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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
公告
檔
號:
保存年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學活公字第 F1001129002 號
主旨:修訂本(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第一次申請作
業相關規定,請 查照。
依據:100年11月28日臺高通字第1000215114字號配合「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修正案
公告事項:
一、原本(100)年11月22日公告辦理本(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第一次申請作業
相關規定作廢。
二、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為線上申請,惠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同學務必登入應用資訊系統填寫、
列印申請表並連同應檢附資料提出申請。
三、應檢附資料共兩項:
(一)義守大學就學優待申請表(填寫處:http://www.isu.edu.tw/→應用資訊系統→就貸/弱勢/
就優→就學優待申請。)。
(二)就學優待各類別應檢附資料:
裝
訂
1、軍公教遺族:撫卹令或撫卹證書【影本】、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
2、現役軍人子女:軍人眷屬身分證【影本】、軍人身分證《須蓋有101年核符
章》【影本】。
3、身心障礙學生:重新鑑定日期為101年3月以後或永久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或國中(含)以上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影本】、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
本】《戶籍謄本須含有學生及家長,已婚學生須額外再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重新鑑定日期為101年3月以後或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戶籍謄本須含有學生及家長,
已婚學生須額外再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5、低收入戶學生:101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正
本】、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證明文件內含有學生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者免附戶籍謄本》。
6、中低收入戶學生:101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正本】、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證明文件內含有學生姓名及
身分證字號者免附戶籍謄本》。
7、原住民族籍學生:學生個人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8、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限日間部,且未逾二十五歲者得以申請】:101年有效
之特殊境遇家庭核可文件【影本】。
(三)各類證明文件日期為101年3月以前之同學請待至重新鑑定核發後於第二次
作業公告時再辦理。
線
(四)為配合辦理教育部修正刪除「社會救助法」第2條第2項相關規定「不
包括逾二十五歲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
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及遠距教學之學
校者」之規定。其修正條文溯自本年8月1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施
行,針對本學年度第一學期符合資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學
生,辦理學雜費退費事宜,將依教育部通知另案於校內公告辦理。
(五)依教育部規定,同時享有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就學優待資格之學生不得重複請
領,請考量補助金額擇優申辦。
四、
,持『就學優待申請
表及應檢附資料』至生活輔導組(進修部同學請至進修部學務組)辦理,審核無誤後將先
於學雜費繳費單扣除減免款項。
五、節錄部分重要修正規定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生輔組網站→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
(一)申辦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類別,經查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新台幣
二百二十萬元者,不得申辦減免就學費用,並須無條件繳回溢領款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休,其就學費用不予
減免。
(三)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休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
用減免,至多四年。
(四)依教育部規定,應已申請時該學期結束前是否逾二十五歲而定。以本(100)學年度為例,
其標準如下:
1、第一學期:101年1月31日前仍未逾二十五歲(76年1月31日(含)後出生)者均得申請。
2、第二學期:101年7月31日前仍未逾二十五歲(76年7月31日(含)後出生)者均得申請。
辦理時間:即日起至本年12月12日(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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