軍事 管制 區、 要塞 堡壘 地 帶、 軍事 飛航 管制 區或 影響 □ 四周 之軍 事雷 達、 通 訊、 通信 或放 射電 波等 設施 之運 作? □ □ □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法 國 安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海 岸 、 山 地 及 重 要 軍 事 管 制 區 與 禁 建 、 限 建 範 圍 件發 展 區) 是否 位於 飛航 管制 區﹖ 2 5 畫 □ 14 □ □ 1.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助 航 設 備 四 周 禁 止 限 制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障 礙 物 高 度 管 理 辦 法 2. 應 提 供 開 發 基 地 之 經 是否 位於 已劃 設限 制發 展地 2 區 □ 5 (不 可開 發區 及條 件發 展 區) 是否 位於 飛航 管制 區﹖ 2 6 □ □ □ □ 應 提 供 開 發 基 地 之 經 □ 緯 度 、 高 程 及 最 大 開 發 劃 定 、 公 告 及 管 制 作 業 規 定 區 域 計 畫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助 航 設 備 四 周 禁 止 限 制 建 築 物 是否 位於 山坡 地或 原住 民保 留 地? 2 6 □ 開發 基地 面積 是否 百分 之五 2 十以 □ 7 上位 於百 分之 四十 坡度 以 上﹖ 2 是否 □ 15 □ □ □ □ □ □ 緯 度 、 高 程 及 最 大 開 發 高 度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開 發 管 理 辦 法 區 是否 位於 山坡 地或 原住 民保 留 地? 2 7 □ 開發 基地 面積 是否 百分 之五 2 十以 □ 8 上位 於百 分之 四十 坡度 以 上﹖ 2 是否 □ □ 高 及 度 其 他 障 礙 物 高 度 管 理 辦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原 住 民 □ 保 留 地 開 發 管 理 辦 法 8 位於 森林 區或 林業 用 地? 2 9 3 0 □ □ 3 1 □ □ 區 是否 位於 特定 農業 區、 山坡 地保 育 區、 古蹟 □ 保存 用 地、 生態 保護 用地 或國 土保 安用 地? 是否 位於 特定 農業 區經 辦竣 □ 農地 重劃 之農 業用 地? 是否 位於 都市 □ 計畫 之保 護 16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 □ □ □ □ □ 都 市 計 畫 法 9 位於 森林 區或 林業 用 地? 3 0 3 1 3 2 是否 位於 特定 農業 區、 山坡 地保 育 區、 古蹟 □ 保存 用 地、 生態 保護 用地 或國 土保 安用 地? 是否 位於 特定 農業 區經 辦竣 □ 農地 重劃 之農 業用 地? 是否 位於 都市 □ 計畫 之保 護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 □ □ □ □ □ 區? 是否 位於 核子 設施 周圍 3 之禁 □ □ □ 2 建區 及低 密度 人口 區? 是否 位於 海拔 高度 3 一千 □ □ □ 3 五百 公尺 以 上? 是否 有其 他環 3 境敏 □ □ □ 4 感區 或特 定 區? 註:1.可明顯判定不位於上述區位 者,得免附證明文件。但應 於備註欄說明理由。 2.位於上述環境敏感區位或 特定目的區位,應敘明法規 限制並訂定相關對策。 都 市 計 畫 法 17 區? 是否 位於 核子 設施 周圍 3 之禁 □ □ □ 3 建區 及低 密度 人口 區? 是否 位於 海拔 高度 3 一千 □ □ □ 4 五百 公尺 以 上? 是否 有其 他環 3 境敏 □ □ □ 5 感區 或特 定 區? 註:1.可明顯判定不位於上述區位 者,得免附證明文件。但應 於備註欄說明理由。 2.位於上述環境敏感區位或特 定目的區位,應敘明法規限 制並訂定相關對策。 18 第六條附件三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附件三 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 審查要件 應記載事項 審查要件 一、開發單位 名稱及其 營業所或 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 姓 名 、 住 、 居 所、出生 年月日及 身分證統 一編號。 三、說明書綜 合評估者 及影響項 目撰寫者 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 之名稱及 開 發 場 所。 五、開發行為 之目的及 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 可能影響 範圍之各 種相關計 畫及環境 現況。 如附表一。 如附表一。 如附表二及 附表二之一。 如附表三。 如附表四。 (一)開發行為 可能影響 範圍之各 種相關計 畫,如附 表五。 (二)環境現 況﹕ 1. 依 附 表 六之規 定 作 業,若 因區位 環境或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三 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 配合第五條附件二增訂「開 發基地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 審查要件(共二頁) 質敏感區且依法應進行基地 應記載事項 審查要件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者,應檢附地質敏感區基地 一、開發單位 如附表一。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 名稱及其 告書。」 ,爰修正第六條附件 營業所或 三「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 事務所。 查要件」應記載事項十二之 二、負責人之 如附表一。 審查要件。 姓 名 、 住 、 居 所、出生 年月日及 身分證統 一編號。 三、說明書綜 如 附 表 二 及 合評估者 附表二之一。 及影響項 目撰寫者 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 如附表三。 之名稱及 開 發 場 所。 五、開發行為 如附表四。 之目的及 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 (一)開發行為 可能影響 可能影響 範圍之各 範圍之各 種相關計 種相關計 畫及環境 畫,如附 現況。 表五。 (二)環境現 況﹕ 1. 依 附 表 六之規 定 作 業,若 因區位 環境或 19 七、預測開發 行為可能 引起之環 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 對策、替 代方案。 個案特 性得免 辦部分 調查項 目。 2. 前 項 辦 理情形 除於本 文詳述 外,並 應依附 表七填 寫明細 表。 各 環 境 項 目、環境因子 及預測方式 參考附表八 之 規 定 作 業﹔若引用 本規定以外 方式預測,應 敘明學理依 據及應用條 件或相關之 驗證。 (一)環境保護 對 策 ﹕ 應 對 開 發 行 為 施 工 階 段、營運 階 段 及 封 閉 階 段 之 環 境 影 響,分別 敘 述 具 體 可 行 之 環 境 保 護 對 策。 (二)替代方 案 ﹕ 如 附表九。 七、預測開發 行為可能 引起之環 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 對策、替 代方案。 20 個案特 性得免 辦部分 調查項 目。 2. 前 項 辦 理情形 除於本 文詳述 外,並 應依附 表七填 寫明細 表。 各 環 境 項 目、環境因子 及預測方式 參考附表八 之 規 定 作 業﹔若引用 本規定以外 方式預測,應 敘明學理依 據及應用條 件或相關之 驗證。 (一)環境保護 對 策 ﹕ 應 對 開 發 行 為 施 工 階 段、營運 階 段 及 封 閉 階 段 之 環 境 影 響,分別 敘 述 具 體 可 行 之 環 境 保 護 對 策。 (二)替代方 案 ﹕ 如 附表九。 九、執行環境 保護工作 所 需 經 費。 包括施工及 營運期間之 人事費、設備 費、操作維護 費、監測費、 代 處 理 費……等。 十、預防及減 如附表十。 輕開發行 為對環境 不良影響 對策摘要 表。 十一、參考文 就 本 計 畫 所 獻。 引 用 之 資 料、數據及預 測、評估模式 等來源加以 明列,如無參 考文獻則免 列。 十二、附錄。 包 括 須 依 第 五條附件二 提出之地質 敏感區基地 地質調查及 地質安全評 估報告書、依 第五條之一 所定評估範 疇、相關意見 處理或討論 會辦理情形 與第十條之 一公開說明 會 辦 理 情 形、說明書撰 寫人員資格 證明文件、外 業調查原始 資料、相關機 關 同 意 文 件、環境敏感 區位及特定 目的區位證 九、執行環境 保護工作 所 需 經 費。 包括施工及 營運期間之 人事費、設備 費、操作維護 費、監測費、 代 處 理 費……等。 十、預防及減 如附表十。 輕開發行 為對環境 不良影響 對策摘要 表。 十一、參考文 就 本 計 畫 所 獻。 引 用 之 資 料、數據及預 測、評估模式 等來源加以 明列,如無參 考文獻則免 列。 十二、附錄。 包 括 依 第 五 條之一所定 評估範疇、相 關意見處理 或討論會辦 理情形與第 十條之一公 開說明會辦 理情形、說明 書撰寫人員 資格證明文 件、外業調查 原始資料、相 關機關同意 文件、環境敏 感區位及特 定目的區位 證明文件、審 查結論以及 歷次審查意 見處理說明 等。 十三、其他。 (一)定稿本之 封 面 及 21 明文件、審查 結論以及歷 次審查意見 處理說明等。 十三、其他。 (一)定稿本之 封 面 及 本 文 第 一 頁 應 加 註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結 論 函 之 日 期 及 文號。 (二)須承諾依 說 明 書 及 審 查 結 論 切 實 執 行,並於 施 工 前 三 十 日 內,將預 定 施 工 日 期 以 書 面 告 知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原 審 查 之 主 管機關。 本 文 第 一 頁 應 加 註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結 論 函 之 日 期 及 文號。 (二)須承諾依 說 明 書 及 審 查 結 論 切 實 執 行,並於 施 工 前 三 十 日 內,將預 定 施 工 日 期 以 書 面 告 知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原 審 查 之 主 管機關。 22 第六條附件四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四 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 附件四 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 配 合 第 五 條 附 件 二 修 正 規 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 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共二頁) 定,增訂「開發基地位於地 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 應記載事項 審查要件 應記載事項 審查要件 法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者,應檢附地質 一、開發單位 如附表一。 一、開發單位 如附表一。 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名稱及其 名稱及其 安全評估報告書。」爰修正 營業所或 營業所或 第六條附件四「評估書初 事務所。 事務所。 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 二、負責人之 如附表一。 二、負責人之 如附表一。 查要件」應記載事項十八之 姓 名 、 姓 名 、 審查要件。 住 、 居 住 、 居 所、出生 所、出生 年月日及 年月日及 身分證統 身分證統 一編號。 一編號。 三、評估書綜 如 附 表 二 及 三、評估書綜 如 附 表 二 及 合評估者 附表二之一。 合評估者 附表二之一。 及影響項 及影響項 目撰寫者 目撰寫者 之簽名。 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 如附表三。 四、開發行為 如附表三。 之名稱及 之名稱及 開 發 場 開 發 場 所。 所。 五、開發行為 如附表四。 五、開發行為 如附表四。 之目的及 之目的及 其內容。 