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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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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學活公字第 F1000816001 號
主旨:100 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須知,請查照。
依據:依據教育部 100 年 8 月 1 日台高通字第 1000129572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壹、弱勢學生助學金:
一、申辦時間:自本(100)年 9 月 1 日(四)起至本年 10 月 20 日(四)止。
(每學年僅辦理乙次,逾期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請)
二、申辦資格與補助金額:
裝
訂
(一)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於修業年限內
未辦理各項學雜費減免,且完全符合下列情事:
1、家庭年所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99 年度之綜合所得)。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 2 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 650 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
(二)完全符合上述各款資格者,補助金額如下:
1、家庭年收入 30 萬(含)以下:3 萬 5,000 元。
2、家庭年收入超過 30 萬~ 40 萬(含)以下:2 萬 7,000 元。
3、家庭年收入超過 40 萬~ 50 萬(含)以下:2 萬 2,000 元。
4、家庭年收入超過 50 萬~ 60 萬(含)以下:1 萬 7,000 元。
5、家庭年收入超過 60 萬~ 70 萬(含)以下:1 萬 2,000 元。
三、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
加計其配偶。
四、申辦應檢附之資料:
(一)義守大學 100 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表。
(應用資訊系統登入→就貸/弱勢/就優→弱勢助學計畫申請→詳填各欄位→確定→列印申請表)
(二)所有成員全戶戶籍謄本(限三個月內之正本)。
五、申請資格經送財稅中心審核,通過之學生助學金將於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繳
費單一次扣除;通過與否請依公告自行上網查詢。
六、依據本計畫規定,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
服務學習』
,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次學年續申請本計畫之依據;99 學年度
核准已領助學金同學,未完成所規定服務時數者,需於本年 8 月 31 日(含)
前完成,未完成者將喪失補助資格。(「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請參閱生輔組網站)
線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詳如生輔組網頁)者,不
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八、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一)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
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二)下學期因故未註冊者(休、退學、轉學或提前畢業),則取消下學期之補助款。
貳、生活助學金:
一、為協助本校學生順利就學,經濟弱勢學生可申請每月 6,000 元之生活助學金。
二、請於填寫『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表』時,勾選申辦意願,並攜帶 99 年度(全戶)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
冊章)、身分證正面影本及上學期成績單至服教組續辦申請作業。
三、申請本生活助學金資格限制,請事先上服教組網頁查詢。
四、若有疑問請洽『服務教育組』李小姐,(07)6577711 轉 2265。
參、弱勢學生助學金部分若有疑問請洽:
一、日間部『生活輔導組』詹小姐,
(07)6577711 轉 2218。
二、進修部『學生事務組』伍先生,
(07)6577711 轉 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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