其內容。 六 、 環 境 現 (一)相關計畫 六 、 環 境 現 (一)相關計畫 況、開發 依 附 表 況、開發 依 附 表 行為可能 五填寫。 行為可能 五填寫。 影響之主 ( 二 ) 環 境 現 影響之主 ( 二 ) 環 境 現 要及次要 況:依範 要及次要 況:依範 範圍及各 疇 界 定 範圍及各 疇 界 定 種相關計 會 議 決 種相關計 會 議 決 畫。 定 調 查 畫。 定 調 查 之 項 之 項 目 、 內 目 、 內 容 、 方 容 、 方 法。 法。 23 七、環境影響 預測、分 析 及 評 定。 八、減輕或避 免不利環 境影響之 對策。 項目依評估 範疇界定會 議決定。預 測、評估方式 參考附表八 之 規 定 作 業﹔若引用 本規定以外 方式預測、評 估,應敘明學 理依據及應 用條件或相 關之驗證。 應對開發行 為施工及營 運階段之環 境影響,分別 擬訂具體可 行之對策,且 所採行對策 之 處 理 流 程、效率應加 以敘明,並與 環境影響預 測、分析及評 定結果相互 驗證。 如附表九。 九、替代方 案。 十、綜合環境 應 包 括 施 工 管 理 計 階段及營運 畫。 階段之環境 管理計畫(含 環保人力與 組織、環境監 測計畫、緊急 應變計畫及 環境衛生管 理計畫等)。 十一、對有關 應 附 相 關 之 機關意 公 函 或 會 議 見之處 紀 錄 並 敘 明 理 情 處理過程與 形。 結果。 十二、對當地 應 附 公 眾 閱 七、環境影響 預測、分 析 及 評 定。 八、減輕或避 免不利環 境影響之 對策。 項目依評估 範疇界定會 議決定。預 測、評估方式 參考附表八 之 規 定 作 業﹔若引用 本規定以外 方式預測、評 估,應敘明學 理依據及應 用條件或相 關之驗證。 應對開發行 為施工及營 運階段之環 境影響,分別 擬訂具體可 行之對策,且 所採行對策 之 處 理 流 程、效率應加 以敘明,並與 環境影響預 測、分析及評 定結果相互 驗證。 如附表九。 九、替代方 案。 十、綜合環境 應 包 括 施 工 管 理 計 階段及營運 畫。 階段之環境 管理計畫(含 環保人力與 組織、環境監 測計畫、緊急 應變計畫及 環境衛生管 理計畫等)。 十一、對有關 應 附 相 關 之 機關意 公 函 或 會 議 見之處 紀 錄 並 敘 明 理 情 處理過程與 形。 結果。 十二、對當地 應 附 公 眾 閱 24 居民意 見之處 理 情 形。 十三、結論與 建議。 十四、執行環 境保護 工作所 需 經 費。 十五、預防及 減輕開 發行為 對環境 不良影 響對策 摘 要 表。 覽及公開說 明程序,各相 關機關、團 體、當地居民 之書面意見 及會議紀錄 答覆說明(實 錄)。 (一)應以開發 單 位 立 場提出。 (二)結論至少 包 括 環 境 衝 擊 之 綜 合 評 定 結 果、對策 之 可 行 性 以 及 承 諾 事 項等。 (三)建議應包 括 推 動 本 計 畫 所 須 仰 賴 各 單 位 軟 硬 體 設 施 之 配 合 度。 應包括施工 及營運期間 之人事費、設 備費、操作維 護費、監測 費、代處理 費……等。 如附表十。 居民意 見之處 理 情 形。 十三、結論與 建議。 十四、執行環 境保護 工作所 需 經 費。 十五、預防及 減輕開 發行為 對環境 不良影 響對策 摘 要 表。 25 覽及公開說 明程序,各相 關機關、團 體、當地居民 之書面意見 及會議紀錄 答覆說明(實 錄)。 (一)應以開發 單 位 立 場提出。 (二)結論至少 包 括 環 境 衝 擊 之 綜 合 評 定 結 果、對策 之 可 行 性 以 及 承 諾 事 項等。 (三)建議應包 括 推 動 本 計 畫 所 須 仰 賴 各 單 位 軟 硬 體 設 施 之 配 合 度。 應包括施工 及營運期間 之人事費、設 備費、操作維 護費、監測 費、代處理 費……等。 如附表十。 十六、參考文 就 本 計 畫 所 獻。 引 用 之 資 料、數據及預 測、評估模式 等來源加以 明列。 十七、其他 (一)開發行為 之 規 劃 、 設 計 、 發 包、施工 監 造 與 經 營 管 理 分 別 由 不 同 單 位 主 辦 或 分 隸 屬 不 同 機 構 者,應說 明 各 該 單 位 之 權 責 範 圍 以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承 諾 事 項 交 接 方式。 (二)須承諾依 評 估 書 及 審 查 結 論 切 實 執 行,並於 施 工 前 三 十 日 內,將預 定 施 工 日 期 以 書 面 告 知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原 審 十六、參考文 就 本 計 畫 所 獻。 引 用 之 資 料、數據及預 測、評估模式 等來源加以 明列。 十七、其他 (一)開發行為 之 規 劃 、 設 計 、 發 包、施工 監 造 與 經 營 管 理 分 別 由 不 同 單 位 主 辦 或 分 隸 屬 不 同 機 構 者,應說 明 各 該 單 位 之 權 責 範 圍 以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承 諾 事 項 交 接 方式。 (二)須承諾依 評 估 書 及 審 查 結 論 切 實 執 行,並於 施 工 前 三 十 日 內,將預 定 施 工 日 期 以 書 面 告 知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原 審 26 查 之 主 管機關。 (三)定稿本之 封 面 及 本 文 第 一 頁 應 加 註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結 論 函 之 日 期 及 文號。 十八、附錄。 包 括 須 依 第 五條附件二 提出之地質 敏感區基地 地質調查及 地質安全評 估報告書、評 估書撰寫人 員資格證明 文件、外業調 查 原 始 資 料、演算推估 過程、相關機 關 同 意 文 件、環境敏感 區位及特定 目的區位證 明文件、說明 書 公 眾 閱 覽、登報、公 開說明會之 文件與會議 紀錄、評估範 疇界定會議 紀錄(含辦理 情形)、現勘 紀錄、公聽會 紀錄、審查結 論以及歷次 審查意見處 理說明等。 查 之 主 管機關。 (三)定稿本之 封 面 及 本 文 第 一 頁 應 加 註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結 論 函 之 日 期 及 文號。 十八、附錄。 包 括 評 估 書 撰寫人員資 格 證 明 文 件、外業調查 原始資料、演 算 推 估 過 程、相關機關 同意文件、環 境敏感區位 及特定目的 區位證明文 件、說明書公 眾閱覽、登 報、公開說明 會之文件與 會議紀錄、評 估範疇界定 會議紀錄(含 辦理情形)、 現勘紀錄、公 聽會紀錄、審 查結論以及 歷次審查意 見處理說明 等。 27 第三十條附件六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附件六 環 境 類 別 現行規定 範疇界定指引表 環 環境 範 疇 境 因子 界 定 項 參 考 目 資 料 附件六 評 評 調 估 估 查 備 註 環 境 形 環 環境 範 疇 境 因子 界 定 項 參 考 目 資 料 物 理 補充調查 及 紀錄。 土 壤 及 間 間 細 懸 浮 微 粒 1. 地 地形圖(平 地 形 、 質災害 面) 、水深 物 坡向、坡度 地 以及實地 質 補充調查 及 紀錄。 土 壤 及 圖、不透水 圖、不透水 層位置與 層位置與 深度。 深度。 特 現地勘查 殊 紀錄、地形 殊 紀錄、地形 地 圖、地質圖 地 圖、地質圖 形 (地質構 形 (地質構 或 造)資料、 或 造)資料、 地 保護管制 地 保護管制 質 計畫。 質 計畫。 28 範疇界定參考 資料增列經排 放 後 環 境 中 PM2.5 之濃度與 環境空氣品質 之比較、最不利 件時模擬污染 質災害 特 現地勘查 將空氣品質之 質 探查報告 地質圖、地 學 氣品質標準,爰 擴散之氣候條 質報告及 化 ( PM2.5 ) 之 空 地 現地地質 及紀錄、地 地質圖、地 學 形 面、剖 圖、高程、 地 現地地質 質報告及 修正發布空氣 於二‧五微米之 及紀錄、地 化 註 時 理 質 探查報告 查 年五月十四日 時 坡向、坡度 質 估 估 備 訂粒徑小於等 別 面) 、水深 以及實地 調 目 圍 點 率迄 目 圍 點 率迄 形 面、剖 地 評 評 配合一百零一 品質標準,已增 類 圖、高程、 、 範疇界定指引表(共十四頁) 項 範 地 頻起 項 範 地 頻起 1. 地 地形圖(平 地 說明 物濃度。 土 壤 及 土 壤 污 染 取 棄 土 及 取 砂 石 土 壤 鑽 探 土 紀錄、土壤 壤 組成、漲縮 及 特性、含水 土 率、透水 壤 性、固化、 污 液化特性 染 土 壤 鑽 探 紀錄、土壤 組成、漲縮 特性、含水 率、透水 性、固化、 液化特性 及土壤化 及土壤化 學性(含酸 學性(含酸 鹼值、重金 鹼值、重金 屬含量)等 屬含量)等 資料。 資料。 廢氣或廢 廢氣或廢 (污)水排 (污)水排 放或廢棄 放或廢棄 物處理對 物處理對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 之影響。 之影響。 取棄土場 取 地形圖、整 棄 地施工計 土 畫、挖填方 及 處理、取土 取 計畫、棄土 砂 計畫、以及 石 取棄土場 地形圖、整 地施工計 畫、挖填方 處理、取土 計畫、棄土 計畫、以及 抽砂或採 抽砂或採 砂石計畫 砂石計畫 (均含場 (均含場 所、地形、 所、地形、 地質、施工 地質、施工 方法、數 方法、數 量、運送方 量、運送方 式 、 路 式 、 路 線) 。 線) 。 29 沖 蝕 及 沉 積 邊 坡 穩 定 地形圖、集 沖 水區圖、土 蝕 壤組成、風 及 化及暴露 沉 程度、地形 積 地形圖、集 水區圖、土 壤組成、風 化及暴露 程度、地形 坡度、地面 坡度、地面 植生、水土 植生、水土 保持、沖蝕 保持、沖蝕 沉積、河川 沉積、河川 地形圖、水 地形圖、水 道縱橫斷 道縱橫斷 面、水道河 面、水道河 岸沖蝕、水 岸沖蝕、水 庫淤積、進 庫淤積、進 水口沖刷 水口沖刷 或淤積、海 或淤積、海 岸 地 形 岸 地 形 圖、海底地 圖、海底地 形等深線 形等深線 圖、海岸地 圖、海岸地 區沈積物 區沈積物 分布圖、衛 分布圖、衛 星影像等 星影像等 資料、距重 資料、距重 要水道距 要水道距 離。 離。 地質探查 邊 紀錄、土壤 坡 性質、地層 穩 條件、地層 定 地質探查 紀錄、土壤 性質、地層 條件、地層 結構、坡 結構、坡 度、排水、 度、排水、 風 化 狀 風 況、崩塌紀 況、崩塌紀 錄、開挖型 錄、開挖型 式、挖填土 式、挖填土 方量載重 方量載重 等資料。 等資料。 30 化 狀 基 地 沈 陷 地 震 及 斷 層 基 礎 調 查 基 紀錄、基 地 礎深度、 沈 土 壤 組 陷 基 礎 調 查 紀錄、基 礎深度、 土 壤 組 成、承載 成、承載 重量、基 重量、基 礎沉陷、 礎沉陷、 地下水抽 地下水抽 用情形。 用情形。 施 工 中 及 施 工 中 及 完工後地 完工後地 下水位變 下水位變 化、地面 化、地面 下 陷 趨 下 陷 趨 勢 、 範 勢 、 範 圍。 圍。 土 壤 液 化 土 壤 液 化 資料與潛 資料與潛 能分析。 能分析。 計 畫 區 位 計 畫 區 位 堆 置 棄 堆 置 棄 土、礦碴以 土、礦碴以 及鄰近地 及鄰近地 區之採礦 區之採礦 紀錄。 紀錄。 研究單位 地 提供之研 震 究報告、地 及 形圖、地質 斷 圖、地質構 層 研究單位 提供之研究 報告、地形 圖、地質 圖、地質構 造圖、地震 造圖、地震 分級、地震 分級、地震 紀錄等資 紀錄等資 料。 料。 31 礦 產 資 源 2. 海 水 文 及 象 礦 產 種 礦 類、數量、 產 位置、型 資 式、價值、 源 質 類、數量、 位置、型 式、價值、 開 採 現 開 採 現 況、附近地 況、附近地 區相同礦 區相同礦 產分布。 產分布。 現地觀測 2. 海 紀錄、附近 海象觀測 站紀錄與 研究分析 水 文 及 報告,包括 水 礦 產 種 潮汐潮位 (暴潮、潮 象 現地觀測 紀錄、附近 海象觀測 站紀錄與 研究分析 報告,包括 水 質 潮汐潮位 (暴潮、潮 汐 、 潮 汐 、 潮 差)、流況 差)、流況 分析(潮 分析(潮 流、匯流、 流、匯流、 分流、漩 分流、漩 渦)、波浪 渦)、波浪 (波高、頻 (波高、頻 率)、沿岸 率)、沿岸 流(流向、 流(流向、 流速)、漂 流速)、漂 砂、水深、 砂、水深、 飛砂、海底 飛砂、海底 沈積物。 沈積物。 32 地 面 水 現 場 觀 測 地 紀錄或最 面 近之水文 水 現 場 觀 測 紀錄或最 近之水文 觀測站紀 觀測站紀 錄、水體 錄、水體 型式、位 型式、位 置 、 大 置 、 大 小、水文 小、水文 特性、河 特性、河 床底質、 床底質、 水 體 使 水 體 使 用、調節 用、調節 設施、排 設施、排 放設施、 放設施、 標的用水 標的用水 取引水地 取引水地 點之水文 點之水文 數據、必 數據、必 要之水理 要之水理 演算、輸 演算、輸 沙 量 演 沙 量 演 算、潰堤 算、潰堤 後淹沒區 後淹沒區 範圍演算 範圍演算 或水工模 或水工模 型試驗。 型試驗。 越 域 引 水 越 域 引 水 地點與排 地點與排 放口之地 放口之地 形圖、水 形圖、水 文觀測紀 文觀測紀 錄、引水 錄、引水 量分析。 量分析。 33 地 下 水 水 文 平 衡 開發場所 地 附近深井 下 調查或地 水 開發場所 附近深井 調查或地 下 水 探 下 水 探 查、抽水試 查、抽水試 驗與研究 驗與研究 報告、地下 報告、地下 水位、含水 水位、含水 層厚度及 層厚度及 深度、水層 深度、水層 特 性 參 特 性 參 數、滲透係 數、滲透係 數、出水 數、出水 量、季節變 量、季節變 化、地下水 化、地下水 流向、補注 流向、補注 區補注狀 區補注狀 況及水權 況及水權 量。 量。 水利機構 水 研 究 報 文 告、地面水 平 及地下水 衡 水利機構 研 究 報 告、地面水 及地下水 之流入蓄 之流入蓄 積及流出 積及流出 抽用、水文 抽用、水文 循環及水 循環及水 資 源 管 資 源 管 理、水資源 理、水資源 設施操作 設施操作 方式。 方式。 34 水 質 現 場 調 查 水 紀錄或附 質 現 場 調 查 紀錄或附 近測站觀 近測站觀 測紀錄、 測紀錄、 水 體 資 水 體 資 料、水質 料、水質 取樣分析 取樣分析 紀錄、水 紀錄、水 體使用狀 體使用狀 況、標的 況、標的 水質要求 水質要求 標準、污 標準、污 染源、處 染源、處 理排放方 理排放方 式、水文 式、水文 資料、輸 資料、輸 砂量及施 砂量及施 工資料。 工資料。 各 種 水 質 各 種 水 質 參數之變 參數之變 化 ( 溫 化 ( 溫 度 、 pH 度 、 pH 值 、 DO 、 值 、 DO 、 BOD BOD 、 、 COD、SS、 COD、SS、 總 凱 氏 總 凱 氏 氮 、 氨 氮 、 氨 氮、硝酸 氮、硝酸 鹽氮、亞 鹽氮、亞 磷 酸 鹽 磷 酸 鹽 氮 、 總 氮 、 總 磷、正磷 磷、正磷 酸鹽、矽 酸鹽、矽 酸鹽、葉 酸鹽、葉 綠素、硫 綠素、硫 化氫、酚 化氫、酚 類、氰化 類、氰化 物、陰離 物、陰離 子界面活 子界面活 35 排 水 性劑、比 性劑、比 導電度、 導電度、 重金屬、 重金屬、 農藥、大 農藥、大 腸菌類、 腸菌類、 礦物性油 礦物性油 脂) 。 脂) 。 農 藥 及 肥 農 藥 及 肥 料(種類 料(種類 及 使 用 及 使 用 量)進入 量)進入 水體之可 水體之可 能傳輸途 能傳輸途 徑、殘留 徑、殘留 量。 量。 廢 ( 污 ) 廢 ( 污 ) 水再利用 水再利用 計畫。 計畫。 現地調 排 查資料、 水 現地調 查資料、 集水區及 集水區及 排水地形 排水地形 圖、現有 圖、現有 排水系統 排水系統 (斷面構 (斷面構 造 、 縱 造 、 縱 坡、通水 坡、通水 容量) 、地 容量) 、地 面淹水紀 面淹水紀 錄及範圍 錄及範圍 圖 、 坡 圖 、 坡 向 、 坡 向 、 坡 度、地面 度、地面 植生、計 植生、計 畫排水型 畫排水型 式及設施 式及設施 之 配 置 之 配 置 圖、灌溉 圖、灌溉 36 洪 水 水 權 排水輸水 排水輸水 設施圖、 設施圖、 土壤透水 土壤透水 性與侵蝕 性與侵蝕 性。 性。 溫 水 排 放 溫 水 排 放 方式、排 方式、排 放地點調 放地點調 查、擴散 查、擴散 效應等資 效應等資 料。 料。 現地觀測 洪 紀錄或附 水 現地觀測 紀錄或附 近水文站 近水文站 洪水觀測 洪水觀測 紀錄與研 紀錄與研 究調查報 究調查報 告、洪水 告、洪水 位、洪水 位、洪水 量、洪水流 量、洪水流 速、洪水演 速、洪水演 算、各河段 算、各河段 洪水分配 洪水分配 圖、排洪設 圖、排洪設 施、洪水控 施、洪水控 制、計畫地 制、計畫地 區防洪計 區防洪計 畫。 畫。 引水地點 水 之水權量 權 引水地點 之水權量 統計、過去 統計、過去 引水或分 引水或分 水糾紛紀 水糾紛紀 錄以及對 錄以及對 下游河道 下游河道 取水之影 取水之影 響。 響。 37 3. 氣 氣 象 水 文 3. 氣 氣 象 水 文 氣 候測站﹔開 氣 候測站﹔開 象 發範圍內 象 發範圍內 及 或附近測 及 或附近測 空 站位置及 空 站位置及 氣 型式、溫 氣 型式、溫 品 度、濕度、 品 度、濕度、 質 降雨量、降 質 降雨量、降 ( 雨日數、暴 ( 雨日數、暴 包 雨、霧日、 包 雨、霧日、 括 日照、蒸發 括 日照、蒸發 陸 量、氣候紀 陸 量、氣候紀 地 錄時間、氣 地 錄時間、氣 及 候月平均 及 候月平均 海 值、極端值 海 值、極端值 上 資料。 上 資料。 ) ) 風主 要 風 風主 要 風 向、平均風 向、平均風 速、颱風紀 速、颱風紀 錄、風花 錄、風花 圖、建築物 圖、建築物 (外型及 (外型及 尺寸)與其 尺寸)與其 他結構物 他結構物 之相對位 之相對位 置、風洞試 置、風洞試 驗成果分 驗成果分 析。 析。 38 日地 理 位 日地 理 位 照 置、建築物 照 置、建築物 陰 尺度、周圍 陰 尺度、周圍 影結構物之 影結構物之 分布及尺 分布及尺 度、採光受 度、採光受 阻之建築 阻之建築 物數量及 物數量及 受阻程度。 受阻程度。 熱地 理 位 熱地 理 位 平 置、地表熱 平 置、地表熱 衡能散發遞 衡能散發遞 減率。 減率。 39 空 現 地 觀 測 空 現 地 觀 測 氣 或附近空 氣 或附近空 品 氣品質測 品 氣品質測 質 站位置、設 質 站位置、設 備型式、記 備型式、記 錄時間、現 錄時間、現 地空氣品 地空氣品 質狀況:鹽 質狀況:鹽 分、一氧化 分、一氧化 碳、碳氫化 碳、碳氫化 合物、粒狀 合物、粒狀 污染物、光 污染物、光 化學霧、硫 化學霧、硫 氧化物、氮 氧化物、氮 氧化物、硫 氧化物、硫 化氫、臭 化氫、臭 氧、重金屬 氧、重金屬 及有害污 及有害污 染物等。 染物等。 Dioxin 之 Dioxin 之 檢測。 檢測。 施 工 及 營 施 工 及 營 運期間各 運期間各 種污染源 種污染源 之位置與 之位置與 污染物排 污染物排 放量(包 放量(包 括 交 通 括 交 通 量、車輛 量、車輛 種類、數 種類、數 量、固定 量、固定 污 污 染 源) 。 源) 。 40 染 經 排 放 後 經 排 放 後 環 境 中 環 境 中 SO2、NO X、 SO2、NO X、 粒狀污染 粒狀污染 物(PM2.5、 物 ( PM10 、 PM10 、 TSP) 、CO、 TSP) 、CO、 HC 之 濃 度 HC 之 濃 度 與環境空 與環境空 氣品質標 氣品質標 準 之 比 準 之 比 較、最不利 較、最不利 擴散之氣 擴散之氣 候條件時 候條件時 模擬污染 模擬污染 物濃度。 物濃度。 可 能 發 生 可 能 發 生 緊急狀況 緊急狀況 之短期高 之短期高 濃度。 地 形 對 空 濃度。 地 形 對 空 氣滯留之 氣滯留之 影響。 影響。 各 種 工 各 種 工 廠、火力電 廠、火力電 廠、焚化 廠、焚化 爐 …… 等 爐 …… 等 燃燒、製程 燃燒、製程 設施可能 設施可能 影響空氣 影響空氣 品質之設 品質之設 計及操作 計及操作 資料。 資料。 41 4. 噪 噪 音 音 現 場 測 定 4. 噪 及附近噪 音監測站 之紀錄、 噪 音 音 現 場 測 定 及附近噪 音監測站 之紀錄、 音源、型 音源、型 式、噪音 式、噪音 量、傳播 量、傳播 途徑、距 途徑、距 離、緩衝 離、緩衝 設施、測 設施、測 定地點、 定地點、 量 測 方 量 測 方 式、施工 式、施工 機具種類 機具種類 及數量、 及數量、 航空器種 航空器種 類 及 數 類 及 數 量、飛航 量、飛航 班 次 時 班 次 時 間、陸路 間、陸路 交 通 流 交 通 流 量、地形 量、地形 地勢、土 地勢、土 地利用型 地利用型 態。 態。 施 工 中 之 施 工 中 之 交 通 噪 交 通 噪 音、施工 音、施工 機 械 噪 機 械 噪 音、環境 音、環境 背 景 噪 背 景 噪 音。 音。 完 成 後 之 完 成 後 之 交通(航 交通(航 空 ) 噪 空 ) 噪 音、機械 音、機械 運 轉 噪 運 轉 噪 音、環境 音、環境 42 背景噪音。 5. 振 振 動 6. 臭 臭 及調查研 究資料包 動 惡 現場測定 氣 背景噪音。 5. 振 振 動 現場測定 及調查研 究資料包 動 括 振 動 括 振 動 源、特性、 源、特性、 振動量、量 振動量、量 測方式、地 測方式、地 點、土壤種 點、土壤種 類、距離、 類、距離、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 型式、施工 型式、施工 方式。施工 方式。施工 中及完工 中及完工 後至少應 後至少應 分施工機 分施工機 械振動及 械振動及 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振動。 振動。 可 能 產 生 惡臭之來 源、物質 6. 臭 惡 臭 氣 可 能 產 生 惡臭之來 源、物質 種類、發 種類、發 生頻率、 生頻率、 時間、擴 時間、擴 散條件及 散條件及 其濃度推 其濃度推 估。 估。 居 民 對 惡 居 民 對 惡 臭影響之 臭影響之 反應。 反應。 43 7. 廢 廢 棄 棄 物 物 地 區 之 人 口數、行 政區分、 區域土地 7. 廢 廢 棄 棄 物 物 地 區 之 人 口數、行 政區分、 區域土地 使 用 方 使 用 方 式、廢棄 式、廢棄 物產量、 物產量、 貯存清除 貯存清除 處 理 方 處 理 方 式。 式。 施 工 期 間 施 工 期 間 廢棄物之 廢棄物之 種類、產 種類、產 量 、 分 量 、 分 類 、 貯 類 、 貯 存、運輸 存、運輸 路線、清 路線、清 除處理方 除處理方 法。 法。 營 運 期 間 營 運 期 間 廢棄物來 廢棄物來 源 、 種 源 、 種 類 、 性 類 、 性 質 、 產 質 、 產 量 、 分 量 、 分 類 、 貯 類 、 貯 存、運輸 存、運輸 路線、清 路線、清 除、處理 除、處理 及處置方 及處置方 法。 法。 廢 棄 物 回 廢 棄 物 回 收再利用 收再利用 處 理 方 處 理 方 式。 式。 廢 棄 物 貯 廢 棄 物 貯 存 、 清 存 、 清 除、處理 除、處理 產生之滲 產生之滲 44 流水及惡 流水及惡 臭處理方 臭處理方 法。 法。 建 築 物 或 建 築 物 或 其他構造 其他構造 物中石綿 物中石綿 等毒化物 等毒化物 之調查處 之調查處 理。 理。 自 設 掩 埋 自 設 掩 埋 場應預測 場應預測 廢棄物質 廢棄物質 量 之 變 量 之 變 化、可能 化、可能 之地下水 之地下水 污染、覆 污染、覆 土來源之 土來源之 影響、滲 影響、滲 出 水 處 出 水 處 理、惡臭 理、惡臭 及最終土 及最終土 地利用。 地利用。 自 設 焚 化 自 設 焚 化 爐處理應 爐處理應 提 出 飛 提 出 飛 灰、爐渣 灰、爐渣 量以及清 量以及清 除、處理 除、處理 方式﹔灰 方式﹔灰 爐重金屬 爐重金屬 溶 出 試 溶 出 試 驗。 驗。 45 8. 電 電 波 波 干 干 擾 9. 能 源 置產生之 障礙。 電 車 、 大 眾捷運電 擾 能 建 築 物 設 源 8. 電 電 波 波 干 干 擾 建 築 物 設 置產生之 障礙。 電 車 、 大 眾捷運電 擾 訊系統對 訊系統對 鄰近無線 鄰近無線 電系統及 電系統及 其他通信 其他通信 系統造成 系統造成 之電磁干 之電磁干 擾。 擾。 電 力 機 械 電 力 機 械 造成之突 造成之突 發性電磁 發性電磁 輻 射 干 輻 射 干 擾。 擾。 高 架 結 構 高 架 結 構 物對無線 物對無線 電波或電 電波或電 視信號之 視信號之 遮蔽或反 遮蔽或反 射。 射。 當 地 能 源 供 應 方 式、居住 9. 能 能 源 源 當 地 能 源 供 應 方 式、居住 戶數、平 戶數、平 均每戶能 均每戶能 源 消 耗 源 消 耗 量。 量。 能 源 來 能 源 來 源。 源。 能 源 節 約 能 源 節 約 計畫。 計畫。 省 能 源 計 省 能 源 計 畫。 畫。 46 10. 核 核 輻 輻 射 射 來 源 、 劑 量 11. 核 核 廢 廢 料 料 來 源 、 種 類 、 性 質 、 儲 存 處 理 方 式 直 接 輻 射、放射 性液體外 釋劑量、 10. 核 核 輻 輻 射 射 來 放射性氣 源 體外釋劑 、 量(包括 劑 惰 性 氣 量 直 接 輻 射、放射 性液體外 釋劑量、 放射性氣 體外釋劑 量(包括 惰 性 氣 體、碘、 體、碘、 氚 及 微 氚 及 微 粒)、一般 粒)、一般 人之年有 人之年有 效等效劑 效等效劑 量及集體 量及集體 有效等效 有效等效 劑量。 劑量。 緩 衝 帶 劃 緩 衝 帶 劃 設資料。 設資料。 待 儲 存 或 處理廢料 之來源、 種類、輻 11. 核 核 廢 廢 料 料 來 射 性 質 源 (核種名 、 稱、核種 種 濃度、每 類 年擬儲存 、 或處理各 性 核種總活 質 度、污染 、 分 布 狀 儲 況) 。 存 儲 存 或 處 處 理 之 廢 理 料、總重 方 量 ( 每 式 待 儲 存 或 處理廢料 之來源、 種類、輻 射 性 質 (核種名 稱、核種 濃度、每 年擬儲存 或處理各 核種總活 度、污染 分 布 狀 況) 。 儲 存 或 處 理 之 廢 料、總重 量 ( 每 年) 、總體 年) 、總體 積 ( 每 積 ( 每 年) 、平均 年) 、平均 47 1. 種 生 陸 類 域 及 動 數 物 量 密度、發熱 密度、發熱 量及其組 量及其組 成。 成。 廢 料 之 篩 廢 料 之 篩 選 、 分 選 、 分 類 、 包 類 、 包 裝、裝載 裝、裝載 作業、處 作業、處 置前檢查 置前檢查 程序。 程序。 儲 存 處 理 儲 存 處 理 設施之設 設施之設 計 、 規 計 、 規 格、使用 格、使用 年限資料 年限資料 及其二次 及其二次 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 設 施 資 設 施 資 料。 料。 核 廢 料 運 核 廢 料 運 送方式、 送方式、 工具及路 工具及路 線。 線。 族 群 種 1. 種 類、相對數 量、分布、 現場調查 位置、時 生 陸 類 域 及 動 數 物 量 間、方法、 種 歧 異 度 種類、數 類、相對數 量、分布、 現場調查 位置、時 間、方法、 範圍。 態 族 群 種 範圍。 態 種 量、豐富 歧 度、均度、 異 採樣面積。 度 48 種類、數 量、豐富 度、均度、 採樣面積。 棲 息 地 及 習 性 通 道 及 屏 障 2. 種 陸 類 域 及 植 數 物 量 動物生活 棲 習性、食 息 物、生命週 地 期、繁殖、 及 棲息地資 習 料。 性 調查區內 通 植物分布 道 資料、地形 及 圖、動物活 屏 動觀察、移 障 歧 異 度 植 生 分 布 優 勢 習性、食 物、生命週 期、繁殖、 棲息地資 料。 調查區內 植物分布 資料、地形 圖、動物活 動觀察、移 動通道及 動通道及 屏障。 屏障。 植 物 種 類、數量、 植 生 面 積、空照圖 與現場勘 2. 種 陸 類 域 及 植 數 物 量 查核對。 種 動物生活 植 物 種 類、數量、 植 生 面 積、空照圖 與現場勘 查核對。 種類、數 種 量、豐富 歧 度、均度、 異 採樣面積。 度 植 物 種 植 類、植生面 生 積、植群分 分 布、植物社 布 種類、數 量、豐富 度、均度、 採樣面積。 植 物 種 類、植生面 積、植群分 布、植物社 會結構及 會結構及 生長狀況。 生長狀況。 優勢種、數 優 量、分布。 勢 群 群 落 落 49 優勢種、數 量、分布。 3. 種 水 類 域 及 動 數 物 量 種 歧 異 度 棲 息 地 及 族 群 種 類、數量、 游 移 狀 況、調查方 法、位置、 3. 種 水 類 域 及 動 數 物 量 種類、數 種 量、豐富 歧 度、均度、 異 採樣體積。 度 游 移 特 棲 性、生命週 息 期、繁衍方 地 式及條件。 及 游 移 特 遷 性、生命週 移 期、繁衍方 及 式及條件。 繁 衍 4. 種 水 類 域 及 植 數 物 量 種 歧 異 度 植 生 分 布 法、位置、 圍。 性 繁 況、調查方 圍。 性 及 游 移 狀 時間及範 習 移 類、數量、 時間及範 習 遷 族 群 種 種類、數 量、豐富 度、均度、 採樣體積。 游 移 特 性、生命週 期、繁衍方 式及條件。 游 移 特 性、生命週 期、繁衍方 式及條件。 衍 種類、數 量、植生情 形與其分 布。 4. 種 水 類 域 及 植 數 物 量 種類、豐富 種 度 及 均 歧 度、採樣體 異 積。 度 植 生 種 植 類、面積、 生 分布、生長 分 狀況。 布 50 種類、數 量、植生情 形與其分 布。 種類、豐富 度 及 均 度、採樣體 積。 植 生 種 類、面積、 分布、生長 狀況。 優 勢 勢 落 落 物 稀有種、特 有種、瀕臨 絕種及政 府公告之 滅 保育類野 絕 生動物、保 及 護管制計 受 畫。 保 護 植 物 稀有種、特 有種、瀕臨 絕種及珍 群 6. 優 生 養 態 作 系 用 統 量、分布。 群 臨 族 優 群 5. 動 瀕 優勢種、數 生 物 累 積 食 物 鏈 5. 動 瀕 物 量、分布。 稀有種、特 有種、瀕臨 絕種及政 臨 府公告之 滅 保育類野 絕 生動物、保 及 護管制計 受 畫。 保 護 植 族 優勢種、數 物 稀有種、特 有種、瀕臨 絕種及珍 群 貴稀有植 貴稀有植 物、保護管 物、保護管 制計畫。 制計畫。 營養鹽之 來源、排入 量及防治 方法。 有毒、有害 6. 優 生 養 態 作 系 用 統 或放射性 生 物 物質之生 累 物累積。 積 生態資源 食 生產力、食 物 物鏈關係。 鏈 51 營養鹽之 來源、排入 量及防治 方法。 有毒、有害 或放射性 物質之生 物累積。 生態資源 生產力、食 物鏈關係。 1. 原 景 始 觀 景 美 觀 1. 原 性、可出入 性及可觀 賞利用方 式、開闊性 質 態 景 觀 觀 景 美 觀 錄、位置、 錄、位置、 和諧性、組 景 成。 視覺主體 組成、生態 性美質、品 生 態 觀 景 質及使用 位置、特殊 性、範圍、 觀 量。 化 景 觀 具文化性 視覺主體 組成、生態 性美質、品 質及使用 狀況、環境 及 保 育 方 式、觀景點 位置、特殊 遊 性、範圍、 型式、數 文 賞利用方 式、開闊性 質 式、觀景點 憩 性及可觀 勘 查 紀 保 育 方 遊 性、可出入 勘 查 紀 狀況、環境 及 始 品質、現地 成。 生 景 景觀原始 品質、現地 和諧性、組 景 觀 景觀原始 型式、數 量。 憩 文 價 值 美 化 質、目的及 景 使用狀況 觀 具文化性 價 值 美 質、目的及 使用狀況 型式、位 型式、位 置、特有 置、特有 性、範圍、 性、範圍、 型式、類 型式、類 別。 別。 52 人 為 景 觀 2. 遊 遊 憩 憩 需 求 遊 憩 資 源 遊 憩 活 動 計畫實施 人 前後視覺 為 景觀變化 景 之模擬、景 觀 計畫實施 前後視覺 景觀變化 之模擬、景 觀規劃設 觀規劃設 計資料、計 計資料、計 畫內容、視 畫內容、視 覺範圍、品 覺範圍、品 質、現地勘 質、現地勘 查紀錄、人 查紀錄、人 為構物景 為構物景 緻、位置、 緻、位置、 視 野 分 視 野 分 析、特性、 析、特性、 型式、數 型式、數 量。 量。 遊憩設施 使 用 次 數、人口成 2. 遊 遊 憩 憩 需 長、遊憩方 求 遊憩設施 使 用 次 數、人口成 長、遊憩方 式、需求預 式、需求預 測。 測。 靜態、動態 遊 遊 憩 資 憩 源、位置、 資 型式、規 源 靜態、動態 遊 憩 資 源、位置、 型式、規 模、可開發 模、可開發 性、規劃報 性、規劃報 告、保護管 告、保護管 制計畫。 制計畫。 遊 憩 方 遊 式、目的、 憩 時間、主 活 題、發展。 動 53 遊 憩 方 式、目的、 時間、主 題、發展。 遊 憩 設 施 ( 設 施 型 遊 式、數量、 憩 目的、使用 設 狀況、保護 施 管制計畫。 ( 含 含 建 建 築 築 體 體 ) ) 遊 憩 體 驗 遊客訪問 遊 調查、心理 憩 向 度 分 體 析、遊憩方 驗 式調查。 遊 憩 經 遊 憩 區 遊 內、四周之 憩 受益情形。 經 濟 效 效 益 益 憩 承 載 量 遊憩需求 遊 及資源潛 憩 力限制、社 承 會心理承 載 載量、環境 量 承載量。 遊 憩 類 別 式、數量、 目的、使用 狀況、保護 管制計畫。 遊客訪問 調查、心理 向 度 分 析、遊憩方 式調查。 濟 遊 設 施 型 遊 憩 區 內、四周之 受益情形。 遊憩需求 及資源潛 力限制、社 會心理承 載量、環境 承載量。 遊 憩 規 遊 模、型態 憩 ( 都 會 類 型、鄉村 別 遊 憩 規 模、型態 ( 都 會 型、鄉村 型、原野 型、原野 型、自然型 型、自然型 等)、遊憩 等)、遊憩 序列之界 序列之界 定。 定。 54 1. 使 土 用 地 方 使 式 鄰 近 土 地 會 使 用 型 經 態 發 濟 展 特 性 2. 公 社 共 會 設 環 施 境 1. 使 畫、都市更 新計畫、區 域計畫、非 都市土地 用 社 都 市 計 土 用 地 方 使 式 都 市 計 畫、都市更 新計畫、區 域計畫、非 都市土地 用 使 用 計 使 用 計 畫、建築物 畫、建築物 及土地使 及土地使 用現況、土 用現況、土 地使用分 地使用分 區圖。 區圖。 位置圖(鄰 近 垃 圾 鄰 社 近 場、礦區、 土 棄土場、海 岸 、 溼 地 會 使 地 …… 等 用 位置)以及 相關資料。 型 經 態 地區發展 歷史、發展 發 濟 展 型式及重 特 點、聚落型 性 位置圖(鄰 近 垃 圾 場、礦區、 棄土場、海 岸 、 溼 地 …… 等 位置)以及 相關資料。 地區發展 歷史、發展 型式及重 點、聚落型 態、成長誘 態、成長誘 因及發展 因及發展 限制條件。 限制條件。 下水道、垃 圾處理、公 共給水、電 力、瓦斯、 停車場、教 2. 公 社 共 會 設 環 施 境 下水道、垃 圾處理、公 共給水、電 力、瓦斯、 停車場、教 育文化、郵 育文化、郵 電、市場。 電、市場。 55 公 共 衛 生 及 安 全 化 學 災 害 3. 管 交 線 通 設 施 現有公共 公 衛生、公共 共 安全制度 衛 及執行狀 生 況、環境衛 及 生及飲用 安 水水準、公 全 現有公共 衛生、公共 安全制度 及執行狀 況、環境衛 生及飲用 水水準、公 共危害事 共危害事 件資料、醫 件資料、醫 療保健。 療保健。 災害發生 化 或然率。災 學 害影響範 災 圍 及 程 害 災害發生 或然率。災 害影響範 圍 及 程 度。預防及 度。預防及 緊急應變 緊急應變 措施計畫。 措施計畫。 施工期間 對自來水 管線、下水 3. 管 交 線 通 設 道、瓦斯管 施 施工期間 對自來水 管線、下水 道、瓦斯管 線 及 油 線 及 油 管、高低壓 管、高低壓 電纜、電話 電纜、電話 線及交通 線及交通 號誌電纜 號誌電纜 之服務,可 之服務,可 能造成之 能造成之 損害。 損害。 56 交 通 運 輸 交 通 設 交 施、運輸 通 網路及其 運 服 務 水 輸 準。 工 交 通 干 擾 施、運輸 網路及其 服 務 水 準。 運 輸 途 運 輸 途 徑、運輸 徑、運輸 工具、頻 工具、頻 率、計畫 率、計畫 區附近聯 區附近聯 外道路現 外道路現 況及其服 況及其服 務水準。 務水準。 施 工 期 間 施 工 期 間 及完工後 及完工後 之運輸路 之運輸路 徑及其交 徑及其交 通 量 變 通 量 變 化。 化。 交 通 設 交 通 設 施、主次 施、主次 要道路、 要道路、 遊 憩 步 遊 憩 步 道 、 車 道 、 車 站、運輸 站、運輸 工具等。 工具等。 步 道 與 停 步 道 與 停 車需求。 車需求。 交 通 維 持 交 通 維 持 計畫。 施 交 通 設 計畫。 道 路 、 人 施 行道、建築 工 物通道封 交 閉或改道。 通 車 道 封 干 閉。 擾 道 路 、 人 行道、建築 物通道封 閉或改道。 車 道 封 閉。 道 路 人 行 道 路 人 行 道 之 破 道 之 破 壞。 壞。 57 4. 漁 經 業 濟 資 環 源 漁 場 作 業、人工 魚礁與海 洋牧場等 之面積、 境 土 地 所 有 權 5. 安 社 全 會 危 關 害 社 會 心 理 經 業 濟 資 環 源 漁 場 作 業、人工 魚礁與海 洋牧場等 之面積、 境 漁獲量、 漁獲量、 產值、漁 產值、漁 場拆遷及 場拆遷及 漁業權撤 漁業權撤 銷 之 補 銷 之 補 償。 償。 土地所有 土 權、土地 地 大小、分 所 布、使用 有 情形。 現 地 勘 查 紀錄及相 關資料。 可 能 之 範 圍及位置 係 4. 漁 權 5. 安 社 全 會 危 關 害 土地所有 權、土地 大小、分 布、使用 情形。 現 地 勘 查 紀錄及相 關資料。 可 能 之 範 圍及位置 係 圖。 圖。 防 護 設 施 防 護 設 施 之說明或 之說明或 規範。 規範。 居民居住 社 分布,教 會 育職業組 心 成、與計 理 居民居住 分布,教 育職業組 成、與計 畫 之 關 畫 之 關 係、有關 係、有關 遷村、補 遷村、補 償及輔導 償及輔導 就 業 資 就 業 資 料。 料。 58 6. 開 開 放 放 空 空 間 開放空間 6. 開 之改變、 消失或創 新。 間 隔 8. 私 私 密 密 性 性 及 及 心 心 理 1. 建 築 轉時期造 空 空 間 阻 之改變、 消失或創 新。 活動性阻 隔。 隔。 路 線 兩 側 8. 私 及場站設 施附近居 室受視線 侵 犯 範 圍。 性 生 態 系 私 密 密 性 性 及 及 心 心 理 路 線 兩 側 及場站設 施附近居 室受視線 侵 犯 範 圍。 住 宅 區 居 理 民受噪音 民受噪音 振 動 影 振 動 影 響。 響。 建築物位 1. 建 置 、 型 護方式。 學 成之心理 活動性阻 教 值、使用 狀況、維 科 護方式。 學 性 生 生 態 區 態 域 、 種 系 化 置 、 型 點 、 價 及 文 建築物位 式 、 特 性 特殊價值 類 、 規 築 育 狀況、維 科 轉時期造 性阻隔及 值、使用 及 施工及運 性阻隔及 點 、 價 性 隔 隔 式 、 特 育 化 放 7. 阻 住 宅 區 居 理 文 施工及運 成之心理 隔 教 放 間 7. 阻 阻 開 開放空間 特殊價值 生 態 區 域 、 種 類 、 規 模 、 價 模 、 價 值、保育 值、保育 方式。 方式。 59 地 質 、 地 形 2. 建 歷 築 史 物 性 、 結 構 特殊地質 地 地形、位 質 置 、 型 、 式、特殊 地 性 及 價 形 教 、 寺 建築物、結 構 體 位 置 、 型 式 、 特 2. 建 歷 築 史 物 性 、 點 、 價 結 值。 構 宗 式 、 數 教 量 、 特 、 點。 寺 教 堂 堂 3. 民 文 位置、型 教 件 俗 建築物、結 構 體 位 置 、 型 式 、 特 點 、 價 值。 體 、 事 性 及 價 方式。 、 、 式、特殊 方式。 廟 動 置 、 型 值、保護 廟 活 地形、位 值、保護 體 宗 特殊地質 特 定 活 活 動 、 事 動 件 、 民 、 俗 、 典 事 故、歷史 件 位置、型 式 、 數 量 、 特 點。 特 定 活 動 、 事 件 、 民 俗 、 典 故、歷史 特性及價 特性及價 值。 值。 特性、保存 價值、保 3. 民 文 存方式。 俗 特性、保存 價值、保 存方式。 60 化 性 文 化 特 性 、 保 化 存價值、保 性 文 化 特 性 、 保 存價值、保 存方式。 存方式。 地 域 內 文 地 域 內 文 化資產和 化資產和 史 蹟 調 史 蹟 調 查。 查。 施 工 中 及 施 工 中 及 完工後文 完工後文 化資產及 化資產及 史蹟變更 史蹟變更 程度與周 程度與周 圍環境現 圍環境現 況 之 改 況 之 改 變。 變。 註:本指引表之項目及因子得依個案需求而選 註:本指引表之項目及因子得依個案需求而選 擇界定 擇界定 61 第六條附件三附表六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附表六 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 調查地 點(應 以可反 應目的 調查 調查方 調查時 備 類別 之圖表 項目 法 間/頻率 註 示之, 並含測 點座 標) 物 理 1.區 1.既有 1.場址 1.應取 域氣 資料 一處 得開 候。 蒐集 (地 發區 2.地 (半 面)﹕ 鄰近 面 徑二 風 : 十公 向、風 氣候 降水 里內 速(於 條件 量、 之氣 地上 相似 降水 象水 十公 之氣 日 文觀 尺處 象水 數、 測站 調 文 資 查)、 站,最 氣氣 及 化 溫、 象 相對 濕 度、 學 料)。 氣 範圍 近十 2.現地 溫、濕 年之 調 度、日 月、年 查﹕ 射 平均 風 (1)左列 量、輻 值及 向、 地面氣 射量 極端 風 象項目 (於 速、 均為連 地上 值。但 颱 大降 續測定 1.5公 風、 (風向 尺處 年最 雨量 蒸發 應以十 調 或年 量、 六方位 查)。 最大 氣 作頻率 2.場址 小時 壓、 統 一處 雨量 日照 計)。 (高 需取 時 (2)左列 空)﹕ 得最 間、 日射 量、 高空氣 Pibal 高 少三 至 1000 十年 象項 目﹕高 公尺 資 現行規定 說明 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共十五頁) 一、配合一 百零一年 調查地 五月十四 點(應 日修正發 以可反 布空氣品 應目的 可能 調查 調查方 調查時 備 質標準, 類別 之圖表 資料 項目 法 間/頻率 註 爰將空氣 示之, 來源 品質調查 並含測 項目增列 點座 粒徑小於 標) 等於二· 中央 五微米之 1.區 1.既有 1.場址 1.應取 細懸浮微 氣象 域氣 資料 一處 得開 粒 ; PM2.5 局、 候。 蒐集 (地 發區 檢測方法 面)﹕ 鄰近 2.地 (半 經濟 採手動採 面 徑二 風 範圍 樣法。 部水 二、配合文 : 十公 向、風 氣候 資源 化資產保 降水 里內 速(於 條件 局、 存法第三 量、 之氣 地上 相似 條規定之 物 水利 降水 象水 十公 之氣 文化資產 處、 種類,文 日 文觀 尺處 象水 化類別調 理 各水 數、 測站 調 文 查項目新 氣氣 資 查)、 站,最 庫管 增歷史建 溫、 料)。 氣 近十 及 理 築、聚落 相對 溫、濕 年之 及文化景 2.現地 象 局、 觀。 濕 調 度、日 月、年 化 農委 三、為加強 度、 查﹕ 射 平均 對水下文 會林 風 (1)左列 量、輻 值及 化資產之 學 務 向、 地面氣 射量 極端 保護,若 局、 屬位於文 風 值。但 象項目 (於 化資產主 水土 速、 均為連 地上 年最 管機關認 保持 颱 續測定 1.5公 大降 定之水下 風、 (風向 尺處 雨量 局、 文化資產 敏感區位 蒸發 應以十 調 或年 農業 者,文化 量、 六方位 查)。 最大 試驗 類別調查 氣 作頻率 2.場址 小時 項目新增 所、 壓、 統 一處 雨量 水下文化 林業 日照 計)。 (高 需取 資產(水 試驗 域 範 時 (2)左列 空)﹕ 得最 圍) 。 所、 間、 高空氣 Pibal 高 少三 四、刪除可 農田 日射 象項 至 1000 十年 能資料來 量、 資 源一欄, 水利 目﹕高 公尺 簡化表格 附表六 62 全天 空氣球 (每 50 料。 全天 空氣球 (每 50 料。 空輻 (Pibal 公尺記 2.若無 法取 )觀 錄一 空輻 (Pibal 公尺記 2.若無 台電 法取 )觀 錄一 公 射 量、 雲 量。 3. 測、繫 次) ,繫 留氣球 留氣球 觀測、 高至 得具 量、 代表 雲 性測 量。 站資 3. (限 遙測儀 500 公 料,則 器觀 尺(每 應進 焚化 測。 高空 廠 (資 射 測、繫 次) ,繫 留氣球 留氣球 觀測、 高至 得具 代表 性測 站資 會、 司、 台糖 公 (限 遙測儀 500 公 料,則 司、 器觀 尺(每 應進 台鳳 50 公尺 行左 焚化 測。 記錄一 列現 次) 。 地調 廠 高空 (資 50 公尺 行左 公 記錄一 列現 次) 。 地調 司、 菸酒 源回 查,其 源回 查,其 收 中地 收 中地 廠) 面氣 廠) 面氣 興建 象項 興建 象項 及其 目應 及其 目應 製鹽 他涉 觀測 氣 他涉 觀測 總 及高 一 及 一 廠、 煙囪 年。 設施 3.高空 之開 氣象項 象 煙囪 設施 化 之開 發行 目應於 學 為) ﹕風 向、 風 物 理 及高 發行 為) 一年內 ﹕風 依季節 向、 性差異 風 速、 觀測二 速、 氣溫 次,每 氣溫 垂直 次觀測 垂直 分 一週 分 布、 (每日 布、 混合 層高 度。 混合 上、下 層高 午各一 度。 次) 。 公賣 局、 台灣 年。 農業 3.高空 改良 氣象項 場、 目應於 茶葉 一年內 改良 依季節 場、 性差異 輔導 觀測二 會各 次,每 農 次觀測 場、 一週 空軍 (每日 氣象 上、下 聯 午各一 隊、 次) 。 各大 學氣 象學 系 等。 63 內容,避 免經常性 須配合組 織再造進 行修正。 五、表格格 式配合修 正,同一 類別文字 僅第一次 出現,重 複出現刪 除。 1.既有 1.點 1.若開 1.空 1.既有 1.點 1.若開 氣品 資料 源﹕ 發位 氣品 資料 源﹕ 發位 署、 質﹕ 蒐 計畫 址預 質﹕ 蒐 計畫 址預 台北 粒狀 集。 場址 定測 粒狀 集。 場址 定測 市/高 污染 2.現地 一處 點周 污染 2.現地 一處 點周 雄市 物 調 以 界半 物 調 以 界半 (粒 查: 上,周 徑五 (粒 查: 上,周 徑五 徑小 (1)二氧 圍地 化硫、 區二 公里 徑小 內有 於等 (1)二氧 圍地 化硫、 區二 於等 於2.5 氮氧化 處以 空氣 空 微米 物、一 上(含 品質 之細 氣 懸浮 微 品 質 環保 1.空 粒, 氧化 主要 監測 碳、碳 上、下 站,經 分析 氫化合 風 粒徑 物等設 處)。 足以 代表 立自動 2.線 小於 偵測 等於 站。 源﹕沿 計畫 線兩側 區位 10微 (2)PM2. 米之 各 500 5 檢測 懸浮 微 粒、 總懸 採手動 採樣 法。 浮微 (3)依環 粒) 保署公 公尺範 之空 氣品 質,可 圍內之 引用 代表點 該測 及沿線 站最 10 公里 近一 物 於10 空 微米 理 之懸 公里 內有 政府 環保 局、 空氣 氮氧化 處以 物、一 上(含 品質 各縣 主要 )環 氧化 氣 浮微 碳、碳 上、下 粒,總 氫化合 風 及 懸浮 物等設 處)。 品 微 立自動 2.線 化 粒) 偵測 源﹕沿 質 、二 站。 線兩側 學 氧化 (2)依環 各 500 硫、 保署公 公尺範 氮氧 告之環 圍內之 化物 境檢測 代表點 (一 方法, 及沿線 氧化 若無則 氮,二 10 公里 採經環 氧化 一站以 保署認 氮) 上。 監測 (市 站,經 保 分析 局、 足以 代表 計畫 區位 台電 公 司、 之空 中油 氣品 公 質,可 司、 引用 各大 該測 學環 站最 近一 程/環 、二 一站以 年之 告之環 資 上。 氧化 境檢測 料。 、一 可之方 硫、 方法, 2.若無 氧化 法。 氮氧 若無則 法取得 碳、 2.若無 (所 法取得 ) 採經環 代表性 臭 代表性 等。 保署認 測站資 可之方 料,則 法。 應經環 化物 (一 氧化 氮、 二氧 氧、 鉛、 落塵 量, 年之 境工 資 料。 測站資 料,則 應經環 化 保署認 其他 保署認 氮) 可之環 污染 可之環 、一 境檢驗 物應 境檢驗 氧化 測定機 視需 測定機 碳、 構於送 要測 構於送 臭 氧、 鉛、 定, 審前二 包括 年內進 碳氫 行實地 審前二 年內進 行實地 64 境科 學系 落塵 調查, 化合 調查, 量, 其頻率 物、 其頻率 為六個 揮發 為六個 其他 污染 物應 視需 要測 月測三 定, 一個月 包括 為原 碳氫 則,各 化合 測一日 物、 揮發 性有 機 物、 物 次,每 次間隔 空 理 機 物、 氯化 氣 氫、 及 氟化 學 月測三 次,每 次間隔 一個月 為原 品 氫、 則,各 石 測一日 質 綿、 重金 (連續 化 (連續 二十四 性有 屬、 小時, 戴奧 不含下 二十四 小時, 不含下 辛 氯化 雨天及 (焚 雨天及 氫、 雨後四 化廠 雨後四 氟化 小時 興 小時 氫、 內) 。 建) 內) 。 石 等。 綿、 2.現 重金 有 屬、 污 戴奧 染 辛 源 (焚 ( 化廠 包 興 括 建) 固 等。 定 2.現 及 有 移 污 染 動 物 空 源 ( 氣 定 及 品 動 3.相關 法規。 化 質 移 ) 。 及 固 染 源 理 包 括 污 學 65 污 染 源 ) 。 3.相關 法規。 噪 音 1.噪 1.位置 1.開發 1.計畫 音管 圖、環 範圍 區與 制區 保 及附 取棄 類 署、縣 近。 土區 別。 市政 2.計畫 周界 2.噪 府法 音及 規。 區、取 各測 一 棄土 振動 2.噪音 源 測定 (道 以 與 路、 鐵 振 路、 捷 動 CNS 場、運 輸道路 及取棄 小時 連續 NO.71 土道路 測定 27-71 之敏感 (距 29規 點。 1.位置 1.開發 1.計畫 音管 圖、環 範圍 區與 署、 制區 保 及附 取棄 台北 類 署、縣 近。 土區 市/高 別。 市政 2.計畫 周界 雄市 物 噪 2.噪 音及 府法 區、取 各測 一 棄土 點,二 十四 離200 運、 定之 公尺 機 儀器 內如 場、 測定 無敏 車 並依 感 站、 噪音 點,可 調車 管制 用一 場、 法及 小時 營建 參考 測值 工 ISO, 代 地… JIS測 替)。 )。 定方 2.計畫 3.敏 法執 區外 感受 行,若 一公 體 有關 里內 (學 主管 受影 校、 機關 響之 醫 另訂 敏感 院、 定標 點連 住宅 準方 續測 區、 法,應 定二 精密 從其 十四 工 規 小 環保 1.噪 理音 振動 2.噪音 源 測定 (道 以 及 與 路、 鐵 化 振 路、 捷 學動 66 規。 場、運 輸道路 點,二 十四 環保 局、 各縣 小時 (市 連續 土道路 測定 NO.71 27-71 之敏感 (距 )環 CNS 29規 及取棄 點。 離200 保 局、 各大 運、 定之 公尺 機 儀器 內如 場、 測定 無敏 車 並依 感 站、 噪音 調車 管制 點,可 境科 學系 用一 場、 法及 小時 (所 營建 參考 測值 )/建 工 ISO, 代 築系 地… JIS測 替)。 )。 定方 2.計畫 3.敏 法執 區外 感受 行,若 一公 體 有關 里內 畫系 (學 主管 受影 (所 校、 機關 響之 ) 醫 另訂 敏感 等。 院、 定標 點連 住宅 準方 續測 學環 境工 程/環 (所 )/都 市計 廠… 定。 時。 區、 法,應 定二 )。 3.振動 3.運輸 精密 從其 十四 4.背景 測量依 道路 工 規 小 噪音 JIS 旁敏 廠… 定。 時。 及振 Z8735 感 )。 3.振動 3.運輸 動位 及 ISO 準。 2631 方 法執 行,若 有關主 點﹕ 二十 四小 時連 定。 4.調查 另訂定 頻 法,應 從其規 定。 理音 續測 管機關 標準方 物噪 率﹕ 及與 化振 二 次,如 學動 附近 4.背景 測量依 道路 噪音 JIS 旁敏 及振 Z8735 動位 及 ISO 準。 2631 方 續測 有關主 定。 管機關 4.調查 另訂定 頻 定。 往遊 四小 行,若 從其規 或通 二十 時連 法,應 樂區 點﹕ 法執 標準方 有遊 感 率﹕ 二 次,如 附近 有遊 樂區 樂區 道 或通 路,須 往遊 分平 樂區 日與 道 假日 路,須 調 分平 查。 日與 5.調查 假日 期間應 調 為送審 查。 前二年 5.調查 內。 物噪 理音 及與 化振 學動 67 期間應 為送審 前二年 內。 1.相 1.既有 1.至少 關法 資料 場址 規。 蒐 處。 2.惡 集。 2.場址 臭濃 度﹕ 2.現場 附近住 調 宅區及 氨、 查﹕ 硫化 依環 氫、 保署 硫化 臭甲 公告 基、 準方 硫醇 法,若 類、 無則 甲基 採經 惡 胺或 其 他。 3.居 至少一 次。 相關敏 感區。 之標 物 環保 署認 可之 理 方 民反 法。 應。 3.現場 惡 及 化 問卷調 查。 1.既有 1.水質 1.若調 川 資料 調 查點 蒐 查﹕ 上下 集。 放流 游二 2.調查 口上 公里 方 游未 影響 法﹕ 受影 之流 混合 響段 域範 均勻 至少 圍內 處取 一 有具 中心 點、放 代表 灌溉 文水 道) 及 ﹕ (1)水 水 質﹕ 水 質 學 1.河 水 (含 溫、 氫離 子濃 度指 1.既有 1.至少 關法 資料 場址 規。 蒐 處。 台北 2.惡 集。 2.場址 市/高 臭濃 雄市 度﹕ 2.現場 附近住 調 宅區及 氨、 查﹕ 硫化 依環 氫、 保署 硫化 公告 (市 之標 )環 基、 準方 保局 硫醇 法,若 類、 無則 甲基 採經 胺或 環保 其 署認 他。 可之 3.居 方 民反 法。 應。 3.現場 臭甲 訪問或 點、河 流口 性水 寬三 至少 質、水 十公 一 文監 至少一 環保 1.相 物 次。 署、 環保 相關敏 局及 感區。 各縣 訪問或 問卷調 理惡 查。 及臭 化 學 1.河 68 1.既有 1.水質 1.若調 經濟 數、 尺以 點、放 測 川 資料 調 查點 部水 溶氧 上取 流口 站,可 (含 蒐 查﹕ 上下 資源 量、 左中 下游 引用 灌溉 集。 放流 游二 局、 生化 右三 十公 該測 水 2.調查 口上 公里 需氧 垂直 里內 站最 道) 方 游未 影響 量、 斷面 或影 近一 ﹕ 法﹕ 受影 之流 懸浮 全深 響段 年之 混合 響段 域範 固 混 內及 資 均勻 至少 圍內 水利 體、 合。 重要 料。若 處取 一 有具 會、 比導 3.水質 取水 無法 中心 點、放 代表 台電 電 分析方 口至 取得 度、 法﹕環 少一 代表 硝酸 保署公 點、河 性測 鹽 告之環 流交 站資 氮、 境檢測 會口 料,則 氨 方法, 或河 應進 氮、 若無則 海交 行下 總 採經環 會處 列現 磷、 保署認 一點, 地調 大腸 可之方 但線 查,其 桿菌 法。 形開 水檢 群, 4.水 發行 驗應 視需 文﹕既 為與 由經 要加 有水文 河川 環保 測重 資料蒐 僅單 署認 金 集或實 點交 可之 屬、 地量 叉 環境 氰化 測。 者,則 檢驗 物、 5.水體 於該 測定 酚 機構 類、 利用﹕ 水體 既有資 影響 陰離 區至 之。 少調 2.水質 查一 調查 子界 面活 料蒐 集。 物水 理文 點,其 於最 劑、 他情 近六 油 形則 個月 脂、 沿受 內至 化學 影響 少三 需氧 河段 次,每 量、 之 次間 農藥 上、 隔一 等項 中、下 個月 目。 游各 為原 質﹕ 水 及 及 溫、 氫離 化 水 子濃 度指 學 質 數、 溶氧 量、 生化 需氧 量、 懸浮 固 體、 比導 電 度、 硝酸 鹽 氮、 氨 氮、 為 性 (1)水 總 磷、 大腸 物水 桿菌 群, 視需 理 文 要加 測重 及及金 屬、 化 水 氰化 物、 學質 69 酚 點、河 流口 水利 處、 農田 性水 垂直 公 質、水 司、 一 文監 中油 點、放 測 公 流口 站,可 司、 下游 引用 台糖 十公 該測 公 里內 站最 斷面 或影 近一 司、 全深 響段 年之 環保 混 內及 資 署、 合。 重要 料。若 寬三 十公 尺以 上取 左中 右三 至少 3.水質 取水 無法 分析方 口至 取得 法﹕環 少一 代表 台北 市/高 雄市 保署公 點、河 性測 環保 告之環 流交 站資 局、 境檢測 會口 料,則 自來 方法, 或河 應進 水公 若無則 海交 行下 司、 採經環 會處 列現 保署認 一點, 地調 可之方 但線 查,其 法。 形開 水檢 4.水 發行 驗應 保 文﹕既 為與 由經 局、 有水文 河川 環保 各大 資料蒐 僅單 署認 學環 集或實 點交 可之 境工 地量 叉 環境 測。 者,則 檢驗 5.水體 於該 測定 利用﹕ 水體 影響 機構 為 各縣 (市 )環 程/環 境科 學系 (所 (2)水 至少 則;其 類、 既有資 區至 文﹕ 調查 中感 陰離 料蒐 少調 集水 一 潮河 子界 集。 查一 區範 點。 段每 面活 點,其 於最 圍特 2.流量 次取 性 他情 近六 性、地 調查﹕ 高平 同上。 潮及 劑、 形則 個月 油 沿受 內至 子、流 低平 脂、 影響 少三 域逕 潮各 化學 河段 次,每 流體 一 需氧 之 次間 積、流 次。 量、 上、 隔一 量、流 3.於雨 農藥 中、下 個月 速、水 季(五月 等項 游各 為原 位、河 ~十月) 目。 至少 則;其 及旱季 (2)水 調查 中感 文﹕ 一 潮河 集水 點。 段每 文因 川輸 砂量 及泥 (十一 月~四 之。 ) 、農 2.水質 田水 調查 利會 等。 區範 2.流量 次取 源、感 月)各至 圍特 潮界 少一次 性、地 調查﹕ 高平 同上。 潮及 限、潮 流量調 文因 低平 位、水 查。 子、流 潮各 庫放 4.位於 域逕 一 流體 次。 積、流 3.於雨 量、流 季(五月 速、水 ~十月) 砂來 水狀 況。 (3)地 面水 自來水 水源水 質水量 體分 保護區 位、河 類。 水質調 川輸 (4)水 查應含 砂量 體利 枯水 及泥 用﹕ 季。 砂來 月)各至 源、感 少一次 潮界 物 水 限、潮 流量調 位、水 4.位於 水權 分 配、用 水情 形。 5.調查 期間應 為送審 前二年 理 文 庫放 內。 水狀 及 及 況。 (3)地 及旱季 (十一 月~四 查。 自來水 水源水 質水量 面水 保護區 體分 水質調 類。 學 質 (4)水 查應含 化水 70 若有水 體利 枯水 地 庫管理 用﹕ 季。 蒐 點﹕ 單位調 水權 5.調查 集。 (1)水庫 查資 2.水 1.既有 1.採樣 庫、 資料 湖泊 (非 位於 分 期間應 配、用 者免 2.調查 湖泊中 料,可 方 心一 引用其 法﹕ 點。 最近一 上、 (2)計畫 年之資 中、下 區所屬 層,各 水體流 料整 採一 入區完 理;若 調 個水 全混合 欠缺調 (非 集。 查) 樣。 地點。 查資 位於 者免 2.調查 湖泊中 料,可 方 心一 引用其 法﹕ 點。 最近一 上、 (2)計畫 年之資 中、下 區所屬 層,各 水體流 料整 採一 入區完 理;若 調 個水 全混合 欠缺調 司、 樣。 地點。 查資 水 庫、 湖泊 集水 區內 量、生 無則 化需 採經 內。 近六個 環保 (或 署認 總有 可之 每月至 機 方 少一次 1.既有 1.採樣 庫、 資料 地 庫管理 部水 湖泊 蒐 點﹕ 單位調 資源 (1)水庫 查資 庫、 湖泊 集水 區內 物 水 查) ﹕ 理文 及及 月內, 化水 實測, 化學 並應含 氧 枯水 量、生 無則 需氧 局、 水庫 管理 單 位、 自來 水公 農田 3.分析 (3)流出 料,則 水利 (1)水 方 地點 應由環 會、 法﹕ 質﹕ (如取 保署認 台電 環保 水 水 可之環 公 溫、氫 署公 口)。 境檢驗 司、 離子 告之 (4)以上 測定機 環保 濃度 環境 至少各 構進行 署、 檢測 指 一點。 實地調 台北 數、溶 方 碳)、 法。 學質 若有水 經濟 2.水 水 質於最 氧量 前二年 形。 ﹕ 3.分析 (3)流出 料,則 (1)水 方 地點 應由環 質﹕ 法﹕ (如取 保署認 環保 水 水 可之環 溫、氫 署公 口)。 境檢驗 離子 告之 (4)以上 測定機 濃度 環境 至少各 構進行 檢測 指 一點。 實地調 數、溶 方 法,若 氧 查,水 為送審 水情 法,若 查,水 市/高 質於最 雄市 化需 採經 氧量 環保 (或 署認 總有 可之 每月至 各縣 枯水季 機 方 少一次 (市 腸桿 至少各 碳)、 法。 實測, )環 菌 一次。 化學 並應含 保 群、透 需氧 枯水 明 量、總 季﹔水 各大 度、葉 氮、總 綠素 磷、正 量、總 氮、總 磷、正 磷酸 鹽、大 季﹔水 理於豐 水季與 71 近六個 環保 月內, 局、 局、 理於豐 學環 水季與 境工 甲、藻 磷酸 枯水季 程/環 類、矽 鹽、大 至少各 境科 酸 腸桿 一次。 學系 鹽、硫 菌 化 群、透 氫、氨 明 氮,必 度、葉 要時 綠素 加測 甲、藻 油 類、矽 脂、重 酸 金屬 鹽、硫 及農 化 藥。 氫、氨 (2)水 氮,必 理﹕ ) 等。 要時 物 水 加測 水 位、容 油 理 文 脂、重 積、進 出水 金屬 量、深 及 及 及農 藥。 度、集 水區 化水 範圍 特性。 (2)水 理﹕ 水 學 質 位、容 3.海 1.既有 1.水質 1.影響 域 資料 及底 範圍 積、進 (距 蒐 質﹕ 內無 出水 海域 集。 影響 政府 量、深 十公 2.採樣 範圍 單位 度、集 里以 方 內至 之水 水區 外或 法﹕ 少三 質資 範圍 非屬 影響 (1)水面 點,但 料,則 於最 下一公 屬填 範圍 尺。 者免 (2)中 調 間。 特性。 3.海 1.既有 1.水質 1.影響 港 海造 近六 域 資料 及底 範圍 灣 地 個月 (距 蒐 質﹕ 內無 管 者,至 至少 物 水 海域 十公 集。 影響 政府 理 2.採樣 範圍 單位 單 里以 方 內至 之水 位 外或 法﹕ 少三 質資 、環 非屬 影響 (1)水面 點,但 料,則 保 於最 署 下一公 屬填 範圍 尺。 查) (3)底床 少六 實測 : 上一公 點,且 三 測點 (1)水 尺。 質﹕ 3.分析 應作 理文 次,每 次以 方法 合理 間隔 溫、氫 (水 之配 一個 水 (所 及及 72 海造 近六 、台 離子 質、底 置。 月為 濃度 質)﹕ 2.海象 原 則。 環保署 及水 數、溶 公告之 文:計 2.海象 指 化 水 者免 (2)中 調 間。 學 質 查) : 地 個月 北 者,至 至少 市/ 實測 (3)底床 少六 上一公 點,且 三 高 環境檢 畫區 及影 量、生 測方 及水 文﹕ 測點 (1)水 尺。 質﹕ 3.分析 應作 法,若 響範 無則採 圍。 可蒐 水 集代 氧 化需 方法 雄 次,每 市 次以 環 合理 間隔 保 一個 局 月為 、各 量、大 經環保 表性 之配 溫、氫 (水 離子 質、底 置。 腸桿 署認可 資料 濃度 菌 之方 至少 指 群、鹽 法。 一年 則。 學 環保署 及水 數、溶 公告之 文:計 2.海象 海 度、透 以 氧 明 氧 質)﹕ 2.海象 原 大 及水 洋/ 上,若 環境檢 畫區 及影 量、生 測方 文﹕ 環 度,油 無應 化需 可蒐 境 脂、必 實地 氧 法,若 響範 無則採 圍。 集代 工 要時 調查 量、大 經環保 表性 程/ 加測 六個 腸桿 署認可 資料 環 重金 月。 菌 之方 至少 境 屬。 3.底 一年 科 (2)海 質:至 物 水 群、鹽 法。 度、透 以 學 象及 少一 水 次。 文﹕ 4.水質 潮 檢 汐、潮 測,應 位、潮 明 上,若 系 度,油 無應 ( 脂、必 實地 所) 要時 調查 等 加測 六個 。 由經 化 水 重金 月。 流、波 環保 屬。 3.底 浪。 署認 (3)底 定之 學 質 (2)海 象及 質﹕ 環境 水 次。 重金 檢驗 文﹕ 4.水質 屬。 測定 潮 檢 機構 汐、潮 測,應 為 位、潮 由經 之,並 流、波 環保 須為 浪。 署認 送審 (3)底 定之 前二 質﹕ 環境 年內 重金 檢驗 之資 屬。 測定 理文 及及 料。 質:至 少一 機構 為 之,並 73 4.地下 1 .既 開發 1 .水 水﹕ 有資 位址 質﹕ (1)水 料 蒐 鄰近 最近 質﹕ 集。 五公 六個 水 2.現 里範 月至 溫、氫 地 調 圍內 少實 離子 查。 既有 測二 濃度 3 .水 水井 次,每 指 質分 及地 次間 數、生 析 方 質鑽 隔一 化需 法﹕ 孔至 個月 氧量 環保 少二 為原 (或 署公 點。 則,含 總有 告之 枯水 機 環境 季。 碳) 、 檢測 2 .地 硫酸 下水 方 鹽、硝 法,若 位﹕ 酸 無則 雨季 鹽、氨 採 經 至少 氮、比 環 保 二 導電 署認 次,旱 度、 可之 季至 鐵、 方 少一 錳、懸 法 。 次。 浮固 3 .水 體、氯 質檢 鹽、大 測應 腸桿 由經 菌群 環保 密 署認 度、總 可之 菌落 環境 數,必 檢驗 要時 測定 加測 機構 酚 為 類、油 之,並 脂、其 須為 他重 送審 金屬。 前二 (2)水 年內 文﹕ 之資 須為 送審 前二 年內 之資 料。 4.地下 1 .既 開發 1 .水 環保 水﹕ 有資 位址 質﹕ 署、 (1)水 料 蒐 鄰近 最近 經濟 質﹕ 集。 五公 六個 部水 水 2.現 里範 月至 資源 溫、氫 地 調 圍內 少實 局、 離子 查。 既有 測二 水利 濃度 3 .水 水井 次,每 處 、 指 質分 及地 次間 自來 數、生 析 方 物 水 化需 法 ﹕ 質鑽 隔一 水公 孔至 個月 司、 台北 氧量 環保 少二 為原 理 文 (或 署公 點。 則,含 市 / 總有 告之 枯水 高雄 環境 及及機 碳) 、 檢測 季。 市環 2 .地 保 下水 局、 位﹕ 各大 雨季 學環 至少 境工 氮、比 環 保 二 程/ 導電 署認 次,旱 環 境 度、 可之 季至 科學 鐵、 方 少一 系 錳、懸 法 。 次。 (所 浮固 3 .水 ) 體、氯 質檢 等。 鹽、大 測應 腸桿 由經 菌群 環保 密 署認 度、總 可之 菌落 環境 化水 硫酸 方 鹽、硝 法,若 酸 無則 學 質 鹽、氨 採 經 74 水 料。 數,必 檢驗 位、流 要時 測定 向、目 加測 機構 前抽 酚 為 用情 類、油 之,並 形、含 脂、其 須為 水層 他重 送審 厚度 金屬。 物 水 (2)水 及深 度、庫 之資 理文水 位、流 附近 水層 及及 的水 料。 向、目 前抽 力連 化水 結性。 用情 形、含 土 土、裏 資料 土﹕ 蒐 處附 代表 水層 學 質 厚度 近及 性測 及深 集。 其周 定資 度、庫 2.分析 界一 料,則 床與 汞、 方 公里 應於 附近 鉛、 法﹕ 內適 最近 水層 鋅、 環保 當位 三個 的水 砷、 署公 置各 月內 力連 鎘、 告之 一點, 至少 壤 1. 銅、 年內 文﹕ 床與 表 前二 1.既有 1.場址 若無 結性。 物 鎳、 環境 線形 測定 1.既有 1.場址 若無 表 理 土 土、裏 資料 處附 右列 及 近及 機構 土﹕ 蒐 鉻之 檢測 開發 一 含 方 為沿 次。 量。 法,若 線兩 2.氫 無則 側各 化 壤 1. 銅、 學 離子 採經 五0 濃度 環保 指數 保 署 其周 之測 、各 2.分析 界一 定資 農 汞、 方 公里 料,則 業 0公 鉛、 法﹕ 內適 應於 試 署認 尺範 鋅、 環保 當位 最近 驗 值。 可之 圍內 砷、 署公 置各 三個 所 3.多 方 之代 鎘、 告之 一點, 月內 、農 氯聯 法。 表 鎳、 環境 線形 至少 田 苯及 點。 鉻之 檢測 開發 測定 水 戴奧 2.初步 含 方 為沿 一 利 辛等 分析 量。 法,若 線兩 次。 會 污染 結果 2.氫 無則 側各 、台 物質 如重 離子 採經 五0 北 視需 金屬 濃度 環保 0公 市/ 75 集。 環 要加 含量 指數 署認 尺範 高 測。 較 值。 可之 圍內 雄 3.多 方 之代 市 氯聯 法。 表 環 苯及 點。 保 戴奧 2.初步 局 辛等 分析 、各 污染 結果 縣 壤 物質 如重 ( 視需 金屬 市) 要加 含量 環 測。 較 保 (0~ 高,應 局 15公 作密 、農 分)、 集採 業 裏土 樣分 局 (15 析,至 、各 ~30 少每 大 公分) 公頃 學 分別 一測 農 測 點。 化 定。 3.表土 土 (0~ 壤 15公 、環 分)、 境 裏土 工 (15 程/ ~30 環 公分) 境 分別 科 測 學 定。 系 高,應 物 作密 集採 理 樣分 土 析,至 及 少每 公頃 一測 化 點。 3.表土 學 1.地 1 .既 開發 至少 形區 有資 位址 一 分、 料蒐 及併 次。 分 集。 案開 地 類。 2.特 2 .現 發之 地調 取 殊地 查。 (棄) 質 形。 土 3.地 區。 及 表地 ( 質及 所) 地 土壤 等 分 。 形 布。 4.特 1.地 1 .既 開發 至少 經濟 殊地 形區 有資 位址 一 部中 質。 分、 料蒐 及併 次。 央地 5.地 分 集。 案開 質調 震及 地 斷 類。 2 .現 發之 查 2.特 地調 取 所、農 層。 殊地 查。 (棄) 委會 76 6 .地 形。 土 水土 質災 3.地 區。 保持 害 表地 局、台 (崩 質及 電公 塌 土壤 司、中 分 油公 布。 司、經 物地 地、 廢棄 理 質 4.特 濟部 坑、 殊地 礦業 地盤 及 及 質。 下陷 5.地 區) 化 地 震及 斷 礦 。 司、礦 務 局、工 研院 層。 能資 6 .地 所、各 崩塌 質災 大學 地及 害 地質/ 土地 (崩 地理/ 利 塌 地 地、 資源 若無代 廢棄 或管 表性分 礦 理系 7 .集 學形 水區 用。 工程 1.廢 1.既有 1.場址 棄物 資料 處。 調 蒐 2.鄰近 析資 坑、 (所) 查﹕ 集。 鄉 地盤 等。 種 下陷 質、 2.採樣 鎮、市 採樣分 分 區或 析至少 析。 清除 一次。 處理 3.訪 來 談。 範 水區 源、 4.問 圍。 崩塌 廢 物理 卷。 3.以工 類、 性 形 棄 態、 數 物 量、 貯 存、 清 料,則 區) 。 7 .集 地及 土地 程地點 利 為中 用。 心,半 徑十五 公里之 範圍。 除、 處理 方 式。 2.既 77 有棄 1.既有 1.場址 棄物 資料 處。 調 蒐 2.鄰近 之分析 各縣 查﹕ 集。 鄉 種 來 2.採樣 鎮、市 則採樣 分 區或 分析至 析。 清除 少一 處理 3.訪 次。 談。 範 源、 4.問 圍。 (市 理 廢 物理 卷。 3.以工 )政 程地點 府、 為中 內政 心,半 部營 徑十五 建 公里之 署、 範圍。 教通 土 場、 廢棄 物處 理及 類、 處置 性 設施 質、 物 調 查, 含設 計容 形 量、 及 棄 態、 數 目前 使用 化物 量及 可擴 存、 學 清 容 量。 生 態 量、 貯 充之 若無右 環保 1.廢 列機構 署、 資料, (市 )環 保 局、 縣 除、 部、 處理 經濟 方 部工 1.陸 1.既有 1.陸域 如無 式。 業局 域生 資料 生 代表 2.既 等。 態﹕ 蒐 態﹕ 性資 有棄 植、 集。 計畫 料,則 土 動物 2 .現 地 區及 應於 場、 之種 調查。 取棄 最近 廢棄 類、 土區 六個 物處 數 與影 月至 理及 量、 響 少二 處置 歧異 區。 次,但 設施 度、 2.水域 調查 調 分 生 區域 查, 布、 態﹕ 具季 含設 優勢 計畫 節性 計容 種、 影響 之重 量、 保育 範 要生 目前 種、 圍。 態特 使用 珍貴 3.特殊 性,如 量及 稀有 生態 候鳥 可擴 種。 系:計 季節 充之 2.水 畫區 等,調 容 域生 內及 查時 量。 78 態﹕ 影響 間則 植、 區。 應含 動物 括其 之種 季節 類、 性。 數 量、 歧異 度、 分 布、 優勢 1.陸 1.既有 1.陸域 如無 內 種、 域生 資料 生 右列 政 保育 態﹕ 蒐 態﹕ 機構 部 種、 植、 集。 計畫 之代 營建 珍貴 動物 2 .現 地 區及 表性 署、 稀有 之種 調查。 取棄 資 交通 種。 類、 土區 料,則 部觀 數 與影 應於 光 量、 響 最近 局、 歧異 區。 六個 國立 度、 2.水域 月至 海洋 性植 分 生 少二 博物 動 布、 態﹕ 次,但 館、 物、附 優勢 計畫 調查 、農 著性 種、 影響 區域 委會 藻 保育 範 具季 林務 類、水 種、 圍。 節性 局、 生昆 珍貴 3.特殊 之重 林業 蟲、魚 稀有 生態 要生 試驗 類、底 種。 系:計 態特 所、 棲動 2.水 畫區 性,如 特有 物。 域生 內及 候鳥 生物 (2)底 態﹕ 影響 季節 研究 棲生 植、 區。 等,調 保育 物、魚 動物 查時 中 類之 之種 間則 心、 重金 類、 應含 農業 屬及 數 括其 試驗 毒性 量、 季節 所、 化學 歧異 性。 水產 物質 度、 試驗 分析。 3.特 分 所、 布、 自然 (1)指 標生 生 物﹕ 浮游 態 79 殊生 優勢 生態 態 種、 保育 系。 保育 協 種、 會、 珍貴 各研 稀有 究機 種。 構與 (1)指 大學 標生 生物 物﹕ /植 浮游 物/ 1.地形 1.既有 1.計畫 若無 景觀。 資料蒐 範圍。 代表 性植 動物 動 /海 2.影響 性資 景觀。 2.現地 範圍地 料,則 應於 3.自然 調查: 區。 物、附 洋系 著性 (所 藻 )、 區位環 3.取棄 最近 景觀。 境分 土區。 六個 類、水 野鳥 生昆 學 4.生態 析、景 月內 蟲、魚 會、 景觀。 觀分 至少 類、底 中華 5.人文 析、遊 調查 棲動 民國 景觀。 憩資源 一 物。 保護 6.視覺 分析。 次。 (2)底 動物 景觀。 3.訪談 棲生 學 7.遊憩 或問卷 物、魚 會、 現況 調查: 類之 台電 分析。 基地內 重金 公司 8.現有 或周邊 屬及 等。 觀景 居民、 毒性 點。 道路使 化學 用者、 物質 遊憩使 用者及 分析。 3.特 專家意 殊生 見。 態 生 態 2.地理 集。 現象 景 觀 及 遊 憩 社 1.現有 1 .既 1 .計 問卷 產業 有資 畫範 視需 結構 料蒐 圍及 要辦 及人 集。 影響 理,對 數、農 2 .實 區。 象應 漁業 地查 2 .計 涵蓋 現況。 訪 。 畫區 多層 2.區域 3 .第 6 附 近 面人 系。 80 會 經 濟 內及 項實 市 士。 施問 鎮。 1.地形 1.既有 1.計畫 若無 景觀。 資料蒐 範圍。 右列 交 土地 利用 卷調 3 .半 2.地理 集。 查。 徑五 2.影響 機構 景觀。 2.現地 範圍地 之代 表性 3.自然 調查: 區。 部 情形 通 觀 (包 公里 括流 及十 域、水 公里 域) 。 3.徵 之同 收、 劃分 拆遷 十六 之土 個扇 地、 形區 地上 內之 物及 人口 受影 分 響人 布、土 口。 地使 4.實 用型 施或 態。 擬定 4 .半 中之 徑五 都市 十公 (區 里範 域) 圍內 家 計 之鄉 公 畫。 鎮市 園 5 .公 位置 管 共設 及人 理 施。 口超 處 6 .居 過一 、農 民關 萬人 委 切事 之聚 會 項。 集 林 7 .水 點。 務 權及 5 .水 局 水利 庫淹 、風 設 沒 景 施。 區。 特 8 .社 6 .以 定 區及 上第 區 居住 3、 4 管 環 點僅 理 境。 核能 心圓 光 局 區位環 3.取棄 資 景觀。 境分 土區。 料,則 、霧 現象 景 觀 及 4.生態 析、景 應於 峰 景觀。 觀分 最近 辦 5.人文 析、遊 六個 公 景觀。 憩資源 月內 室 6.視覺 分析。 至少 、內 景觀。 3.訪談 一 政 7.遊憩 或問卷 次。 部 調查: 營 分析。 基地內 建 8.現有 或周邊 署 觀景 居民、 國 點。 道路使 家 用者、 公 遊憩使 園 用者及 組 專家意 、各 見。 國 現況 遊 憩 81 通 處 開 、各 發,放 縣 射性 市 核廢 政 料儲 府 存處 觀 理場 光 所興 課 建適 等 用。 。 1 .既 計畫 若無 路服 有資 區及 代表 務水 料蒐 施工 性資 準。 集。 車 料,則 2 .停 輛、運 應 依 1 .道 交 電廠 2 .現 車場 址調 輸車 下列 設 查﹕ 輛所 規定 施。 可參 經過 辦 3 .道 考「 交 出 入 理: 路現 通工 口及 1 .二 況說 程手 聯外 十四 明。 冊」、道 「公 路。 小時 社 會 經 濟 連續 路容 測定 量手 為原 冊」、 則;但 「放 因區 射性 位或 物質 開發 安全 行為 運送 特 規 性,得 則」。 以連 續十 六小 時,並 分尖 離峰 時段 測 82 1.現有 1 .既 1 .計 問卷 經建 產業 有資 畫範 視需 會、 結構 料蒐 圍及 要辦 內政 及人 集。 影響 理,對 部 、 數、農 2 .實 區。 象應 營建 漁業 地查 2 .計 涵蓋 署、 現況。 訪 。 畫區 多層 經濟 2.區域 3 .第 6 附 近 面人 部水 內及 項實 市 士。 資源 土地 施問 鎮。 局、 利用 卷調 3 .半 工業 情形 查。 徑五 局、 (包 公里 農委 括流 及十 會、 域、水 公里 各縣 域) 。 3.徵 之同 (市 心圓 )政 收、 劃分 府、 拆遷 十六 鄉鎮 之土 個扇 公 地、 形區 所、 地上 內之 各縣 物及 人口 市統 受影 分 計要 響人 布、土 覽、 口。 地使 台灣 4.實 用型 人口 施或 態。 統計 擬定 4 .半 季 中之 徑五 刊、 都市 十公 農委 (區 里範 會漁 定。 域) 圍內 業 2 .附 計 之鄉 署、 近如 畫。 鎮市 經濟 5 .公 位置 部水 共設 及人 利 施。 口超 處、 6 .居 過一 台北 民關 萬人 市/ 切事 之聚 高雄 項。 集 市建 分平 7 .水 點。 設 日及 權及 5 .水 局、 假日 水利 庫淹 環保 測 設 沒 局、 定。 施。 區。 衛生 3 .在 8 .社 6 .以 局、 市區 區及 上第 自來 應分 居住 3、 4 水公 平日 環 點僅 司、 及假 境。 核能 各農 日測 電廠 田水 定。 開 利 4 .須 發,放 會、 為送 射性 各大 審前 核廢 學社 二年 料儲 會/ 內之 存處 人 資 理場 料。 所興 社 有遊 樂區 或通 會 往遊 樂區 經 道 路,須 濟 建適 1 .既 計畫 若無 蹟、 有資 區及 代表 料( 含 沿 線 性資 1 .古 遺 文 化 址、 文獻)地區 料,則 古 (含 應調 物、 集。 附近 查至 歷 史 2 .現 500 公 少 一 建 尺範 蒐 地調 築、 查。 圍內) 聚 及取 落、 (棄) 文化 土 景 區。 用。 次。 83 類及 經濟 學系 等。 觀、 及有 關文 物、 特殊 建築 物 (含 性、 紀念 若無 交通 路服 有資 區及 右列 部運 務水 料蒐 施工 機構 輸研 準。 集。 車 之代 究 2 .停 輛、運 表 性 所、 車場 址調 輸車 資 各縣 設 查﹕ 輛所 料,則 市 政 施。 可參 經過 應依 府交 考「 交 出 入 下列 通 2 .現 路現 通工 口及 規定 局、 況說 程手 聯外 辦 高公 理: 局、 1 .二 民航 路容 十四 局、 量手 小時 國工 冊」、 連續 局、 「放 測定 鐵路 射性 為原 局、 物質 則;但 公 路 安全 因區 局及 運送 位或 各港 規 開發 務 則」。 行為 局。 明。 冊」、道 性建 「公 築 物) 、紀 念 交 其他 具有 計畫 3 .道 歷史 物、 1 .既 1 .道 民俗 通 保存 價值 之建 築物 路。 特 暨其 性,得 周邊 以連 景 續十 物。 六小 2 .水 時,並 下文 分尖 化資 離峰 產 時段 (水 測 域範 定。 圍) 2 .附 。 近如 有遊 樂區 或通 往遊 樂區 道 路,須 84 環 境 衛 生 病 媒 1.既有 與 場 資料 生 址相 物、 蒐 鄰之 若無 蚊 、 集。 村里 蠅 、 2.現場 和 進 病媒 蟑 出口 料,則 範圍 擾性 內之 危害 村 性生 里。 日及 代表 假日 性資 測 定。 應調 查至 螂、 指 處半 少一 老 鼠 數、密 徑 1 .5 次 。 及 其 度調 公里 他 騷 查。 分平 3 .在 交 市區 應分 通 平日 及假 日測 定。 4 .須 為送 物。 審前 註:1.調查項目及調查時間,得視開發行為 地區及實際作業狀況延長或調整,於 二年 內之 備註欄詳加說明,但調查次數仍不得 少於上開規定。 2.開發行為若因區位環境或個案特性 得免辦部分調查項目,但應依附表七 填寫明細。 資 料。 古 1 .既 計畫 若無 文建 蹟、 有資 區及 右列 會、 料( 含 沿 線 機構 內政 址、 文獻)地區 代表 部民 古 (含 性資 政 物、 集。 附近 料,則 司 、 民 俗 2 .現 500 公 應 調 教育 及有 地調 尺範 查至 部、 關文 查。 圍內)少一 各縣 物、 及取 (市 特殊 (棄) )教 建築 土 育 物 區。 局、 遺 文 化 85 蒐 次。 (含 民政 歷史 局、 性、 文獻 紀念 會、 性建 中研 築 院歷 物) 史語 、紀 言研 念 究 物、 院、 環 境 其他 各大 具有 學歷 保存 史/ 價值 人類 之建 學/ 築物 建築 暨其 學系 周邊 (所 景 ) 物。 等。 病 媒 1.既有 與 場 資料 生 址相 物、 蒐 鄰之 若無 衛生 右列 署、 機構 環保 蚊 、 集。 村里 蠅 、 2.現場 和 進 病媒 蟑 出口 之代 署、 表性 縣市 資 衛生 衛 螂、 指 處 半 料,則 局 、 老 鼠 數、密 徑 1 .5 應 調 環 保 及 其 度調 公里 查至 局、 他 騷 查。 範圍 少一 台大 生 擾性 內之 危害 村 衛生 性生 里。 學院 物。 次。 公共 等。 註:1.調查項目及調查時間,得視開發行 為地區及實際作業狀況延長或調 整,於備註欄詳加說明,但調查次 數仍不得少於上開規定。 2.開發行為若因區位環境或個案特性 得免辦部分調查項目,但應依附表七 填寫明細。 86 刪除可 海岸地區填海造地增列之環境因子 海岸地區填海造地增列之環境因子調查(說明 能資料 調查(說明書應符合所列規定,評估 書應符合所列規定,評估書則依範疇界定會議 來源一 書則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 決定) 欄,簡 調查地點 調查地點 化表格 類 別 調 查 調 查 (應以可 調 查 備 類 別 調 查 調 查 (應以可 調 查 可 能 資 料 備 內容, 項 目 方 法 反應目的 時 間 註 項 目 方 法 反應目的 時 間 來 源註 避免經 之圖表示 / 頻 之圖表示 / 頻 常性須 之,並含 率 之,並含 率 配合組 測點座 測點座 織再造 標 ) 標 ) 進行修 1.波 1.既 計畫影 1.至 1.波 1.既 計畫影 1.至 國科會、 浪 有 響範圍 少 ﹕ 資 (至少 應 波 料 應包括 蒐 高 蒐 近上、 集 、 集 下游面 最 波 。 主要河 近 向 2. 川各一 五 、 現 條)。 年 物 週 地 內 期 調 之 。 查 資 理 2.潮 。 料 , 海 汐 ﹕ 並 及 特 於 性 最 象 、 近 潮 一 化 位 年 、 內 潮 進 學 差 行 、 實 暴 地 潮 調 位 查 。 。 3.海 2.若 流 不 、 足 浪 有 響範圍 少 ﹕ 資 (至少 應 波 料 應包括 蒐 高 蒐 近上、 集 、 集 下游面 最 波 。 主要河 近 向 2. 川各一 五 、 現 條)。 年 物 週 地 內 期 調 之 。 查 資 理 2.潮 。 料 , 海 汐 ﹕ 並 及 特 於 性 最 象 、 近 潮 一 化 位 年 、 內 潮 進 學 差 行 、 實 暴 地 潮 調 位 查 。 。 3.海 2.若 流 不 、 足 87 中央氣象 局、經濟 部 水 利 處、各港 務局、交 通部運研 所港灣技 術研究中 心、工研 院 能 資 所、各大 學相關科 系。 正。 潮 流 及 近 岸 流 ﹕ 流 向 、 流 速 。 4.漂 砂 ﹕ 漂 砂 來 源 、 漂 砂 量 、 漂 砂 移 動 臨 界 水 深 、 優 勢 方 向 。 五 年 資 料 , 得 以 經 認 可 之 數 值 模 擬 推 估 值 補 充 。 漂砂 1.既 同上。 同 來 有 上。 資 砂 源、 漂砂 料 輸 潮 流 及 近 岸 流 ﹕ 流 向 、 流 速 。 4.漂 砂 ﹕ 漂 砂 來 源 、 漂 砂 量 、 漂 砂 移 動 臨 界 水 深 、 優 勢 方 向 。 五 年 資 料 , 得 以 經 認 可 之 數 值 模 擬 推 估 值 補 充 。 漂砂 1.既 同上。 同 經濟部水 來 有 上。 利處、交 資 通部運研 砂 源、 漂砂 料 所港灣技 輸 88 量、 蒐 漂砂 集 移動 。 臨界 2. 水 現 深、 地 優勢 調 方 查 向、 。 粒徑 分 析。 1.地 1.既 1.計畫 形 有 範 地 資 圍 貌 料 、附 、 蒐 近 海 集 範 岸 。 圍 變 2. 及 化 現 取 。 地 棄 2.水 調 土 深 查 區 。 。 、包 地 3.地 括 質 抽 特 砂 性 地 點 文 。 4.土 ( 壤 含 沖 海 蝕 底 。 等 5.飛 深 砂 線 。 二 6.地 十 盤 公 下 尺 陷 內 範 之 量、 蒐 漂砂 集 移動 。 臨界 2. 水 現 深、 地 優勢 調 方 查 向、 。 粒徑 分 析。 既有 資料 蒐 集, 若 無, 則應 進行 一年 觀 測。 1.地 1.既 1.計畫 形 有 範 地 資 圍 貌 料 、附 、 蒐 近 海 集 範 岸 。 圍 變 2. 及 化 現 取 。 地 棄 2.水 調 土 深 查 區 。 。 、包 地 3.地 括 質 抽 特 砂 性 地 點 文 。 4.土 ( 壤 含 沖 海 蝕 底 。 等 5.飛 深 砂 線 。 二 6.地 十 盤 公 下 尺 陷 內 範 之 89 術研究中 心、工研 院 能 資 所、各大 學相關科 系。 既有 資料 蒐 集, 若 無, 則應 進行 一年 觀 測。 經濟部中 央地質調 查所、水 資源局、 農委會、 工研院能 資所、經 濟部水利 處、台電 公司、中 油公司、 經濟部礦 業司、經 濟部礦務 局、各大 學地質/ 地理/資 源工程系 ( 所 ) 等。 圍 及 下 陷 量 。 海 底 地 形 )。 2. 地 盤 :場 址 處 及 周 界 半 徑 五 公 里 範 圍 內。 1.地 1.既 1.地表 1.地 表 有 水 表 水 資 ﹕ 水 。 料 計 : 2.地 蒐 畫 計 下 集 場 畫 水 。 址 場 。 2. 所 址 3.伏 現 在 所 地 之 在 水 流 水 調 集 之 。 查 水 集 。 區 水 範 區 圍。 範 2.地下 圍 水 , ﹕ 豐 文 開 水 發 期 範 、 圍 枯 圍 及 下 陷 量 。 海 底 地 形 )。 2. 地 盤 :場 址 處 及 周 界 半 徑 五 公 里 範 圍 內。 1.地 1.既 1.地表 1.地 1.若預定 表 有 水 表 測 點 水 資 ﹕ 水 周 界 。 料 計 : 半 徑 2.地 蒐 畫 計 二 公 下 集 場 畫 里 影 物 水 。 址 場 響 之 。 2. 所 址 流 域 3.伏 現 在 所 範 圍 理 流 地 之 在 內 有 水 水 調 集 之 水 。 查 水 集 質、水 。 區 水 文 監 及 範 區 測 圍。 範 站,可 2.地下 圍 引 用 化 水 , 該 測 ﹕ 豐 站 最 文 開 水 近 一 學 發 期 年 之 範 、 資 圍 枯 料 ﹔ 90 半 水 其 中 徑 期 若 無 五 至 水 質 公 少 資 里 一 料,則 範 次 應 經 圍 。 環 保 內 2.地 署 認 可 下 可 之 顯 水 環 境 示 ﹕ 檢 驗 水 既 測 定 位 有 機 構 及 資 進 行 流 料 實 地 向 蒐 調查。 處。 集 2.經濟部 3.伏流 至 水 資 水 少 源 ﹕ 五 局、水 開 年 利 發 , 處、台 範 並 電 公 圍 應 司、中 半 有 油 公 徑 最 司、環 五 近 保 公 一 署、台 里 年 北市/ 範 內 高 雄 圍 分 市 環 內 豐 保 可 水 局、自 顯 期 來 水 示 、 公 水 枯 司、各 位 水 縣 及 期 (市) 流 實 環 保 向 測 局、各 處。 資 大 學 料 環 境 至 工程/ 少 環 境 半 水 徑 期 五 至 公 少 里 一 範 次 圍 。 內 2.地 可 下 顯 水 示 ﹕ 水 既 位 有 及 資 流 料 向 蒐 處。 集 3.伏流 至 水 少 ﹕ 五 開 年 發 , 範 並 圍 應 半 有 徑 最 五 近 公 一 里 年 範 內 圍 分 內 豐 可 水 顯 期 示 、 水 枯 位 水 及 期 流 實 向 測 處。 資 料 至 少 91 各 一 次 。 各 一 次 。 92 科 學 系 ( 所 )、農 田 水 利 會 等。 海岸地區填海造地增列應特別調查、 評估之重點 海岸地區填海造地增列應特別調查、 評估之重點 類別 類別 物 理 及 化 學 調 項 查 目 評估重 點 1.海埔 地維護 海岸工 程規劃 時,係 採用離 岸式開 發,或 在原海 2.砂 源、覆 土來源 備註 物 理 及 化 學 調 項 查 目 評估重 點 1.海埔 地維護 海岸工 程規劃 時,係 採用離 岸式開 發,或 在原海 埔地填 海造 陸,應 由開發 單位提 出兩種 方法之 優劣點 並比較 利弊得 埔地填 海造 陸,應 由開發 單位提 出兩種 方法之 優劣點 並比較 利弊得 失。 失。 海岸工 程建設 修建 後,對 沿岸漂 砂流 動,造 成何種 影響; 2.砂 源、覆 土來源 採取何 種方式 使上游 砂源可 以越過 工程建 設。工 海岸工 程建設 修建 後,對 沿岸漂 砂流 動,造 成何種 影響; 採取何 種方式 使上游 砂源可 以越過 工程建 設。工 93 備註 3.海砂 及河砂 抽取區 4.沈積 物流失 程建設 程建設 所需覆 土來源 為何? 覆土採 取及運 輸過程 之影 響? 所需覆 土來源 為何? 覆土採 取及運 輸過程 之影 響? 工程建 設所需 砂石來 3.海砂 及河砂 抽取區 工程建 設所需 砂石來 源為 何?若 就近採 沙對當 地砂源 平衡、 海底地 形、河 口地形 及附近 源為 何?若 就近採 沙對當 地砂源 平衡、 海底地 形、河 口地形 及附近 範圍海 岸線有 何長遠 影響? 範圍海 岸線有 何長遠 影響? 台灣西 南海域 之工程 建設, 其因砂 源經海 底峽谷 4.沈積 物流失 向外海 流失, 對附近 海岸有 何影 響? 台灣西 南海域 之工程 建設, 其因砂 源經海 底峽谷 向外海 流失, 對附近 海岸有 何影 響? 94 5.水質 工程建 5.水質 工程建 交換 設對潮 流、近 岸流、 河口水 質交換 之影 響﹖ 交換 設對潮 流、近 岸流、 河口水 質交換 之影 響﹖ 6.海底 地震及 斷層 發生海 底地 震、引 發海嘯 6.海底 地震及 斷層 發生海 底地 震、引 發海嘯 及土壤 液化之 可能影 響及因 應對 策。 及土壤 液化之 可能影 響及因 應對 策。 註:1.調查項目及調查時間,得視開發 註:1.調查項目及調查時間,得視開發 行為地區及實際作業狀況延長或 行為地區及實際作業狀況延長或 調整,於備註欄詳細說明,但調 調整,於備註欄詳細說明,但調 查次數仍不得少於上開規定。 查次數仍不得少於上開規定。 2.開發行為若因區位環境或個案特 性得免辦部分調查項目,但應依 附表七填寫明細。 2.開發行為若因區位環境或個案特 性得免辦部分調查項目,但應依 附表七填寫明細。 95 附件六、附表六及附表七調查項目欄專 附件六、附表六及附表七調查項目欄專 配 合 附 件 有名詞之英文名詞與中文名詞釋註對照 有名詞之英文名詞與中文名詞釋註對照 六 、 附表六 及附表七調 中文 類 中文 類 中文 類 項 中文 類 查項目增訂 項目 項目 項目 PM2.5 之 規 別 釋註 別 釋註 別 釋註 別 目 釋註 定,增列 PM2.5 之英文名詞 粒徑小 粒徑小 與中文名詞 於等於 於等於 氫離子 釋註對照。 2.5 微 PM10 10 微米 pH 濃度指 PM2.5 米之細 之懸浮 數 懸浮微 微粒 氫離子 粒 pH 濃度指 總懸浮 數 TSP DO 溶氧量 粒徑小 微粒 PM10 空 氣 TSP 品 SO2 質 於等於 10 微米 之懸浮 水 微粒 總懸浮 微粒 二氧化 硫 氮氧化 物(含一 NOX 氧化氮 (NO,NO2) 及二氧 化氮) CO HC 一氧化 碳 碳氫化 合物 空 SO2 二氧化 硫 水 BOD 生化需 氧量 氣 文 DO 溶氧量 及 水 BOD 生化需 氧量 質 COD SS 化學需 氧量 懸浮固 體 總有機 TOC 碳 氮氧化 文 物(含一 品 NOX 化學需 氧化氮 及 COD 氧量 (NO,NO2) 及二氧 質 化氮) 水 CO 一氧化 碳 HC 碳氫化 合物 VOC 土 PCBs 96 揮發性 有機物 多氯聯 苯 質 SS 懸浮固 體 TOC 總有機 碳 SO42- 硫酸鹽 NO3- 硝酸鹽 VOC PCBs 土 壤 揮發性 2- SO4 有機物 惡 Dioxins 戴奧辛 H2S 硫化氫 臭 多氯聯 苯 壤 硫酸鹽 NO3- 硝酸鹽 惡 Dioxins 戴奧辛 H2S 硫化氫 臭 97 第六條附件三附表七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附表七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 現行規定 附表七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 類 調查項目 章 頁 未調查之原因(應 類 調查項目 章 頁 未調查之原因(應 別 節數敘 明 理 由 ) 別 節數敘 明 理 由 ) 註: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加頁。 註: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加頁。 98 說明 類 別 調 查 項 目 章 頁 未調查 節 數 之原因 (應敘 明 理 由 )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範例 配 合 附 件 三 類 別 調 查 項 目 章 頁 未調查 附表六調查 項 目 增 訂 節 數 之原因 PM2.5 之 規 (應敘 定,粒狀污染 明 理 物增列 PM2.5。 由 ) 1.區域氣候 2.地面 物 氣 降水量 降水日數 6-1 60 6-1 60 6-1 61 6-1 61 1.區域氣候 2.地面 物 氣 降水量 降水日數 氣溫 日照 理 象 相對濕度 6-1 61 6-1 62 6-1 62 氣溫 日照 理 象 相對濕度 6-1 61 6-1 62 6-1 62 附表七 及 化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範例 附表七 風向 6-1 風速 6-1 颱風 6-1 蒸發量 6-1 氣壓 6-1 輻射量 6-1 最大降雨強 6-1 62 62 63 63 63 63 64 度及其發生時 間 空 粒狀污染物 6-2 70 氣 (PM2.5 、 PM10 及 6-2 71 學 品 TSP) 6-2 71 質 SO2 NOX(NO,NO2) 及 化 6-1 61 6-1 61 風向 6-1 風速 6-1 颱風 6-1 蒸發量 6-1 氣壓 6-1 輻射量 6-1 最大降雨強 6-1 62 62 63 63 63 63 64 度及其發生時 間 空 粒狀污染物 6-2 70 氣 (PM10 及 TSP) 6-2 71 學 品 SO2 6-2 71 質 NOX(NO,NO2) 99 噪 屬於何類噪 6-3 74 噪 屬於何類噪 6-3 74 音 音管制區? 6-3 74 及 背景噪音量 6-3 74 振 與振動值? 無 動 是否位於主 要道路旁? 附近是否 實地調 有學校、醫 查本計 院、住宅區 畫影響 等環境敏 區內無 感場所? 學校、 醫院、 音 音管制區? 6-3 74 及 背景噪音量 6-3 74 振 與振動值? 無 動 是否位於主 要道路旁? 附近是否 實地調 有學校、醫 查本計 院、住宅區 畫影響 等環境敏 區內無 感場所? 學校、 醫院、 住宅區 等環境 敏感場 所,故 未進行 噪音及 振動之 監測。 住宅區 等環境 敏感場 所,故 未進行 噪音及 振動之 監測。 註:依附表六所列各項調查項目依次 註:依附表六所列各項調查項目依次 填寫。 填寫。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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